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问题没那么困难,非法人团体(也就是中山女高)可以享有姓名权
与名誉权早非什么新鲜事。只要看看拍摄前是否有征得同意,事后有没
有得到授权就知道孰是孰非了;除去侵害更是诸多可以选择的主张(请
求权)中的基本款。
有关姓名权的部分,从最高法院20年上字2401号判例就可以推得包括商
号在内的非法人团体也可享有;而就名誉权的部分,自2000年以降,以
台湾高等法院89年诉字103号判决与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诉字15
号判决为例的裁判也都明白承认非法人团体的名誉权。此外,论文、教
科书也有值得参考的说明。
苗写出这种文章,对自己是法律系出身也不会感到害臊,真的是脸皮颇
厚。至于有办法一面轻贱(学校的)名誉,一面高举造成(某些族群)污名
的可能,又是另一种妙谈。
这个世界不会因为当事人笨或嘴拙,天秤就歪了。对于看小政客跟人比
赛谁比较会抢占道德高地真的是觉得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