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ersheep (一心不乱)》之铭言:
: ※ 引述《skytowerlll (东尼)》之铭言:
: 基本上,我觉得歧视这件事情有点难谈。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不知
: 道自己正在“歧视”他人,或是根本无心歧视他人,除非是明目张胆地做出仇
: 恨的举动和言论,通常不是当事人,都无法感同身受。
: 所以我不想谈这一点,我想针对修民法跟立专法之间来讨论。
: 在开始讨论之前,我要先进入一个工商时间。
: 我这边有一个投资标的,投资两百万以上,保证年平均报酬率超过 300%。
: 你说标的是什么?没有,你不要问啦,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可以让你赚大
: 钱喔,这么难得的机会欸,你只要投资两百万你就可以赚到六百万根本是无本
: 生意,快拿钱出来投资吧。
: 是你的话,你投资吗?
: 所谓的专法就是这样的一个东西。
: 今天要比较两件事情的好或坏,一定要有具体可以量化、或是阐述的内
: 容,然而今天一群人在那边喊“立专法就好了啊,不是一样也有保障?”或是
: “为什么一定要修民法,专法不是比较好吗?”
: 啊专法咧?草案咧?什么东西比较好?是能保障谁?
: 所谓专法根本就是延宕修法的一个手段,如果真的有心要提出专法,早就
: 提出来给大家审了。
同样的,如果有心要修法,修法早就过了.
程序或是流程根本不是问题, 问题只有要不要通过而已.
这对于修法或是专法来说都是一样的.
如果说专法只是拖延的手段,那说明的是修法根本不是有心要通过不是吗?
至于到底有没有那个心要通过我是不知道.
所以我只讨论在要通过同性婚姻的前提之下,民法或专法有什么差异?
另外,专法法案现在不存在,
但不代表不能存在.
既然说不知道专法会长怎么样,又如何能说专法就一定不好,就是歧视呢?
: 然而,专法和民法之间,我还是倾向修民法。理由有几点:
: 1. 为何要为了婚姻平权立专法?
: 如果今天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那立专法的理
: 由是什么?在民法上直接适用不是最快最简单的方法吗?有些人的立场
: 是,他觉得同性婚姻改变了婚姻的定义,传统的婚姻应该就是“一夫一
: 妻,一生一世”,但是你修法之后还是可以维持你的传统啊,别人不愿意
: 遵循你的传统难道不行吗?
所以,以下在专法与民法之间做讨论
修民法行不行是一回事. 修民法可行不代表立专法不行啊!
我完全同意修法,我也支持.
可同时立专法我也完全同意,也支持.
对我来说是立专法或是修法根本没差,结果只是要实现婚姻平权.
如果立专法可行,那一定要修法的理由是什么?
不都一样是想维持传统的维持传统,不愿意的也有其他的选择吗?
明知道有些人的立场对于修法有疑虑,为何立专法不能是一个被考虑的方式?
程序上的简单,难道会比消除民众的疑虑还简单?
: 2. 如果权利或义务不同,为什么?
: 若是同性伴侣所应得的权利或是应尽的义务有所不同,总有个理由
: 吧?如果你跟大家付一样的钱去吃飨食天堂,结果告诉你你只能吃沙拉
: 吧,你不会不爽吗?
: 赵天麟委员据说在很短的时间内拟定了一个专法草案,但不敢提出,
: 有稍微丢出来测个风向,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义务都一样,除了无法收养小
: 孩这一块。
: 这我就有点意见了。大家知道现在单身的男女是可以收养小孩的吗?
: 假设今天我跟我男友一起收养了小孩,但是小孩的监护人却只能是我
: 或是我的男友其中一位,纵使我们有一起扶养他长大的事实。当监护人不
: 幸离世或是离开对方,对另一位伴侣或是小孩都没有保障。
: 所以,我们可以一起养小孩,可是不能把彼此都登记为监护人?
: 阿咪老师,给我一个黑人问号脸。
: http://imgur.com/a/RWIcX
: 事实是,现在国内确实有同性伴侣面临这样的困境,因此我认为这个
: 专法的内容是不适当的。
这是赵天麟提出来的专法不适当,不代表专法这条路就不正确.
应该针对于专法的容去修正或讨论不是吗?
即便是修法的版本,也有好和不好的阿.
难道要因为不好的版本就说修法不可行?
这不跟某些反对者拿激进派的同志性解放言论来恐吓说同志都一个样是一样的道理吗?
至于同性伴侣能不能收养小孩这是法案内容的问题
修法也有讨论排除性伴侣领养小孩,但你不会因此说不该修法,
只会说这样修法不好,不是吗?
: 而且,收养小孩真的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 并不是你走去孤儿院绕一圈,然后指著一个漂亮的小孩说:“嗯,我
: 要这个”然后就可以把小孩带回家,绝对不是!你以为是去寿山收容所领
: 养野猫吗?
: 收养孩童需要经过社福机构的审慎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
: 龄、婚龄、身心健康、职业、经济能力等,因此收养小孩的过程可能比你
: 想像的复杂很多。
: (衍伸阅读:‘关于领养你可能误解的四个观念’)
: http://0rz.tw/otk2E
: 再者,通常会透过收养或人工生孕来获得子嗣的人,基本上都经过非
: 常慎密的考虑和漫长的准备,在经济上也都是无虞的。有些情侣其实在非
: 常意外的情况下怀了孕、生了小孩,而这个社会通常也给予正面的鼓励,
: 认为他们之后能够成为好父母,那么对于那些准备已久、一直在学习如何
: 当爸爸妈妈的人,又有什么理由默认立场说他们会教坏小孩?
上面这段是在收养小孩了...
: 第三,专法和民法的立法问题
: 有人说尤美女版本的民法修正只要修五条法规,但其实有数百条民法
: 的内容必须要去性别化。但事实上,最重要的修正是影响实际运作的那五
: 条条文,而剩下的都是文字上的代换,并不影响实际上法律的运作,因此
: 也毫不费力。
既然你提到了去性别化.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异性婚姻要因为同性婚姻而跟着去性别化?
同性婚姻者想要去性别化,也必须要尊重不想被去性别化的人不是吗?
结果你说在修法上去性别化,想维持传统的人还可以在生活间维持传统.
那不是脱裤子放屁吗?
立专法不也一样可行吗? 还不需要去解释说"修法去性别化"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 那么,立专法又如何呢?会比较快吗?
: 根据检察官郑子薇曾经的投书:“光是用法学数据库检索,涉及“配
: 偶”的条文,就有 4444 条之多,其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多如牛毛,这些法
: 律在立法院也分属不同委员会。”
: 而我也利用法源数据库稍微检索了配偶这个词,而涵盖的内容有
: 4490 个条目。(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2.aspx )
: 试问,立专法有办法轻易地涵盖这些项目条文吗?(如果答案是立一
: 个法条写说:“同性婚姻所有的义务权利与民法规定之婚姻相同”的话,
: 又回到第一个问题:“那干嘛还立专法?”)
: 而郑子薇检察官也表示:“根据《宪法》规定,如果要以法律做差别
: 待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且有必要。以许淑华立委在脸书上分享的伴侣法草
: 案可知,该法案并没有将“伴侣”等同于“配偶”,所以之后当同性伴侣
: 无法适用“配偶”的权利时,立法者必须一部一部法律提出来检讨这种差
: 别待遇是否合理、必要,这绝对是立法资源的莫大浪费。”
: 这个就是目前德国所遇到的困境,很多同性伴侣在面对医疗决定权、
: 继承权与家属的冲突的时候,都必须上诉争取配偶的权利,目前仍有三百
: 多件法案在最高法院缠讼当中,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对同性配偶也没有保
: 障。
: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我主张利用民法修正来达到婚姻平权。
修法有很多种修法, 立专法也有很多种立法.
应该先划分清楚范围.
好比,如果修法但不涉及去性别化或是更改原法条,而是加入同性婚姻者用语.
那一样会区别出差异,但不会有你说的浪费资源的问题.
这是修法但不是立专法. 但我相信对于不少人有疑虑的人来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了.
至于许淑华的版本那同样是草案内容优劣的问题,
不将伴侣等同于配偶不就是这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在你所谓的4490个项目中许淑华不认为伴侣与配偶可以完全同等.
在这样的认知下自然需要去区分这4490那些适用,那些不适用.
反之,直接等同不就代表这些项目都同等了吗?
就算是透过修法的方式,也应该要确认这4490个项目是否就要完全适用于同性婚姻者阿.
就好比修法的各版本中也有排除同婚领养小孩的版本不是吗?
如果按你所说这只是司法资源的浪费,那感觉更像是偷渡的概念.
事实上"完全一样就好",并不是共识阿.
至少领养小孩的部分就有歧见.
你说的好像修法就等同于同婚领养小孩也通过,
那这样的修法当然会有更多的人有疑虑.
(至于同性婚姻者能不能领小孩,我个人是觉得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