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觉得堕胎议题上要争人权
: 也是争孩子的人权
: 我真的不知道各位在崩溃三小 谢谢各位
第一点 台湾目前没有完全禁止堕胎 其实优生保健法 就非常放宽女性堕胎的条件了
第二点 很多人讨论重点都摆错了 一直在讨论 堕胎配偶同意权的问题
今天这问题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 有了小孩 不想要小孩 但也不想给配偶知道
第二个层次是 有了小孩 不想要小孩 配偶也知道 但配偶不同意的时候要怎么处理
本案发生明明就是第一个层次的问题 很多人就拿第二层次来护航 实在很搞笑
在讨论身体自主权的时候 也要顾及婚姻本质的问题
假如你今天未婚怀孕 不想要小孩 请问会有要告知或得另一半同意的问题吗
当然没有 假如你跟授精者 没有婚姻关系情况下 那的确就是身体自主权的行使
但是因为你今天是已婚状态,你怀孕想要堕胎 要告知配偶 应该只是基本的吧
不然结婚干嘛?! 而且这也是法律的规定
优先保健法第11条第2项
怀孕妇女施行产前检查,医师如发现有胎儿不正常者,应将实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认为
有施行人工流产之必要时,应劝其施行人工流产。
该讨论的应该是 假如你想堕胎 但配偶不同意的时候 法律上要怎么处理
http://tinyurl.com/zjdl3zn 这篇文章有详细的讨论
重点就是 你要堕胎的理由是什么?!
优生保健法第9条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
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
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简单来讲如果是因为前五款的理由 老婆想堕胎 基本上都可以不经配偶同意的
但是第六款 也就是最常使用的概括条款 "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
这件事情法律就规定"应"得配偶同意。
所以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假如老婆觉得生这小孩会影响其心理健康跟家庭生活,
但老公觉得不会,所以不愿意同意老婆进行人工流产,这时候法律有没有处理的机制。
依法律上 目前的处理的方式 就是只有诉请离婚 但是诉讼过程冗长 可能判决结束
的时候 小孩就已经出生了
所以依目前现行法律来讲,比较偏向保护配偶权胎儿的权利大于对女性身体自主权,
不过我觉得这样的立法选择是没什么问题的,可以检讨的是
假如夫妻在怀孕后因为家庭不睦 以致任一方认为要中止怀孕进行人工流产时
到底有没有其他救济手段,这个是值得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