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手机排版请见谅)
本来想回推文的,但发现推文太长,就直接回文了。
就像推文里lusiya大说的,契约窗口是booking.com,饭店从头到尾都可以直接请妳跟boo
king.com联络,而不是直接和妳沟通。契约的形式是妳-booking v.s. booking-饭店;饭
店以不可取消的方式提供给booking,booking再以对等条件提供给妳,所以沟通对象需直
接对booking而不是饭店;麻烦的是,booking把责任都推给饭店,所以原po也只好直接去
跟饭店协调。
再来,消保官的话需要再讨论,单从booking的网页来说,它只是单纯平台,但实际上,
饭店必须支付一定程度的佣金给这个所谓的“平台”,如果不需支付平台任何费用,完全
依照台湾法律是比较没有争议的。再者,其实饭店也释出可延后3个月内使用的善意,一
般不可取消订房的优惠就无法变更日期了,就如同其他推文说的,还有转让等其他方式。
使用国外订房网的优惠,但拿台湾法律来争取权益,不能说妳这个作法有错,可实际上是
有瑕疵的。如果以此作为借镜提醒他人,基本上就不会有此篇回文...无法认同那种台湾的
饭店就要照台湾的规矩干嘛一直扯国外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