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若一人死能救千万人,该不该剥夺他生命

楼主: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5-11-14 11:55:51
(文长慎入)
其实这个问题真的是要看状况
小鲁我虽然大学主修政治哲学、研究所又念法理学
其实这两个领域对这种伦理学上的问题都有很细致的讨论
但因为已经脱离学术有点久了 就不就这些观点切入
也避免版上也许有些还在学的学生屌打我会有点丢脸XD
但我只是觉得这问题在实务的法律层次上
其实也是可以有规范可以解决的
而且我也觉得没有到光怪陆离的地步
法律一定有可以修正或值得讨论的地方
但不要把我们现行的刑法说得一文不值的样子
以这问题为例
我想多半可以在刑法第21条到24条中找到答案
包含依法令之行为、业务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其实我国法律透过学说和实务的操作 已经算是很完备了
但这些例子要一一列举实在很难,所以就只举仅简单几个例子来看
例如,如果是原文推文中所举的极端例子
恐怖分子绑了足以致百人以上死亡的炸弹,而警察立即将他以狙击枪一枪毙命
我认为即便是在我国应该也不会让击毙的警察受刑的
(首先补充说明一下 我国在个人法益衡量上 是生命(无限大)>身体>自由>财产)
所以在正当防卫的操作下 即便符合现在不法侵害之要件
有可能会因为 生命法益是无限大的标准下 无法完全通过阻却违法的检验
但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最后获得免除其刑的机会是相当高的
甚至在这极端的例子 直接用符合正当防卫来阻却违法
我个人认为也是可接受的
原因是生命法益的数量差异实在太大了
但如果是发现某人的身体含有可以拯救罹患必死疾病1000人以上的基因
是不是能杀掉他来拯救其他1000人呢?
我认为在法律判断上很明显就是不行了
因为这涉及的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而是紧急避难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 所以在法益比较上还可以较宽松一些
但如果是紧急避难 是要用一个无辜的人来拯救另一个(群)无辜的人
简单来说那个被拿来"使用"的就只是个倒楣鬼
所以基本上这在法律实务上是绝对走不通的
除非你用的只是他的身体而非生命 也许还有操作可能
(但现行法学上大多还是不能逼迫人强制捐血啦!这不是我国法独有的
各国法应当都有类似的,原因是跟人性尊严即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使用的想法有关)
另外 有推文提到义务冲突的例子
我想只是他还没讲清楚
确实 如果实务上发生爸爸和妈妈掉到水里 而妳只有办法救其中一个人时
虽然你对于你爸妈都有保证人地位(也就是说 你对你爸妈发生危难不能见死不救)
但如果真的能力不足
法律上是不会课与妳另一个人也一定要救起来的义务的
这就是所谓的义务冲突(即你两个都有义务,但又因能力不足而无法两个都救)
刑法上未规定 但有透过学说和实务补充 就是所谓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罪责
故即便因此造成没被救到的那一个死亡 也不会有刑事上责任的
其实这几个例子都还算好判断
但比较麻烦地反而是在有时警匪追逐时所发生的伤亡
有时真的要事实个案认定 不是只要警察被判有责任法官就要被骂恐龙
因为正当防卫有很多要件上的要求 但多半可以减轻或甚至免除其刑是一定的
另外,最近德国法也有敌人刑法的概念产生 我国也有学者在讨论
我想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敌人刑法就是指当某人犯了某种违反人道或做出一些根本违反人性的行为
就把他排除于市民圈之外 另外用一套规范来处理
外国主要是针对恐怖分子
想法上就是 当你自己先做出恐怖攻击等违反人性等的行为时
我们就把你排除看待
因此什么生命法益的衡量在此都将不适用
而刑法上生命无价的原则也会有折扣
但外国主要是用在讨论经济犯罪、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等罪行
台湾是否有要引进或怎么用 可能还需思考
最后 我只是想说
我认为台湾有许多法律是真的还有修法空间
可是很多法律原则其实是在极端个案下操作后的结果
不是真的台湾法律制度就真的如此糟糕
恐龙法官也有 但不是真的这么多
往往是在媒体操作渲染下 好像真的满街都是
另外 检察官有时也要负点责任
当然 我们做律师的也要检讨 才能将法庭的程序正义做到最好
与其说台湾的法律光怪陆离 不如说现在光怪陆离的事一堆
导致一些极端案子适用起来有违人民法感情
而偏偏这种光怪陆离的案子 又恰好是媒体最爱报的
所以才会觉得好像台湾法律真的不值一提
也许 真的每种极端案件出来
都会让我们思考是否有修法的空间
但.....真的有必要为了个案去设计一套法律吗?
作者: mkjay00000 (大只的肥羊)   2015-11-14 12:08:00
我好想念法律……可惜先走其他系了,没法那么缜密,仅能达到符合工作要求
作者: beartsubaki   2015-11-14 12:09:00
看来 是时候引进陪审团制度了XD不过台湾的惯老板们应该会群起反对吧XD
作者: cba1214 (cba1214)   2015-11-14 12:21:00
姊姊的守护者,父母生妹妹用来救病重姐姐,工具救人概念
作者: c20001222 (机哥)   2015-11-14 12:45:00
实证上陪审团跟法官判定有罪无罪的相符率很高,但平均量刑却比较轻,所以惯老板不见得会讨厌陪审团制喔…
作者: beartsubaki   2015-11-14 12:59:00
不是 是因为陪审团需要被选上的员工"请假"
作者: c20001222 (机哥)   2015-11-15 00:29:00
原来是指这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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