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婚姻平权的省思

楼主: skytowerlll (东尼)   2016-12-30 12:05:26
12/26 国会审查同婚法案.
其模式为"概括"条款立法模式.
直白地说就是没有逐条审查/修改, 而是从有通则地位的971条中将同性婚姻纳入.
原第971条内容 : 婚姻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
新增第971-1条 : 异性或同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订关于夫妻
、配偶之规定. 异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父母子女亲属之规定.
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其中1063条就是婚生推定,这部分是完全没有动到.
共识版本和之前版本在于同婚的差异在于:
1. 972条现行条文 : 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之前的版本: 将男女改为双方
共识版本 : 保留原条文, 新增同性婚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关于收养子女的条文:
1. 1079-1条现行条文 : 法院为未成年人被收养之认可时,应依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共识版本 : 新增不得已收养者之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而歧视对待.
在讨论专法/修法之前, 必须先注意 " 概括模式 "
如果修法可以是概括模式, 那专法不也可以?
所以什么4444个跟配偶有关的条文,或是全部照抄一遍,或是有多繁琐其实都是假议题.
如果你不认同概括模式,那问题也不是出在是专法或修法上,而是修法所用的模式不正确.
以共识版本来看,其实已经考虑到原异性婚姻法不去做更动.
所以是在原条文下,新增同性婚姻原则.
从972条来说:
1.旧版本是将男女"改"为双方. 那当然是修改.
2.新版本是"新增"同性婚约原则. 条文内会同时出现男女婚约及双方同性婚约.
所谓的专法(狭义的专法)在套用概括模式之下,其实就是将971,972,1079这三条另外写出来.
而不是写在971,972,1079条之下.
但坦白说写在哪跟本没有差,也和歧视无关.
民法有编章节款目条,
从广义角度来看,同条中"新增"其实也可以视作专法阿.
比如说971-1条, 本来民法只有971没有971-1.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6-12-30 12:17:00
但修法技术很重要......平等适用为不确定法概,具体适用个案时容易造成标准浮动,有认为得由司法实务补充解释,但这样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的问题,反之也有立法怠惰的疑虑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2-30 12:32:00
光1079-1的内容就有得战了“不得”,这限制法官裁量权,干预过度。前几天跟我伯父(嘉院法官)吃饭时,他就有提到。这部分在操作上,对实务可能有很大的挑战。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贝瑞)   2016-12-30 12:36:00
说真的哪个我都没差 但修法和专法到底哪里不同到会影响到其他层面 如果影响是相同的 那额外立专法一点意义也没有 就像立一个秃头男性购屋专法 可是内容明明就跟一般人购屋相同 不是歧视秃头男性的话何必另外列出这个法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2-30 12:38:00
把专法与歧视联结,这逻辑?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贝瑞)   2016-12-30 12:38:00
除非是秃头男性的购屋规范与众不同才有意义不是吗所以我在问立专法的特别之处在哪阿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2-30 12:42:00
只能用“噗”字回了有空去法院看看或是听听相关座谈,加油。
作者: ysyen (shenny)   2016-12-30 12:42:00
法官公公:1079-1对认为同志不适合扶养的法官比较有挑战而已vi大的逻辑没问题啊~ 要“噗”也要说个好理由吧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贝瑞)   2016-12-30 12:50:00
同性子女相关的专法有可能有存在必要啦 这方面有点复杂 但不是每一条都必须列专法吧 我不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要列专法就只能都列吗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6-12-30 14:19:00
QQ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6-12-30 14:48:00
可能是刚吃午餐食道逆流 建议饭后不要久坐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2-30 18:36:00
对牛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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