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是从民法的书籍而来
“我国民法191-3…立法理由表示本条系规定从事危险事业或活动者责任,
问题在于如何区别从事"事业"及从事"其他活动或工作"?此项区别有无实益?”
“有称之为事业经营人责任,此亦不足以体现其规范内容,为符合本条规定内容,
应可称之为"从事危险工作或活动者责任",简称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
我看完只有以下疑惑:
没有人在讲"此亦不足以体现其规范内容"
如果要讲立法理由 就直接会说 “立法理由系规定…” 没有人在用"表示""本条""内容"
这一条也不是在规定危险的工作或活动 而系"从事一定事业"之人阿阿阿阿阿
有女孩子念法律 可以一起当战友吗?
我要考高考…
话说我很想念书 可是书本都改的 我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