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令已有堕胎法
有优生问题,生育危险,非自愿受孕,生育会影响到生活者
女性都可以自愿堕胎了
请问这还不够吗?
我比较无法理解的是,基于以上的状况外
“婚生妇女如要堕胎需经另一半同意”
竟然有人认为应废除这一点才合乎女权?
堕胎法几乎已经让女性在任何不利状况下的怀孕,都能堕胎了
除此之外,竟然有人还认为有婚姻关系的怀孕女性
可以想堕胎就堕胎,这才是女权?
干…我看了三小?
意思是说你们夫妻俩,自愿怀孕,胎儿也健健康康
怀孕若干月后,有天老公回家,看到老婆的肚子平了,大吃一惊
女方说:“没有啊,就突然心情不好,拿掉了”
然后老公只能哑口无言,就这样失去他的孩子
这才是符合女权?
“欸~老公,可不可以给我个一千万啊?”
“欸~老公,可不可以ooxx啊?”
“不然我明天想去堕胎了”
如果你倡议的“女权”,是这样凌驾在男性的“人权”之上
我只能说
“操你妈的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