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长发男警遭免职 女孩们怎么看呢

楼主: godtone5566 (统神5566)   2015-12-18 12:03:39
提供几个层次思考,
第一层次
如果叶男自我性别认同是女性,可否主张女警规定?
如果是这样,谁来认定谁是哪个性别,是自己,还是国家?
在这个已经被证实多元性向社会上,国家可以这样二元区分性别吗?
这是难道不是另一个性别平等问题吗?
而所谓性别认同,更可上纲到人性尊严,为人权之根本
第二层次(就算大家说本案不是性别,还是有问题)
可否用行政规则来限制员警之人权?
请问错误举例民间企业的工作服仪规则,民间企业本来就是私人间契约
所以限制根本不涉及人权保障,一般而言国家对人民,诸如此段,才有人权讨论
所以,本案当然是国家对于人民,就可以讨论一下。
旧见解(特别权力关系):
传统的行政法观点认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除“一般法律关系”外,即是“特别法律关
系(或俗称为:特别权力关系)”,这是十九世纪德国国家法学家Paul Laband所提出之
“官吏与国家之关系”,后再经由Otto Mayer发扬光大,而扩张为所谓“为达成国家的特
殊任务,使特殊的人无法享有一般人之人权之关系”即属“特别权力关系”。而原本在“
特别权力关系”下,其特征可说有:相对于行政主体之特定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权利,反需
负特别义务﹔其次,行政主体(或特定行政主体)与特定人民之间未必需要采“法律保留
”之见解,就可由行政主体限制特定人民之权利,如仅以内部规则即可为之﹔同时,行政
主体(或特定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民尚有特别规则的订定权及特别的惩戒权限(如我们现
在讲的惩处、惩戒等)﹔抑且,特定人民之权利如果受到行政主体损害,是很难向所谓的
法院请求行政争讼的。
所以如果在旧时代,员警当然不可以这样去反抗。
但是时代进步,连保守的法学界都变了,各位乡民请换上新脑袋
新见解(特别法律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已经转型为“特别法律关系”了,其新的特征则为:(一)行政主体与
特地人民之地位仍然不平等;(二)惟相对于行政主体之特定人民义务,也几乎必须确定
,且仍应受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之保障;抑且,(三)特并人民对于行政主体或上级
长官之命令所课予之不确定义务,认为有违法或不当之虞时,亦可采“相对服从说(或称
相对不服从说)”或“意见陈述说”以对。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务人员保障法就是确定
采“意见陈述说”了;(四)行政主体对于特定人民固然仍有特别规则之制定权,然特别
规则仅能适用于管理关系之事项,并非全然得及于基本关系之核心事项;(五)尽管行政
主体对特定人民仍享有特别惩戒权或惩处权。但重要的是,特定人民之权利如受行政主体
之违法或不当之侵害,几乎无论为任何事项,皆有提起行政争讼之可能,如公务员之申诉
、复审制度即属之。
首先,对于限制必须回到法律保留,就是要用法律规定
那本案是法律吗?? 只是个规则,那有上位法律授权的法规命令吗?
也不是,那为什么能限制员警头发长度呢???
看来,连形式限制要求可能就有问题了....
第三层次
就算上开规则形式上合法,那限制必要性在哪边?
所谓限制必要性就是比例原则思考,不可以大砲打小鸟,过度的禁止
那,头发限制目的在哪?限制人权的四个基本前提有符合吗?
宪法第 23 条 (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那有所谓妨碍他人自有、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吗?
社会观感是哪个????
如果说涉及真假警察问题,难道不是增加员警文件辨识,
反而更是侵害人权最小手段吗?
员警证上防伪,且制造难度高,类似钞票之类,且执勤必须秀出
这样不是侵害更小?
另外,就限制员警头发长度真的能达到上述目的吗??
就法律实效上观察,似乎也没有任何效果....
而且,将男女员警不同差别待遇理由何在?差别待遇真的是合理吗?
性别认同不同的人如何处理,国家不应保障多元吗?
那是否也要多增列多种性别?
似乎整个以法律逻辑检验下来
完全似乎没有站得住脚的地方
最后,再说纪律服从之类的鬼话,己经在特别法律关系内不能再说了
如果要的话请经过立法机关授权,
而且也没有真实研究脑残规定就会增加纪律服从....
作者: vikutoria (我有个梦但不想说)   2015-12-18 12:07:00
他也没留多长也能让你搞这么一篇出来
作者: moonphase (′・(ェ)・`)   2015-12-18 12:28:00
还有人提到劳动契约还真好笑 公务人员身分是法律保留从来没有劳动契约这东西...那些人到底懂法吗
作者: varda0821 (boy)   2015-12-18 12:47:00
限制人权之前我觉得可以先从本法的男女歧视修改之后男女发型标准一致/完全废除发型限制但我先站在平权的角度看,我认为这个地方没有男女标准不同的立基,至于警察要遵守服装仪容规定以符合民众观感,我认为这可以再讨论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5-12-18 13:09:00
你再想想我说的吧其实你从"这个规定是国家对人民"那边开始,就值得商议了可是你那部份论述直接跳过用理所当然的语气讲,没啥说服力
作者: laziness (绿绿儿)   2015-12-18 13:18:00
推认真 但第一行黄色觉得下得不好 讨论叶男性别认同感觉又落入性别二分法的圈套中
作者: seaman675   2015-12-18 13:52:00
推认真 个人看本案说穿了就是一个社会观感贯穿全案另一点 本案将会是指标性的案件 毕竟这个社会对男性还是有许多有形与无形的发禁 先不谈长度 看多少男性发色有染?(白发染黑除外)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5-12-18 13:55:00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社会观感结果是应该要限制一下呢?结果真的被证明了警察执行勤务时惟持特定形象是有业务需求
作者: moonphase (′・(ェ)・`)   2015-12-18 14:39:00
都说警察身分是法律保留了 还在社会观感怎么不敢叫立法委员直接立法限制警察服装仪容?
作者: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5-12-18 16:13:00
要解套很简单,性平法因为是特别法所以就算记申诫的命令规则让你勉强挤出法律授权效力也不会大于性平法,要解套就是令立针对警察服仪的特别条例,从头到脚一次讲完就不会被性平法干涉了wwwwww
作者: RLH (我们很近也很远)   2015-12-18 18:15:00
社会观感比较有说服力吗 现在舆论支持男警声音这么大 不是社会观感?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5-12-18 19:44:00
关于民间公司的雇佣为私人契约的论述有问题,契约自由并非至高无上而不涉及人权,否则常上新闻的性爱契约就是有效的了。许多社会法的基本精神,对于私人契约也是有拘束性的喔~另外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进化成公法上职务关系,其中有很多面向可供讨论,重点之一就是比例原则,过往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出自于国家拥有行政高权,所以不受比例原则拘束,公法上职务关系就非如此老师的学说只是一家之言,‘公法上职务关系’出自大法官释宪书喔~有法律上效力的,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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