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郑捷今晚枪决

楼主: pocaduck   2016-05-11 00:52:39
(手机排版请见谅)
关于死刑的议题,我一直很关心,因为学业的关系,也接触不少案例!
小时候我非常赞成死刑 ,因为刑事政策本就应该达到威吓效果,速审速决是基本能达到
威吓效果的基本手腕。
现在的我,依然赞成死刑,但却不再赞成轻易判死,我为很多死囚难过,但我无法同情郑
捷……,虽然今晚他被执行死刑,我觉得难过,同情他的父母,却也觉得理所当然,更何
况他完全符合刑事政策速审速决的理论。
废死联盟找了很多理由为死刑犯开罪,希望为他们免死,但立论我却质疑。
废死联盟曾经有份报告,访问了自2000年后判决死刑定谳的死囚说法,举其中一例,某死
刑犯A及被害人B是朋友,某天A绑架了B,为了让B害怕,A以绳索勒死B,后判死刑定谳,然
后废死联盟的报告说:经访问死囚A说因其在掳人勒赎的过程中,勒了被害人两次,第一次
没死,所以觉得这样不会致命,岂知第二次被害人就被勒死了,废死联盟说:法官认为以
绳索勒人脖子会致死应为一个四十几岁的成年人所应预见的结果,故明知结果会发生,却
放任其发生,符合刑法故意的认定,而废死联盟为其辩驳犯人因第一次勒被被害人脖子时
,并未剥夺其生命,所以认为该行为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勒了第二次把被害人勒毙,
法官怎可以勒人脖子会致人于死为常识,认为加害人能预见结果发生就断定其为故意,“
他就是因第一次被害人未死,所以认为这样不会死,才又动手,岂知被害人就死了”依次
认为他故意的判决不合理,我想请问各位,这种说法,你能接受吗?被害人家属能接受吗?
历来犯罪者有不找理由为自己开罪的吗?废死联盟以犯罪人自白作为认定其行为非故意,
并非恶性重大,其不应被判死的理由,真能被接受吗?自古有几人犯罪会说我就是故意的?
多半都想以不小心、不知道为借口,不是吗?
所以废死的立论,真的让我无法信服,更何况所谓教化功能,经犯罪学研究,监狱根本不
具教化功能,而是犯罪精进的习艺所,所以犯人会越关越精进犯罪手法,所以美国有些州
恢复了死刑执行,更有以三振条款为手段者。而美国不就是公认的先进国家吗?
但我也非常反对轻易执行死刑,死刑剥夺生命权,侵害权益至钜,不能不慎重,如证据未
能明确,死刑不可轻易执行!
过去台湾有冤死的死囚,例如江国庆、卢正等,但近年来,证据法则越来越被重视,冤狱
几不可能,但仍应引以为鉴,希望相同的错误不再发生!
还有过去一些所谓所谓恶性重大的犯罪人,因社会的歧视、不友善,造成后来的悲剧,也
该引以为鉴,例如汤英伸因原住民身分遭歧视,以莫须有的理由被迫休学,而后遭雇主欺
凌,终犯大错;美国博仔林博文因母亲为酒女,与美国大兵生下他后遭父亲离弃,单亲、
经济困难的家庭,及林博文异样的容貌造成自幼被霸凌、被欺凌的童年,在校遭老师歧视
,被同学欺凌,被邻里指指点点,因此在某黑道大哥向他伸出友善的双手后,林博文开始
踏上不归路,偏激对人的不信任让他敢于逞凶斗狠,终于成为一清专案下的要犯。
如单看犯行,他们令人发指,但身为歧视他的社会又有什么资格自视为正义使者指责他们
,他们不过是畸形的社会文化下的牺牲品……!而社会站在霸凌他们的一端,社会的成员
共同形成欺凌他们身分的文化,而当他们终于犯罪,却又以正义为借口,诛杀他们!
虽然我觉得死刑不该被废止,实因太多出入监狱的人,犯行越发重大,如陈进兴、郑太吉
之流,除永远隔离于社会外,否则又有什么办法遏止他们的犯罪,而终身监禁只是让身为
纳税人的我们必须去喙养他们,毫无意义,更何况让被害者必须纳税喙养仇人,又何其残
忍?浪费的社会成本又有多少?
但如果是像汤英伸、林博文这类人,难道真不能给他们再一次的机会?毕竟死死刑看似一
劳永逸,但他们错误的开始,是这个社会!他们不过是这当时畸形的文化价值下的代罪羔
羊,而这类死囚的故事,是我们必须引为借镜的,如果社会不能透过这些悲剧检讨,杀得
了一个汤英伸,然后呢?难道我们要杀了一个又一个汤英伸、博仔?复制一个又一个悲剧?
而郑捷没有堪怜的背景,却有畸形的反社会人格,我,真的不知道如何同情他!
作者: lhsieh (不要问)   2016-05-11 05:29:00
刚看了汤英伸的例子真的让人惋惜https://youtu.be/7gd2vE7jIC0
作者: microXD (XD)   2016-05-11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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