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现在跳出来 拿出来起诉书比较重要的部份
(私心希望可以看到整份起诉书才能了解事实的全貌)
本事件所涉汲的法条,包括刑221强制性交及刑225乘机性交罪
而我就前文所提到的资讯观之........
1.强制性交部分
必须达被害人无法抗拒之程度而性交之程度,而使用其他方式
使被害人无法抗拒亦属之,综前文看来,行为人非借由饮酒之
行为使被害人无法抗拒,就其情况看来,行为客体尚未达失去
自我意识,退一步而言,综行为客体失去自我意识,系基于其
有意识之行为,故不符强制性交之构成要件。
2.乘机性交部分
所谓之乘机性交,系指乘行为客体无法抗拒之情况而与其性交
之行为而言,依前文观之,行为客体能自行离开饮酒之场所,
与所谓因酒醉达无法抗拒之程度有所不同,退一步而言,综于
事后酒力发作使其达无法抗拒之程度,性交行为之地点,为多
人合租的住宅,事发当时亦有其他第三人于屋内,依客观之情
状观之,被害人亦可于行为时或行为终了后,大声呼救求得求
助,而行为客体据述于床上与行为人一同聊天及玩手机,而亦
非出现受创后阵后群之情况,事后仍可与朋友至球场看球,与
一般受侵害之创伤现象有所别,难认有乘机之情况,故亦不符
合乘机性交之构成要件。
上述就是起诉书跟所提到的事证部分简单的基本法律判断......
怎么看检察官不起诉是正确的
本板应该不能说本教教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