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想问227条第3项一样的问题
同样是未成年的女孩 他可能了解自己可能不了解
可能很聪明可能很容易被骗 随便
为什么我们可以接受他自愿跟同样18岁的人交往或是进行性行为
而不愿意他跟一个成年男子交往或进行性行为呢?
是因为在我们的认知上 就算行为完全一样 但是只要行为人是18岁所以可以原谅?
可是行为人是否可以原谅该考量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生命经历等等?(是否有责)
为什么要在构成要件规定阿?
同样用花言巧语 未来的承诺哄骗一个16岁的女孩
我们认为18岁那个是两小无猜纯纯的恋爱 就算后来被骗了 哀 爱情果然不可靠
58岁的那是淫秽的不堪入目的 只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 后来果然分手了
证明那个58岁的果然人渣
用年龄当作保护被害人的一个界限就算了
连犯人也要那也算了 但也是有责的地方规范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