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草率枪决郑捷讨好人民?“我无法谅解”

楼主: callcallABC (叫叫ABC)   2016-05-11 21:09:20
这个礼拜,郑捷死刑
而在上个礼拜,有个叫做郑性泽的死囚刚被释放
郑性泽的故事就不多谈
总之他是最高法院死刑定谳之后,受到冤狱救援的律师提出非常上诉之后
法院最终发起再审
这个案件才能够重新再审,郑性泽也才能重见天日的
今天郑捷死刑定谳才19天,法务部长就有权力枪毙他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今天法务部长心情好
当郑性泽被判决死刑确定后,律师的非常上诉还没提出之前
以及其中几次非常上诉被驳回的期间
法务部长都是可以枪毙郑性泽
而且完全没有违法
(yahoo奇摩留言板:反正他就是个坏人,枪毙他有什么不好??)
台湾需不需要给死刑犯非常上诉的机会??
个人认为是应该的
看看其实台湾目前有多少死刑犯是被非常上诉救回来就知道
非常上诉对人权,甚至国家行刑的正当性都有一定必要
像美国加州就有明文规定
死刑应于死刑执行令(Execution warrant)签了之后的60~90天完成
(The execution date shall not be less than 60 days nor more than 90 days from
the time of making the order)
也就是至少美国的被告律师还知道有个期限
不会像台湾的律师,完全没人跟他们说期限
现行的法律没有任何对非常上诉期间的保障
所以依照中华民国的法律,法务部长当然没有违法
然而,这并不是什么值得开心的事
法律没有保障非常上诉,只是我们法律比较野蛮的象征
而法律没保障,罗莹雪也不给个足够的时间,只是证明罗莹雪也比较野蛮而已
※ 引述《jun123rong (jun)》之铭言:
: 文很长,不好意思
: 先解释法律的惩处权依据在那里,定义是什么
: 国家就是一堆人所组成的,以往的帝王制是一人独断,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的概念
: 进化到后面,人类开始意识到这样是行不通的,一人独断的主观太强
: 所以我们制定了一个规则来组成国家
: 这个规则就是每个人民将本来自己的一个惩处权交出来给国家,由国家来惩罚犯了罪的人
: 于是开始有了法律,所以才能避免私刑(目前我们只论台湾,请勿离题其他国)
: 然后,就变成了我们现在所身处的民主社会
: 我们把惩罚权交给国家
: 所以我们平常所做的每件事情都可以经由法律来做为一套解释
: 那么
: 如果今天郑捷判了四个死刑,国家依照所有程序走完了
: 代表郑捷的律师团也提不出非常上诉的理由
: 请告诉我
: 如果郑捷不枪决
: 那些把惩罚权交给国家的其他人(也就是你口中的暴民),你是否正在侵害他们的权益?
: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11 21:13:00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16-05-11 21:14:00
那第三审审判是审假的吗
作者: Otter3 (P毛)   2016-05-11 21:14:00
同意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16-05-11 21:15:00
郑性泽的案子是还有疑点 那郑捷这个案子疑点在哪
作者: touchbird (新竹彭于晏)   2016-05-11 21:16:00
可是 郑杰犯行满明确的......
作者: freshbanana (新鲜香蕉)   2016-05-11 21:16:00
你说心情就心情?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5-11 21:19:00
非常上诉是现行三级三审制下的例外救济方式就事论事来说,郑捷本案犯行明确,执行判决并无违法疑虑而其他案件,台湾还有好几十个已定谳死刑犯尚未行刑,应该还不到执法过当的程度啦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26:00
多给律师几天更增加国家执行公权力的正当性?你确定?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27:00
推有没有疑点和有没有给足够的时间是两回事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27:00
罗莹雪还自己明讲就是不想让他们有机会提出非常上诉 才不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27:00
我说多给几天只是把吵的数字从 19 变成另一个你信不信?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29:00
所以律师团第一时间就想要提上诉,19天也真的不够,是吗?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29:00
...郑捷案子 郑性泽的案子 差很多一个证据确凿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31:00
就另一方面来说 不规定非常上诉的时间是不是就是让这种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32:00
法务部让我不寒而栗。郑捷还是郑性泽不该被当成程序特例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32:00
例外救济不受期间限制??不然上诉再议都有规定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1:32:00
当然不是看心情阿 死刑犯执行都是充满政治算计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5-11 21:33:00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33:00
乡民说是特例就特例 以后真的要i-voting上网问乡民了到最后会不会发现长得丑的肥的低薪的比较容易被认为是特例、罪证确凿啊?哈哈 一脸看起来就犯罪脸啊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36:00
所以才要教示救济的时间~"~..郑捷这种判一百次都可能死刑罪证确凿是怕屁喔.......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37:00
就算律师团第一时间就想要提上诉,19天也真的不够,是吗?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38:00
XDD 所以要让这个案子 一直非常上诉 拖时间喔捷运站的都有影片录下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39:00
非常上诉有要件= =,不合要件是要非常个屁....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39:00
拿郑性泽来坦不如直接说郑捷案疑点在哪吧,请问一下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0:00
但是教示救济是每个高权行政都要的。 这就是程序正义。为了不让民众救济就不讲,啊不就好棒棒~~~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41:00
就算律师团第一时间就想要提上诉,19天也真的不够,是吗?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43:00
上诉是在10日内提 这边讲的是非常上诉 不知道一直问上诉时间够不够的用意是??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44:00
就算律师团第一时间就想要提非上,19天也真的不够,是吗?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5:00
非常上诉不是由律师团提起的= =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46:00
之前为了凑字数是我的错,改成这样可以吗?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6:00
妳要不要先去搞清楚上诉、再审和非常上诉这些定义啊= =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46:00
提非常上诉是检察总长的权力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47:00
非常上诉是律师声请 由检察总长提...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7:00
我是不相信检察官会帮郑捷提非常上诉啦XDDD 现刑犯欸~~~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48:00
简单来说 罗部长就是不想让 下任检察总长提直接签死刑令
作者: papkkpa (papkkpa)   2016-05-11 21:49:00
他本人都说不上诉了,你是怎样?要不干脆你帮他办追思会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50:00
疑?刚刚这么霸气外露的回答改掉啦?要讲真心话呀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1:00
本人说不上诉?那签死刑时间怎么不敢告诉律师家属勒?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51:00
你觉得不够就是不够!! 还真是好棒棒的答案喔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1:00
谁管你是不是罪证确凿,该有的规范就是越完善越好,而不是我看郑捷不爽就让它早点死,他看起来有点可怜帮QQ给他一个上诉的机会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2:00
那你觉得够就是够喔?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1:52:00
你把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比 严重怀疑你根本是反串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2:00
郑捷处死是一回事,规定不够完善也是事实,硬要扯在一起反对到底,实在没必要
作者: comparable (灰蜡烛)   2016-05-11 21:53:00
请在第三审努力让法官认为前审不当 发回更审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54:00
这件连发回的空间都没有吧...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4:00
今天他可以这样弄郑捷,下次就可以弄另一个一样的人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1:54:00
你先说郑捷哪一点不是证据确凿再来嘴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4:00
人神共愤的,审个一百次都会判死刑啦= =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4:00
反正以后就是法务部上网问乡民这有没有罪证确凿 good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55:00
程序救济的完备不完备跟实体他该不该死是两回事
作者: kimono1022 (kimono)   2016-05-11 21:55:00
推这篇啊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5:00
人家也只是说给个一定60~90天,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56:00
郑捷案子已三审定谳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56:00
为何罪证确凿的就要被排除在程序救济之外啊??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7:00
乡民爽 乡民的眼睛永远不会错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57:00
要提非常上诉 是要判决违背法令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7:00
所以更该严谨的执行,这种社会瞩目的案件,多好的程序教材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57:00
要说不是证据确凿也至少提几个疑点大家来讨论讨论呀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8:00
郑捷死就好,规定完不完善不重要,乡民的正义,董?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8:00
现在只让人觉得法务部长想杀就杀、不想杀就拖,无涉正义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8:00
要提疑点好歹也得要有个卷宗资料吧 你还是搞不懂律师是怎么工作的吗?DSNT
作者: uwmtsa (补刀)   2016-05-11 21:59:00
郑捷是现行犯,根本没有任何误判可能
作者: comparable (灰蜡烛)   2016-05-11 21:59:00
所以律师前三审在…?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59:00
请说明一下 判决有违背哪条法令?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1:59:00
不是法务部没通知律师家属就可以反论成证据不完备好吗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9:00
从来就没人是这样反论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9:00
这篇的推文就是"死刑和检讨制度不冲突..."说法的最佳反例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0:00
有人在说郑捷证据不完备吗= =? 这篇明明在讨论程序问题..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0:00
那你说说郑捷还需要什么新的事证来证明他这个现行犯是被冤枉的吧!!!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00:00
违背哪一条你说啊 那之前几个比郑捷快的你要不要也去靠腰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1:00
搞笑喔 不是承办人员手上哪里有资料可以研究可以说给你听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01:00
讲个程序问题就好啦 举证啊你!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1:00
所以是要多关几天?吃纳税人的钱你才满意?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01:00
所以郑捷律师在前三审这两年有提出什么疑点说说囉?
作者: leilo (Lei)   2016-05-11 22:02:00
推 重点是制度问题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2:00
程序!哈!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2:00
就算他100天后才枪决,你应该也不满意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03:00
有没有这样反论过,请问问原 po 有没有把这段文修过囉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3:00
这篇代码要记起来,下次有人说 死刑和检讨制度不冲突,就贴这篇的推文XDD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3:00
就是要给明确的救济时间啦! 那要不要放弃是他家的事~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4:00
推~把执行时程订出来 这样的争议应该就会比较少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4:00
我连一毛钱都不想花在平白无故杀人的人身上,又毫无悔意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4:00
一群该枪毙的拖这么多年都不执行 造成你们程序有问题的错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4:00
呃...可是我还是认为死刑和检讨制度不冲突欸XDDDDDD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04:00
你看看原 po 怎么回我 21:39 的推文呀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5:00
证据确凿,速审速决!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5:00
以后是不是罪证确凿就请法务部问DSNT和goodday123准没错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6:00
觉 不用拿郑性泽来讲!郑捷的再多程序都不会翻盘!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6:00
理想上当然是不该冲突,实际上...XD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6:00
他的意思应该是说反正罪证确凿怎样都不可能翻案 把救济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6:00
所以证捷的案子不是证据确凿?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7:00
所以就正大光明践行一般程序是会怎样啦= =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7:00
我没说他不是罪证确凿 而是你这种判断方式根本就不可靠无法作为一个合理的程序依循 根本没意义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7:00
大家也就不用在这边吵成这样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7:00
我非常确定郑捷的案子不会是冤案!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7:00
郑捷罪证确凿,和原po说的问题有冲突吗?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8:00
用在每一个案件上都应遵守的规则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8:00
再说一次我百分之百支持处死郑捷。但是该有的救济还是要有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8:00
不然你觉得怎样合理,以郑捷的案子我看你怎样都不满意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9:00
当然台湾的法律不只有郑捷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9:00
一般性原则只要是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人都会遇到啊~完备一点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9:00
唉 光是原PO都有回了"就是给一个执行死刑一个明确的时间"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9:00
文章讲这么清楚为什么还要再讲一次...
作者: wbenjin (WBJ)   2016-05-11 22:09:00
跟乡民认真干嘛,反正他们就跟郑捷一样嗜血而已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0:00
拜托能不能不要看到郑捷就脑充血
作者: youaretree (溪)   2016-05-11 22:10:00
同意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0:00
不是很好吗?今天会要用到非常上诉的案子也不是只有郑捷的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0:00
这种的要有SOP会很困难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10:00
你 sherbet 只剩扯这些的能力呀?连郑捷律师都没提出有冤案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1:00
还在冤案...某人是不是活在平行时空阿他讲的是和其他人讲的都不同但好像没发觉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1:00
不懂为什么执行死刑要有SOP会很困难?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1:00
所以赞成死刑就代表嗜血喔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2:11:00
XDD 要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40几位死刑犯早就被枪毙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11:00
你拿这个案子去比郑性泽根本就很怪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11:00
疑点的案子,你也能在这里凹?有本事就直接提疑点好吗?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2:00
眼光未免也太狭隘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2:00
原po提到的两个重点 第一个是法务部长把郑捷跟其他40个放在一起比~为什么他19天就执行 其他人可以放几年 标准?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3:00
我是不清楚其他40几名的证据力如何?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3:00
不是要规定几天后就要杀= =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4:00
但可以规定要杀确定有几天的救济时效<---让有疑虑的再审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4:00
第二个就是非上的例外救济没有规定在什么期间提 这个对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4:00
sop的问题还不简单,定个最短日期就好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15:00
提非常上诉是他的权利 至于给不给是检察总长的职责
作者: comparable (灰蜡烛)   2016-05-11 22:15:00
不要每件案子都说成决战非常上诉好吗 把普通审级当广告?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5:00
这也是律师在靠腰的点 没有期间规定然后执行又没有被通知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15:00
法条定的再完善都会有人出来靠北啦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5:00
sop只适合用在证据确凿的案子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15:00
这倒的确是,没有在非上再审或是其他救济方案的应该一次干掉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6:00
我说定最短日期喔,没有说要统一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6:00
所以我认为大家都认为郑捷太快执行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7:00
所以现在就是郑捷案很明确,根本是非常好的程序教材
作者: DSNT (身在纽约,心在东京)   2016-05-11 22:17:00
只签郑捷徒留空间让人非议这点我倒是没意见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7:00
为何其他证据确凿的死刑犯却那么晚还没执行
作者: idchi (女子白勺)   2016-05-11 22:17:00
两案不一样,现行饭有争议性吗?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18:00
马政府真的是彻头彻尾的废死派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9:00
没错,订定执法日期,要有个程序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9:00
推bobobola的政府废死派XDDDDDDDDDD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19:00
因为马政府支持废死阿 只有民调低迷时拉死刑犯出来祭旗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20:00
你知道程序重要性就好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20:00
但是日期多少天,还是有人不满意
作者: hozuki (还买!?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20:00
连我这个反废死的都觉得...简直遇到__队友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21:00
不会啊,就订最短日期,至少能确保有救济时间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21:00
所以应该全要速审速决 完全没日期可言@@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23:00
为什么要宰郑捷 他名气最高阿
作者: camera99 (键盘观察家)   2016-05-11 22:25:00
没逻辑的人就会乱嘘
作者: ccbabe   2016-05-11 22:33:00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35:00
吵啥啊 520叫你们的立法委员去改法条啊 现在程序就没问题硬要靠腰
作者: rrrrr123 (新巡者)   2016-05-11 22:36:00
越来越喜欢女版,不喜欢八卦版……之前讨论那边完全一堆讲高兴的废话@@这边却都是很认真的讨论!!
作者: chichi30 (乐)   2016-05-11 22:36:00
一堆逻辑坏掉的人欸 看了头疼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38:00
原po根本没说程序有问题,只是提供了一个更完善的可能,某楼怎么这么气XDDD他都直接说了照现行法律没错了
作者: vivianne0000 (Vivian)   2016-05-11 22:40:00
不只非常上诉,刑法上再审有20天期限,法务部不知道再急什么,多等一两天都不愿意,也许就怕要总辞来不及吧(冷笑)
作者: selena41024 (LCY)   2016-05-11 22:42:00
推你 完全懂你的意思 话说连嘘是不是可以骚扰检举阿?
作者: hankwanghow (...)   2016-05-11 22:46:00
唉.....反串
作者: hl4 (Zec)   2016-05-11 22:51:00
推你一个
作者: DolceVitter (返影)   2016-05-11 22:53:00
作者: henryeech (Henry)   2016-05-11 22:56:00
三审定谳完成都要几年过去了 那永远都有可能有新事证不就永远都别执行了
作者: ywlocw (wen)   2016-05-11 22:56:00
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偿命的判刑拖延并不会显得司法比较缜密公平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58:00
真的 警察应该现行犯就直接击毙才不会多拖2年
作者: mirror121 (No tears)   2016-05-11 23:01:00
推 制度问题不过郑捷我不反对执行快ㄧ点
作者: henryeech (Henry)   2016-05-11 23:02:00
重点应该是定谳后几天内要提非常上诉几天内要完成执行就没这些争议了
作者: 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   2016-05-11 23:06:00
同意这篇,程序上的规则本来就该订好
作者: webka (webka)   2016-05-11 23:08:00
应该像美国当场击毙就好,省了一堆毛....
作者: liberating   2016-05-11 23:13:00
说的真好 那就学加州修法新增"死刑应于执行令签署后60~90天完成" 喔 也不错啊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3:16:00
不错啊,注意是"签署后"60~90天喔XDDDD我怕这样改有人会更崩溃XD好不容易签了还要等60天
作者: eunicelent   2016-05-11 23:16:00
你一定不了解罪证确凿的意思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3:17:00
没人说郑捷不罪证确凿...爬文好吗QQ
作者: aspasia2113 (小阳伞)   2016-05-11 23:22:00
决定要几天的依据是什么?只是觉得你空有一些看似有道理的主张却仍脱不出自由心证爽了就好的框架...
作者: bigmao (马不骡 B.M.)   2016-05-11 23:23:00
小时候不唸书你看看你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3:25:00
要几天的依据什么是一回事,完全没有规定,那就是另一个故事惹(茶)
作者: jun123rong (jun)   2016-05-11 23:33:00
看完整篇我非常赞同你的看法,我也认同死刑定期制度
作者: pvcboy (无)   2016-05-11 23:33:00
喔 你觉得不够
作者: hsyinu (事情真多)   2016-05-11 23:34:00
作者: RuruX5566 (YAPkpidP)   2016-05-11 23:48:00
知道你的点
作者: lail (古道照颜色)   2016-05-12 00:11:00
前面有篇文明确解释了根据现行法律,此次行刑与程序上没有违法处;现在这篇讨论现行程序的规定是否应该更明确,不是很好吗?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6-05-12 00:33:00
你从哪里看出法务部长是凭自己心情做这些决定的?
作者: sharpshoot (四郎)   2016-05-12 00:38:00
叫人家搬去北韩,自己不会搬去好棒棒的加州?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2 00:39:00
他当然不是凭自己心情 是凭马政府对民调的政治算计
作者: james100 (亮)   2016-05-12 00:45:00
又一个为反而反,真无聊
作者: AppleAlice   2016-05-12 00:58:00
你要不要搞清楚非常上诉是针对什么?? 不要随便拿郑性泽案来比,两件案子的争点和证据差多少你有搞清楚吗??郑捷这个案子能争执的也就只有刑度而已,这是可以提非常上诉的理由吗?? 根本连非常上诉制度都搞不清楚就在那边喊制度不公平不完备,真的很可笑,而且讲难听点你这样其实是在消费郑性泽案另外不要随便跟着别人喊定期间定期间的,你有想过如果非常上诉定期间郑性泽这种人就有可能救不下来吗?? 期间过了他就没办法救济了这样是你们要的吗?? 为什么法律会有上诉和非常上诉,这些制度分别在保障什么你有搞清楚吗??就是因为非常上诉的特殊性,所以他不受时间拘束,郑性泽才可以声请到二十几次
作者: aprilgirl (April)   2016-05-12 01:12:00
作者: qazieru (=w=)   2016-05-12 01:43:00
网络真的不懂装懂的一堆....而且很恶烂的是一直拿冤狱来坦 干 根本一看就是废死套路才执行的 一直被扭曲野蛮? 真正野蛮难看的是你们这群想利用别人冤狱打嘴砲的少了一段"确认本案没有非常上诉、再审、释宪等不执行死刑事由"
作者: pocaduck   2016-05-12 01:58:00
所以很多人骂郑捷插队,三立的某名嘴还骂邱和顺被判死定谳16年未和没有被执行,郑捷先执行了,事实上邱和顺冤狱的可能也极高,很多证据都都指称陆正案的凶手另有其人,他能被执行吗?而郑捷是现行犯罪证明确根本不会有你说的问题,别庸人自扰太多,好吗?另外,不要再为反而反了,郑捷案程序没有问题
作者: a910012002 (阿纬)   2016-05-12 06:47:00
你可以提倡感觉法律,什么都你觉得怎样就该怎样好不好呀。连郑捷这种案例都要护航。
作者: Doralice   2016-05-12 06:59:00
我以为加州那条法令也是代表最晚90天内应完成....所以废死也不敢往这个方向推动修法
作者: LurKer (活着的味道)   2016-05-12 08:03:00
你去查查2002年以前的死刑犯 都是在定谳后1个月就枪决了比他快的大有人在 甚至有一周就枪决的 3审跑了快2年还不够久吗 他这案件是现行犯 有什么疑点需要非常上诉? 他那里冤枉 全民都是证人
作者: iuo (iuo)   2016-05-12 09:10:00
太多人觉得自己不可能被冤狱 所以现在站在人权吃屎那一边改天被冤狱了再找苗博雅哭还没哭完就被法务部长弄死了 掰
作者: eternia0920 (我不會用水球( ̄□ ̄||)a)   2016-05-12 09:23:00
重视人权好棒棒
作者: tsao1211 (Sunday)   2016-05-12 09:28:00
逻辑正确 嘘的要多唸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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