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CB (曾经拥有)》之铭言:
: 来~看来一堆人还是认为是男方偷录音就是错很大,依据司法算是毒树果实理论所以在司
: 法层面上不会算数der!!
: 可是会这样想说是男方偷录音的人想法大错特错了!
: 因为如果照男方的文说的...堕胎的医院诊所+之前有乡民透露出来说女方堕胎的医院诊所
: 是男方的学弟!就可一目了然了~证实了堕胎医院诊所确实是男方的学弟八九不离十了!
: 为什么这样说??
: 因为知道的人都知道不管是大医院的诊所或小医院的诊所甚至坊间的一般诊所,多多少少
: 都会自行偷录音医师和病人看诊时候的对话!
: 以上够明了了吗? 就是这次男方口中所的偷录音并非男方偷录der!!是女方堕胎医院诊
: 所保护看诊医生的一种手法!
: 所以别再认为是男方偷录音的了!
喔买尬!不要误导别人了!
今天就算假设录音的是诊所,
陈医师也要说是他自己录的,懂吗?
因为如果录音者本身是对话的其中一方,
就不会构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或触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215号刑事判决:
“又私人录音,若所窃录者系对话之一方,
则对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讯自由并无受侵害可言,
是若被告与窃录者对话中曾自白犯罪,
而其自白于录音当时并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等不正之方法,
且与事实相符者,基于证据保全之必要性
及手段方法之社会相当性之考量,仍应承认其证据能力”。
也就是说,如果陈医师窃录其妻蔡医师与他人的对话,
这种录音才会涉及犯罪而变成刑事诉讼法上被排除的证据;
但如果是由陈医师录下他本人和蔡医师的对话,
这严格来说就不算“偷录音”了。
这其中的道理是,对于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
你有保密的隐私权,就算你跟别人说,对方以外的人也不能窃听窃录,
因为法律所保护的是“隐私”;但是法律并不能保障别人不出卖你,
如果跟你对话的对方把你说的话录下来,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诊所既不是对话者之一,且未得到对话者的同意录音,
基于个资法及医师法中的保密义务等相关规定,
是不能把录到的患者隐私提供作为法律证据或公开散布,
否则就是违法。
以前也有一个常被媒体报导的"网络红人律师"说当事人自己录音的证据不合法,
被法官打脸,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就好,
如果连自己跟别人私下讲话都不能录的话,请问恐吓罪如何举证?
有几个人会笨到在大庭广众恐吓别人给大家看?
那那些买录音笔自保的人都是笨蛋囉?
花钱买录完了不能当证据的东西?
还是说被别人恐吓的时候还要很有礼貌的说,
请你再说一次给我录好不好?谢谢这样吗?
希望这样的说明能够帮助大家比较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