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tepad67 (145×154÷DB7)
2016-02-17 11:47:50→ Limportant: 离职前请事假去面试 其实是有法规保障的 不能不准 02/17 10:57
→ Limportant: 除非有特别理由 啧~~ 站在请假方的立场想一下吧 02/1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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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16: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求职假是有规定
1.雇主依11条资遣你
2.产后、职灾的停止工作期间自愿离职
才有求职假,劳工要自己离职,除了要依法预告雇主,以利雇主寻人而不致生产中断。
而且劳工自已决定走人,对于自己未来职业规划应有打算。
法律是没有保障自愿离职的。
也就是大家都说尽量不要自愿离职,因为没资遣费、没就保、不能职训、没求职假
而且如果有和顾主签约,未达年限,还要赔违约金
当然很多人是劳工,所以会觉得自己有很多权利、权力或是顾主应该怎样
PO文时板上大多也是认同声较多,但实际上来说
劳基法并不是劳动保障法,他是劳动基准法啊。
不是用来保障劳工的,只是规定一个最低标准。
立法精神就说了: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
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建议大家支持或气愤的同时,尽量不要给一些不见得正确的资讯
让发文者有错误的期待后,作出损害自己的行为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