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之铭言:
: 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防止下一个林奕含
: 继韩国等多个国家废除通奸罪,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今开会讨论通奸除罪问题,今也
决
: 议通过废止《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若无法立即废止,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39
条
: 的但书规定,也就是提告通奸后可以对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对相奸者即小王、小三撤告
的
: 例外规定。
: 委员林志洁今也特别提及,近期女作家林奕含和补教名师的事件也与通奸罪除罪化相关
,
: 因为过去也有案例显示,遭性侵害者对嫌犯提告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但受
性
: 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奸罪,遭判有罪。因此,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
告
: ,因此主张废除通奸罪。
: 另外,决议废除通奸罪的理由还有,一般案件通常告诉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对其中部
分
: 共犯撤告,但通奸罪却有例外规定,可以让告诉人对配偶撤告,只对小三或小王究责,
这
: 个但书不但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还让通奸罪的女性受刑人数远高于男性,造成实
质
: 不平等的压迫女性。
: 以下为今会议决议内容:刑法第239条
: 决议: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
定
: ,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 理由:
: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
保
: 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
,
: 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
以
: 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
存
: 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
规
: 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
则
: ,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第239条里面有明文规定
只有老公可以告老婆通奸
老婆不能告老公通奸吗
没有嘛
就女性自己选择原谅 怪谁?
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高于男性就不平等?
怎么不检讨通奸的人 反而检讨起法律了
那强奸 性侵罪实体受刑人男性高于女性
要不要也顺便废一下
免得一堆诬告仙人跳,有爽又有赚
压迫男性喔?
: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
遭
: 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
不
: 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
所以是要除刑?还是民法也不可罚?
如果民法还是会罚,那讲第3点有什么意义?
还不是会被告
如果民法也不罚,什么都不罚
那以后老公发现小孩长大越来越像隔壁老王
花钱养别人的小孩
只能自认倒楣?
老婆就没这个问题了
反正怎么样都是自己的骨肉
所以这是压迫男性? 说好的平权呢?
===补充===
下面有板友提到关于第3点
因为刑法会留前科,所以会怕
好,假设废刑法改用民法好了
还是有分重罚跟轻罚
假设重罚,就算没前科也破产了,还是一样会怕吧
假设轻罚,那就跟之前的case类似
老公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只能拿到没几个钱
老婆也被罚的不痛不痒的
这是在压迫男性吗
还有,会不会变成在变相鼓励有钱人搞外遇呢
反正被抓到就花钱消灾
(吴珮如/
台
: 北报导)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18/1121296/
: 心得:通奸除罪化是一直有在讨论的一个话题
: 究竟这个道德性与权责性如何,实在也非三言两语就可以判断清楚
: 不知板上的大家对这个除罪化的看法为何?
: 这个修改还须要投票表决通过呢?还是司改会就可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