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新规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雇主须给半薪

楼主: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13:21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N-68aOS ]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资格) 看板: Salary
标题: [新闻] 新规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雇主须给半薪
时间: Sat Oct 8 11:04:02 20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958/
新规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雇主须给半薪补偿
《苹果即时新闻》2016年10月07日
(资料照片)劳动部今公布竞业禁止条款相关法律,
其中航空业机师就是常常会出现竞业禁止条款的行业
  部分企业在劳工到职时,会签约要求未来若离职,一定期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
即“竞业禁止条款”,但劳动部今公告实施《劳基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明订有竞业禁
止条款的公司,须给劳工离职时月平均工资的一半作为补偿,且竞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
年,新规定后天生效。
  《劳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过,将竞业禁止条款等入法,这次公告实施的细则明订
竞业条款的范围、期间与补偿金额规定,未来劳动契约违反法律就视为无效。
  依劳动部今天公告内容,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得超过雇主想要保护的营业秘密、技术
资讯的生命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另外竞业禁止的区域应以原公司实际营业的范围
为限,且竞业的对象与范围应明确且确有竞争关系。
  劳动部官员说,例如有补习班在高雄营业,却要老师离职后不能到花莲补习班任职,
这不符合竞业禁止的范围。
  另外细则也规定,约定竞业禁止须给劳工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能低于劳工离职时
月平均工资的一半;另外还要考量补偿金额能否维持劳工生活所需、和劳工所受损失是否
相当等。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10-08 11:16:00
不给违宪
作者: RuruX5566 (YAPkpidP)   2016-10-08 11:28:00
补习班教师跳槽行政算吗?
楼主: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29:00
在Salary得知,原来这是一件坏事,不是好事,我太冲动了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10-08 11:31:00
这法出来以前,签竞业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与宪法牴触
楼主: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32:00
现在将它明文规定了,反而合法化了对吧?所以是坏事了。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6-10-08 11:32:00
不给就是可以跳槽同行阿, 很难理解吗?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6-10-08 11:33:00
womentalk?好一点点就是好,追求一步到位干什么?你以为你活在专制时代吗?
作者: littlemiss (礼特小姐)   2016-10-08 11:36:00
有很多人知道违宪吗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6-10-08 11:39:00
那就去申请违宪啊!有人把宪法看在眼里?
楼主: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41:00
littlemiss大,我这方面不懂,若方便恳请您说明,感激。
作者: christy0412 (安捏喔)   2016-10-08 11:51:00
才半薪真少,起码要一年薪XD
作者: suner8467 (阿姵 =皿=)   2016-10-08 11:52:00
首先…我不知道违宪 再来…我不知道有没有很多人知道违宪……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6-10-08 11:58:00
楼上,你可以去employee板查。有违宪官司,几乎都有前
作者: suner8467 (阿姵 =皿=)   2016-10-08 12:01:00
我以前大学教授说因为这个才换跑道来教书@@
作者: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6-10-08 12:02:00
提。1.规定过于苛刻,无法指出有涉及利益。(鸿海事件)2. 工作技能均涉及其业务,也严重影响其生活(7w变3w)本来就是有非常多前提的,又不是所有都有成功判违宪而且鸿海那个例子,本来就是故意奴役劳工,怕他走就算再退三步,如果雇主不支付50%,再去告违宪,很难?觉得50%太少,也去告违宪,很难?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08 12:37:00
竞业禁止条款不一定无效,要看的是有没有必要性跟约定内容才能进一步去判断该条款到底有效无效,不是一律存在就无效,在这法出来以前就是这样了,不是合法化竞业禁止条款。
作者: tingmeow (雪炉喵)   2016-10-08 12:52:00
看了觉得最好有企业会遵守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0-08 12:56:00
一堆政治人物违宪 所以呢 ?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08 12:58:00
企业若无约定补偿条款,该约定会无效,企业不遵守就是无效;有约定了没给就是可以跟企业要。不论哪个都对劳工不无坏处。(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约定补偿条款>>无效>>劳工可以去做相关工作;约定了
作者: puppyvivi (打哈欠)   2016-10-08 12:59:00
现在要离职,十年前签的竞业条款有效力吗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08 13:00:00
不给,竞业禁止条款有效,但可以依契约取得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有效与否看得是有无必要性跟实质上约定
作者: puppyvivi (打哈欠)   2016-10-08 13:01:00
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全球肿办?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08 13:01:00
内容。不是单纯从“竞业禁止”就判断无效。
作者: wtfconk (mean)   2016-10-08 14:04:00
我国政府真的很好笑,国中就知道宪法>法律>命令的基本国民素养,结果实务上往往颠倒过来,一天到晚有政府带头违宪欺负人民之事,真的是鬼岛
作者: p300 (pp)   2016-10-08 14:16:00
惯老板表示:谁理你
作者: clairene (克蕾烯)   2016-10-08 14:59:00
竞业条款如果没给签约金是没效的 待的公司也是全球都有据点 刚进公司时HR有讲过这件事
作者: impose (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2016-10-08 16:15:00
过去竞业禁止条款不一定无效,施行细则实际上是把实务见解明文化
作者: ilanvincent (vincent)   2016-10-08 19:30:00
只规定半薪没规定签约金,政府官员脑袋倒底想什么不就跟22K一样,一定要把台湾劳动环境搞烂才爽?
作者: beartsubaki   2016-10-08 23:28:00
竞业条款必须要有地区、时间的缩限 不能无限上纲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