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从法理情中的法,来讨论两性兵役

楼主: someLetters (GG)   2016-09-20 11:21:33
这篇单纯从法理情中的“法”来做论述
所以当兵是屎缺这种情,请先忽视
前言:
什么是平权运动呢
以我个人认知,是在权利上,两性之间的权利都是相同的
例如民主社会中,身为人基本的自由权、投票权……等。
所以追求平权,也就是需将权利 达到相同
那反过来看义务
当权利相同,而义务不相同时,这样是否有符合平权运动的精神呢?
所以我个人见解,若要追求平权,权利、义务同样都是必须同时争取的
正文:
那目前我们直接从为何需要当兵
我直接从法的层面看,最基本的,宪法三义务之一:兵役
以宪法来说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这个部分代表着,只要是身为国民,即有服兵役的义务
而释字490号,则解释为何只有男性要当兵、女性不用
而在释字490号中,“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
色之不同”,是这句话,解释了为何女性不用当兵
而释字490号也说到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男子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
届满四十五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条规定:凡身体畸形、残废或有个疾不堪服
役者,免服兵役,称为免役;第五条规定:凡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称为
禁役。
所以总结来看,哪些人不用当兵呢?
男子(畸形、残废、个疾、禁役、超过45岁)、女性
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划分,是将女性看做就是等同于上述的男性,算是一种歧视
有些人认为 是当年的大法官 依照当时男女中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不同、生理差异,来划分
的,而非歧视
但这个问题就是,在现今推行两性平权的理念,男女社会生活功能角色、是否差异还这么
大呢?
所以释字490号,到底是不是歧视、符不符合目前社会现况
提释宪是必须做的事情
 ̄ ̄
那现在跳过释字490号,我们先假设目前没有释字490号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那身为国民的女性,是否该依照宪法,服从兵役之义务呢
我个人当然是希望能够 推行“依照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从军”的募兵制
但是在募兵制被挡下来三次后,看起来募兵制的推行是有一个难度的
那若是募兵制推行不动,是否该先遵行当前的征兵制呢
若是不愿服从,请连署修宪,更改为女性不用当兵或是募兵制
总结:
平权运动,当权利平等,义务不平等,算是平权?
以宪法定义来说,身为国民即有服从义务的必须
作者: goipait (GoGo)   2016-09-20 11:22:00
男性身高157以下的也不用当兵,真可恶
作者: CocoCniuotu (汞永璋昊)   2016-09-20 11:23:00
人+4 这里变成平均一个礼拜两篇兵役文啊
作者: su4vu6   2016-09-20 11:24:00
是情理法不是法理情 顺序反了
作者: CocoCniuotu (汞永璋昊)   2016-09-20 11:24:00
PTT为全台兵役平等法连署之最大广告台,免费广告GOGO
作者: simdavid (凉小面)   2016-09-20 11:32:00
若P则Q的逻辑你要不要先重新温习过再来发文?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20 11:42:00
事实上就是有释字阿 你又要假定没有然后讨论...这讨论有意义吗
作者: skytowerlll (东尼)   2016-09-20 11:47:00
释字是这样,合乎你的利益就觉得有道理,不合乎利益就觉得没道理. 否则,N年前的法律以现在眼光来看,许多是对女性不公平的. 难不成你也跳出来说实际上就有法律?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6-09-20 11:51:00
...完全反了 是国家不要女性当义务兵要征女兵完全合法 问题是国防部要不要
作者: guitar0225 (ibee(艾比))   2016-09-20 13:30:00
有人还觉得希特勒屠杀犹太人也是依法行政所以没错吗?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16-09-20 15:01:00
某学姐的意见是当兵是男性自己受压迫,应该男性自己争取:)女性没有义务帮男性争取募兵制
作者: happyclown (happyclown)   2016-09-20 18:23:00
齐头式的平等就是真平等吗?
作者: hedgehong (hedgehog)   2016-09-20 21:10:00
男女森都当兵就是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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