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llcallABC (叫叫ABC)》之铭言:
: 有人说,女生体力比较差,所以女生不用当兵
: 这是歧视,因为很多女生甚至体力比男生好
: 这个理由不成立
: 有人说,女生要生小孩,所以女生不用当兵
: 但事实上,女生可以选择不生小孩,而且生小孩是男女共同的责任
: 这个理由并不成立
: 有人说,女生有月经,所以女生不用当兵
: 但女生不是每天都有月经,所以经期休息其他时间可以训练
: 这个理由也不成立
: 我认为,国家是属于全民的,保卫国家人人有责
: 所以健康的女生也应该要当兵
: 况且军队里也有后勤、文书等等工作,也是女生可以升任的
: 女人可以当三军统帅,甚至可以打胜仗
: 洒花板的女孩们可以讲讲,大家觉得女生应该当兵吗??
中华民国宪法
第 20 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释字 490号
理由书第二段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等基本权利乃国家重要之功能与目的,而此功能
与目的之达成,有赖于人民对国家尽其应尽之基本义务,始克实现。为防
卫国家之安全,在实施征兵制之国家,恒规定人民有服兵役之义务,我国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即系属于此一类型之立
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宪法本身并无明文规定,有关人民服兵役
之重要事项,应由立法者斟酌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
同,于兵役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第三条
第一项规定:男子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届满四十五岁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条规定:凡身体畸形、残废或有个疾不堪服役
者,免服兵役,称为免役;第五条规定:凡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
服兵役,称为禁役。上开条文,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基本义
务而为之规定,原属立法政策之考量,非为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而设,
且无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复次,男子服兵役之义务,并无违反
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系之基础,且为大多数国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及第十三
条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并无牴触。
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90
不知这样有没有解释你关于歧视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