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睡不着觉,闲来无事回个文。
1. 妳曾提到原本是一个案子,却被检察官拆成两个案子处理?
这是因为刑法上一个案子的定义,就是一个被告+一个犯罪事实。整个事件中出现了两个
被告,检察官当然应该用两个案子来处理。
2.文中说到想告"性交猥亵"也就是"强制猥亵"?
首先,刑法上根本没有"性交猥亵"这个说法,检察官不可能使用这样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名
词。
其次,强制猥亵中的"强制"多半指的是施加强行暴力,而使得被害人难以抗拒。
且这种暴力的程度要求较高,和"一时间来不及抗拒"是不同的概念,妳朋友所遇到的情形
比较像是后者。
此外,"猥亵"必须达到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程度 。几秒钟的摸胸和亲吻,很难被认为
已经能够满足性欲。
所以如果检察官使用了强制猥亵,到了法院结果多半也是判决无罪。使用性骚扰防治法来
起诉,是因为性骚扰防治法的成罪要求较低,检察官希望能帮妳们取得胜诉。
3.检察官一直要求和解?
一个案子跑完诉讼要花多久的时间?一审?二审?三审?搞不好中间再来个发回更审。如果
被告真的要耗,时间是用年来算的。
妳真的希望自己的朋友在几年的缠讼中,每个审级,每次开庭都要重新回忆一次受害经过
吗?几年下来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最后可能也就只是让被告进去关一下而已?
检察官一直劝说和解的原因,或许是因为这样就不用一直回忆受害,不用经常跑法院,也
不用看到最后的轻判(性骚扰本身罪就轻,就算法官想重判也没办法)而无法释怀。
4.检察官在处分书中羞辱?
检察官没有必要这么做,处分书中更不会没事记载一些情绪性用词。比较可能的是,检察
官在描写法条中的某些要件,而妳们误会了。例如检察官所以要问"被摸几秒"是为了以检
验时间上的匆促,来判断是"难以抗拒"还是"不及抗拒" ; 检察官问被告是否达到性欲满
足,是为了判断"猥亵"的定义,或许被害人听到这些词会不舒服,但检察官却是在执行标
准作业。
5.最后想说,在我看来变更法条后,妳的朋友才有了胜诉的机会。检察官这点并没有任何
错误。如果一开始妳们不愿接受,就该聘请律师采取自诉的途径,这样想告哪一条就告哪
一条。
有良心的律师会告诉妳,成功机率不高; 无良的律师会不管妳们想告哪条,都说有八成把
握。
有良心的律师说了实话,赚不到出庭费用,还会被怀疑专业不足; 无良的律师则多赚一笔
,败诉则归咎于法官恐龙,顺利的话再赚一笔上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