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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同性婚的信仰及法律争议
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
婚姻平权的相关法案正在立法院待审,同性婚是否合法化之问题也一再引发关注。《公民
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二项规定:“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
利应被承认。”截至目前为止,同性婚尚未获得国际法上之确认。
婚姻平权的相关法案正在立法院待审,同性婚是否合法化之问题也一再引发关注。《公民
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二项规定:“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
利应被承认。”截至目前为止,同性婚尚未获得国际法上之确认。?
长久以来,婚姻制度皆与家庭及伦理紧密相连,而生儿育女以及享有父爱母爱通常亦为建
立婚姻关系后的自然期待。虽然传统婚姻未必皆以生育作为目的,但惟有异性结合才能繁
衍生物学上的后代,而这也是宇宙中的自然法则。西方国家中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之一是
它违反了自然法,其中部分主张也与基督徒之信仰有着一定程度之关联。?
尊重差异不违平等
《圣经》是基督徒信仰之基石,而婚姻在《圣经》中则有十分神圣的意义。《圣经》记载
:“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
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参“创世记”2章24节及“马太福音”19章3至6节)。
使徒保罗进一步指出,婚姻之目的乃在见证基督的爱以及基督与教会之关系(以弗所书5
章25、31、32节)。
同性婚之主张,确实与《圣经》真理不合。《圣经》不是《民法》,但是对基督徒而言,
《圣经》是更高位阶的法律。基督徒虽不能将《圣经》中的价值观强加于人,但主张同性
婚者也应当尊重基督徒以及其他信仰者之价值观。
行使婚姻权时也必须受一定之限制,例如须达法定年龄,又如禁止近亲结婚。那么以性别
特征作为婚姻之限制是否违反平等权?按平等权应指在相同的情况下享有相同之对待,然
而“可以”自然繁衍后代的“异性”结合与“不能”自然繁衍后代的“同性”伴侣原本就
是不同性质之关系,而其间之差异性莫非不能反映在法律制度上?男女性别的差异也是与
生俱来,《刑事诉讼法》规定:“搜索妇女之身体,应命妇女行之。”这是尊重并维护性
别之差异性,并无违反平等权之问题。再如通奸之当事人限于“男与女”,而“男与男”
以及“女与女”则被排除在外。以法律维护并确认性别之“差异性”,并不等同于违背“
平等性”。?
修法毁坏婚姻制度
我国《宪法》将母性(女性及母亲)及儿童之角色明文入宪(156条),并纳入“基本国
策”,亦来自于维护传统婚姻之法理。数千年来,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皆以性别差异性作
为建立婚姻关系之基础。同性婚一旦落实为法律,婚姻原有的法定性别特征就被破坏。若
还要采取直接修改《民法》的手段,不但将摧毁数千年来原有婚姻制度在身分法上的独特
地位,也会将人伦关系中最核心的“夫妻关系”强行屏除于法律条文之外。
如果确有需要,本文尊重同性间建立某种民事上之法律关系,但此种关系仍应有别于现行
法上之婚姻关系。这并非歧视,而是对婚姻家庭制度与伦常关系的维护。?
心得
举个例好了,选举有妇女保障名额,若有参选人生理是男性,但心理却自认是女性,那该
怎么办?
前民进党副秘书长也说:性别议题裂解民进党
柯建铭也说专法是一种平权 不是歧视
当西欧和北欧都有国家通过相关法案时,瑞士却没有跟上此“潮流”,而是在2005 年经
过全民公投(58%赞成通过),保障同性伴侣关系登记及相关权利,同时也使同性恋者尊
重民主国家的原则
摘录留言
反对为同性婚姻修改民法,反对拿全台人民去当白老鼠试验
合情合理
你说的称谓是在家叫的!谁管你在家叫,我们在意的是官方文件有无父,母栏 ,你同婚
谁要管?但要拆掉异婚我们只好管啦! 别动到我们,动到又说要你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