※《todao (心里有数)》的观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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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废,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告诉不可分的矛盾,而专为元配设计来
: 可以只告小三(或小王,以下简称小三)用的,为何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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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这个但书,以后元配对于配偶及小三就只能全告或全撤了,这才是不合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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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竟对元配来说,配偶跟婚外对象通奸虽然让人心碎,但毕竟还是有夫妻之情,还是可能
: 原谅。但小三对元配来说根本没感情,甚至对她们只有恨,法律当然会针对这部分的人性
: 特别设计,让元配可以只告小三,这条但书的存在反而是极富人性的部分,让法律真正能
: 发挥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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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小三破坏人家家庭,还要求元配必须“平等对待”而对小三也撤告,
: 这会不会太嚣张了?不撤告就是元配不对甚至法律不对了?等等,不去破坏人家家庭不就
: 没后续这些困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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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观察起来,这整件事有一个很有趣的地方,有些支持通奸除罪的人会把“还有民事可
: 求偿”挂在嘴边,好像民事诉讼对一般没有法律背景的人很简单似的。简单一句,民事诉
: 讼这么简单的话律师赚什么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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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罪后单纯民事诉讼要胜诉远比现制难太多了,对方若脱产或穷光蛋妳更拿对方没皮条,
: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虽然都是诉讼,但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蒐证请征信社要钱(
: 会不会被敲也是问题),打官司请律师要钱(外行人不请律师胜率更低了),什么都要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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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私人纠纷,法院只是被动介入,所以什么都要自己来,没人会帮妳,
: 可以想像通奸除罪后因为没有刑事的压力,民事求偿只会比现在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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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通奸该不该由刑法介入?当然要,就像私人借贷也是单纯民事关系,但只要跨越了某条
: 界线,刑法也会以重利罪介入处理,类似例子很多。所谓“通奸是家务事所以刑法不应介
: 入”的说法其实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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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昨天的拯救XD形象行动是有效果的,
这人今天的文章比较看的懂了,
昨天简直是希望别人会通灵,
反驳就是那几句重复,
对于激怒他人有极大天份,
跟钓鱼有87%的相似度。
但是这篇文章还是不行的,
讨论的目标应为说服中立者,
所以讲话要有逻辑,
这篇犯了许多常识可判断的错误,
降低中立者愿意理解理念的意愿。
第一,
民事本就比刑事容易定罪...
这是常识....
第二,
通奸罪刑事需有性器交互作用,
这点需有征信社帮你追,
交互作用时拍照再报警,
警察不会帮你跟监....
而民事只需要赖纪录就可以告
因此需要征信社的是刑事而不是民事。
第三,
有个东西叫法律扶助基金会,
可以免费咨询,
符合条件免费帮你告,
就算不符合条件,
律师肯定是比征信社便宜的...
唯一合理的一条为
民事可能脱产,
但由于三点错误,
也不会想探讨了
下面这篇有关通奸民事脱产
#1P7jBUWc (WomenTalk)
刑法应为国家利益服务,
如果说婚姻的稳定性对于国家非常重要,通奸外遇是需要国家遏阻的,那么就应该全告不
得撤销。
因为撤销并不能遏阻外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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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对于一个鲁蛇没什么意义,
觉得但书废除或者除罪都是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