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防止下一个林奕含

楼主: 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2017-05-18 17:48:49
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防止下一个林奕含
继韩国等多个国家废除通奸罪,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今开会讨论通奸除罪问题,今也决
议通过废止《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若无法立即废止,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的但书规定,也就是提告通奸后可以对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对相奸者即小王、小三撤告的
例外规定。
委员林志洁今也特别提及,近期女作家林奕含和补教名师的事件也与通奸罪除罪化相关,
因为过去也有案例显示,遭性侵害者对嫌犯提告后,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但受性
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奸罪,遭判有罪。因此,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
,因此主张废除通奸罪。
另外,决议废除通奸罪的理由还有,一般案件通常告诉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对其中部分
共犯撤告,但通奸罪却有例外规定,可以让告诉人对配偶撤告,只对小三或小王究责,这
个但书不但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还让通奸罪的女性受刑人数远高于男性,造成实质
不平等的压迫女性。
以下为今会议决议内容:刑法第239条
决议:废止刑法第239条,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应即刻删除刑事诉讼法239条但书之规定
,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理由:
1.刑法通奸罪之存在,于性别平权意识尚未发展、我国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
护弱势配偶的功能;惟现今我国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与性侵害防治法,于民法亲属篇内,
就夫妻财产制、离婚有责与破绽主义、子女之监护,均已经符合性别主流化之标准,并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为亲权行使之依归,是以,以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关系之通奸罪,目前存
在之正当性已属薄弱。
2.与通奸罪有关之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为“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例外规定,依此规
定,配偶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撤回告诉,该撤回不及于相奸人,此规定违反刑事诉讼之原则
,并造成通奸罪实体受刑人数女性远高于男性,造成压迫女性之实质不平等。
3.何况曾有实际案例,主张受性侵害之告诉人,性侵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却反遭
被告配偶提告通奸有罪确定,致实务常见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为人配偶提告通奸,而不
敢举发或告诉遭性侵害事实,影响性自主权之保障与被害人告诉权之行使。(吴珮如/台
北报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18/1121296/
心得:通奸除罪化是一直有在讨论的一个话题
究竟这个道德性与权责性如何,实在也非三言两语就可以判断清楚
不知板上的大家对这个除罪化的看法为何?
这个修改还须要投票表决通过呢?还是司改会就可以决定的?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18 17:51:00
通奸、毒品皆该除罪,死刑该废,但同性可婚不可收养子女
作者: rachelchien (rachelchien)   2017-05-18 17:55:00
赞成
作者: adamas0422 (冲刺吧 男孩)   2017-05-18 18:19:00
不见得被收养的小孩都能接受gay 父母吧
作者: u8809048 (Alice)   2017-05-18 18:21:00
赞成通奸除罪化~若婚姻需要法律来约束太可悲了
作者: SteelALC (蓝色PTT)   2017-05-18 18:29:00
作者: ozs (放开双手 仍然一无所有)   2017-05-18 18:30:00
赞成同婚不可收养领养
作者: kkkk666 (三重彭于晏)   2017-05-18 18:31:00
毒品为啥该除罪?
作者: Hediard (Hediard)   2017-05-18 18:34:00
赞成通奸除罪化 不然告通奸之后又原谅配偶是怎样 combo攻击吗
作者: Agneta (阿妮塔)   2017-05-18 18:39:00
在林这个事件之前 就赞成通奸除罪化了
作者: kayamoli ( )   2017-05-18 18:39:00
支持同婚可收养小孩 这个讨论满多次了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18 19:13:00
同性没资格收养子女,再闹我连同性婚姻都不支持
作者: kayamoli ( )   2017-05-18 19:46:00
再闹咧www你说没资格就没资格吗
作者: talesr (塔蕾瑟(?))   2017-05-18 19:49:00
内文在讲通奸除罪化 没在讲同性是否可婚可收养 别离题了
作者: kayamoli ( )   2017-05-18 19:55:00
其实我也不懂为何推文都在说同婚收养ww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7-05-18 20:17:00
再闹咧,讲不过理也不想讲理,真的很幽默
作者: elle ( )   2017-05-18 20:22:00
不要用死人的嘴巴说自己想说的话 林奕含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她根本告不了陈国星 诱奸跟通奸看起来只是同因却是平行的存在如果司改委员自己想改 就应该正面、彻底的就通奸讨论站在舆论的风头上面 利用了林奕含 作法太不光明磊落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17-05-18 20:26:00
你的支持或许没有你想的重要欸而且通奸为何要有刑法上的罪行?真心不了,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吗?
作者: mileycyrus (麦莉希拉蕊克林顿)   2017-05-18 20:48:00
呵呵 假中立有偏见,还自以为恩赐给同志
作者: plmokn (plmokn)   2017-05-18 21:25:00
1楼有事吗
作者: chara117yun (小野马)   2017-05-18 22:00:00
基本人权还需要你同意喔?好笑
作者: cashko   2017-05-18 22:36:00
通奸应该是民法问题+1
作者: suchiachi (两个人的看海计划*)   2017-05-19 07:34:00
赞成
作者: leoliao1994 (香料)   2017-05-19 07:36:00
一楼嘴脸真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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