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意外这边也跑出了同样的论战
关于这件事情我们可以做点整理
>>>原文认为开放狗肉可以保护自家宠物不受外劳宰杀
但问题就在于开放狗肉确定会达到此效果?
路边狗抓来吃免钱 为何要去吃花钱的狗肉?
有人会说你会去抓别人家的宠物猪来吃吗?
当然不会
那是因为"我"清楚的知道别人家的宠物猪是别人家的财产
但是外劳会因为开放狗肉改变抓路边狗来吃的观念吗?
我是认为再讨论开放狗肉来达到保护宠物的目的之前 必须要先确立这个课题作为前提
也就是"外劳确实的明白清楚且遵守本国法律"的前提
如果开放狗肉却还是抓路边的狗来吃的话
那么保护自家宠物这个出发点要求开放本身就是错误的
注意 这边说的是"出发点"
>>>如果是为了台湾人食用 而要求开放狗肉呢?
基本上台湾现在吃狗肉无罪 宰杀有罪
换句话说你有本事弄到肉来吃 法律上没有问题
也没有禁止输入 只有禁止贩卖用途
所以说 要求开放狗肉这件事本身
就是要求开放"狗肉市场"
美国为例子的话
各州法律不尽相同 有的州拥有宠物尸体就是犯罪
有的州禁止贩卖猫狗肉 有的州禁止贩卖与宰杀....etc
也有些州不禁止的
当然 宠物狗与肉狗是分开的
假设要开放狗肉 路边野狗与宠物狗不可食用应是最大前提(疫病问题与财产问题)
可食用的仅有完全为了经济利益而豢养的肉狗
这点还是可以讨论是否要开放肉狗
>>>>禁止吃狗肉是否限制个人自由
稍早与我争论的人认为人应该有吃狗肉不被限制的自由
并且认为限制这自由这点是违宪 恶法
我可以理解他的想法 但我并不认为这点违宪 也不认为是恶法
一来宪法并没有直接订立猫狗相关动物食用之自由事项等等
(宪法22条本来就是比较广义的 但法律本来就是用详细的订定去补足宪法)
二来是否限制自由则有待商榷
人类社会经常因应多数观念与风俗订立出牺牲少数人的规则
当然不是说少数人活该被牺牲
但起码现行法条下你还是可以吃狗肉 并没有限制你的饮食 留了些许弹性空间
只是限制了宰杀与背后的市场 给你一条路
如果你真的这么爱吃 出国吃或是出国买回来吃 或是输入狗肉自行食用
就动保法看来并无违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