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同性恋者”认为
能与同性伴侣拥法律保障,是他们应争取的权利
至于要用什么形式来确立这个法律,却有许多争议
“同性恋者”也许会觉得,这是他们应属的保障法律
要如何修订,当然是要依照“同性恋者”的意愿来进行
而“异性恋者们”如果有任何不同的意见,就可能会被冠上歧视
但是,这样的想法太狭隘了
回归根本,同性伴侣间的法律,并不只属于“同性恋者”
而是关乎了每一位公民
为什么这样讲?
如果同性伴侣的法律确立后
在法律上,是“每个人”都可以和同性结婚 (在此先借用结婚这个词)
也就是说,同性伴侣法条的修订,是关乎每一位公民
每一位公民都可以适用相关法令
绝对不是“同性恋者”说的算
也不是,“我想要怎么样的法律形式,“异性恋者”不容置喙”
如果你觉得以上在诡辩
请回答以下最根本的提问
“你要如何区分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
在没有任何可供辨识的关键下
难道能和同性接吻、性交,就是同性恋者吗?
事实上的结果,就是无法区分
而这也是“同性恋者”强调的其中之一:
“我们并没有什么不同,大家都是一体,我们应享有一样的权利”
但又抱着:
“这是关于“我们”的法律,“他人”如果有意见就是歧视“我们””
这样的心态,在根本的逻辑立论上,其实就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