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慎入,前为个人法律见解,后为个人经验分享)
各位好,因为许多版友提到七天鉴赏期
想在此讨论一下(不敢说澄清说明啦~毕竟自己在实务界也还很菜)
首先,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
"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
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因此可知,并非所有交易都有七天鉴赏期的
一般实体店面是不适用的
而通讯交易和访问交易的定义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10和第11款:
"十、通讯交易: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
杂志、互联网、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消费者于未能检视商品或
服务下而与企业经营者所订立之契约。
十一、访问交易: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与消费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场
所、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所订立之契约。"
所以一般常见的网拍、电视电话推销,总之那些没办法看到实体商品的
当然都有七天鉴赏期的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收到商品的七天内
都可无条件解约或退货
而原原PO遇到的例子当然不是通讯交易
但是否属于访问交易,我个人是打问号的
仍须看原原PO签约的状况和交易当时情形而定
以原文来看
原原PO是到店面内缴费时被推销的,对方店员基于SOP
肯定也有先把机子或方案给原原PO看过
店员也不是在未经邀约的情形下跑去找原原PO推销
所以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七天鉴赏期而无条件解约是有疑义的
但本件绝对算是消费纠纷没错
我也认为原原PO可以找消保官申诉
在法律主张上有消费者保护法第11-1条第1项的定型化契约合理之审阅期间可以主张
也有机会主张民法92条第1项之受诈欺或第74条第1项乘其轻率急迫无经验
但我认为主张民法那两条是比较难
那需要举证证明店员就是刻意隐瞒或欺瞒原原PO每月另有500元的事实
而这到底只是原原PO自己误会或没听清楚,这没有其他证据是有点难判断
而实务上第74条第1项又多半用在放高利贷或本票借贷等行为
而且是否原原PO当时是否符合这种情况,也很难认定
倒是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约合理审阅期间是比较有机会主张的点
因为多半这种电信合约都是定型化契约
而依定型化契约范本,至少也要定三天以上的审阅期间
所以原原PO是在当天就签了
即使店员有详细说明合约内容 恐怕在这条上也会有问题
因此还是可以到消保官那问问看
至少是否能主张解除契约而不用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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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这个我也不免想到
那是在小鲁我还是懵懂无知的硕一时期(迷之声:明明当时也老大不小了)
算算也有5、6年了吧?(菸)
因为埋首于学术太久 也还没考上律师
所以就只是个法律学术宅
(而且因为是大学念的法律是双修的关系,消保法非双修生的必修
没修过消保法也可以毕业)
所以就被自己单(ㄩˊ)纯(ㄔㄨㄣˇ)的少男心和可爱的店员话术诱拐了
当时也是去缴费
缴到一半店员就跟我推销说我的合约已经很久了
可以加几元送一只双卡机(那是个智慧型手机才刚起飞的年代)
所以双卡机对我来说已经很潮了
但我一开始还是很有理性地问说有没有更便宜的或0元手机
于是她推荐了一支0元双卡机
然后她说可以再多加一支门号,而且帐单会是同一份,很方便
她还说帮我看一个月我打的电话费来看
两个门号分开打会比较划算
我还问她:"费用是同一笔吗?"她说:"是"
我就糊里糊涂多半了一支门号
(我直到走出店面才惊觉是我又多了一笔100多元的月租费)
但这还不是最扯的
在我签约签到一半时
她说最近她们在促销一款平板
以我的合约可以用900元就带回家喔!!很划算
然后我就跟她说我先看一下
她拿出来给我看是还不错
我问到网络使用问题
她说:"一天只要25元,一天少喝一杯珍奶就省下来了呢!^_<
而且还可以把网络分享给其他手机或电脑呢!"
也不知道是中了什么邪,我居然就又签了一个约!!!
一个月算下来多750阿!!
我这趟缴费加一加一个月突然多花了900元左右的月租
重点是带回去的平板用不到2个月
就变得超级难用!根本滑不动!!
完全觉得上当了,可是当时的氛围就觉得店员满可爱的,很热心,说话又诚恳
于是就签了........
虽然我觉得原原PO遇到得比较有法律问题
我自己遇到的这件倒是还好
所以没什么法律上动作(其实也没什么好主张的,因为就是自己笨...)
但不得不说我真的觉得有的通讯行或业者训练的话术超厉害的
至少我当时认真以为我是多了一组门号但不用多花钱......
虽然是用想想根本觉得自己超蠢的
最后我是缴了约一年后真的觉得太不划算了
忍痛把另一组门号和平板网络费都退掉了(还要缴7000多的违约金才能退...)
只能说就学一次教训吧~
P.S.大家可以嘘我当时的愚蠢,但请别嘘我这样还可以考上律师之类的
当时根本还没开始准备考试,就只是个不经世事的书呆子
如果可以回到当时我应该会飞回去打过去的自己一巴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