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的七月 我遭受了强制猥亵
: 两名男子
: 其中一个被告A先架住我的脖子 摸我的胸部
: 当我借机转身要逃走的时候
: 又被另一名被告B拉回来压着我脖子不让我离开
: 然后被告A又亲了我!
: http://imgur.com/QnRH71H
: http://imgur.com/tFPq9Af
1.原文其他部分恕删,仅就被害人质疑检察官论罪部分做点讨论,
依被害人所述情节,被告A先架住被害人后再行袭胸,这个部分
从原文所贴监视画面看不出来,这关乎被告A之行为是否构成强
制猥亵,否则在未施以强制力之情形下,论以性骚扰犯行,应该
是合理的评价。
2.被告A、B是什么关系?被告B为什么要拉住被害人?拉住被害
人之目的倘非为使被告A遂行猥亵犯行,至多仅能说被告A趁机
亲了被害人,一样属性骚扰之范畴。故被害人若坚持被告A、B
涉犯强制猥亵犯行,应该是要巩固A、B间之共犯关系,不知被
害人所委任之律师是如何主张的?
3.至于原文所提到之告诉人权益书未连同传票一并寄达,实务上检
察官在定庭期,不过是写张进行单的事,且传票系由录事制作,
检察官是否会对此另外特别指示,另人存疑,书记官的话想表达
的,或许是指检察官仅交代定庭期一事;我想被害人真正不满的
是侦查结果,但检方于事后进行调查毕竟有其侷限之处,可与律
师讨论如何尽力主张、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