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原原po
要取得两情相悦的证据才能有性行为,这也太强人所难
毕竟这种东西,除非真的是夫妻,不然谁会想留一个“我同意跟他产生性行为”的证据在
对方手里啊?万一我是外遇呢?万一不想公开恋情呢?这种私密的事,大家都希望能越少
痕迹越好
only yes mean yes 会不会有个问题,就是当下你有没有说yes ,根本会轮为自说自话。
如果两情相悦后来反咬一口,根本没人能证明。此外,很多时候,对方没有说不要其实就
是同意了,这要怎么界定谁真谁假,真的很难吧。
我自己倾向其实这真的无解,目前的法律其实已经尽可能的顾及到各方面了。你说这样让
被强暴犯在弱势,很多强暴犯会有机会逃脱,这真的是没办法的事。
检讨被害人,我觉得有所区分。
有些人口中的活该,其实不是真的认为他们罪有应得
譬如我钥匙插车上,人就走了,后来车被偷,朋友骂我活该,这里的活该是“你自己要勾引小偷,所以被偷你也有错,你也要负责任”
还是“你这样的行为太笨了,被偷根本不意外”
应该是后者吧?
所以很多人说被强暴者活该时,潜在意思不是真的说他们活该被强暴,而是“做出这么不懂的保护自己的行为,真蠢”
所以啊,检讨被害人也是有点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