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WomenTalk 板规 ♥

楼主: qazijn (oh yes)   2015-10-04 13:21:37
♥ WomenTalk 板规 ♥ (2015/10/04 生效)
1. 发表仇视、刻意贬抑讽刺/嘲笑/猥亵,以及明显使女性感到骚扰或被冒犯污
辱言论。视情况给予删文、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
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2. 发表人身攻击。(群体攻击所有板友都可检举,个人则由当事者检举。)禁言
30日及删文;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3. 未经同意转出或转入他人文章包含网址连结、截图等呈现内文。(采当事者
检举)处删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况,恶意、累犯者加重处分180日。
4. 任何转入文章(不含自己文章),新闻及发表新闻等需附60字心得(文章内推
文需全数删除)。违者处删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况,恶意、累犯者加重处
分180日。
5. 无分男女,请勿在本板张贴"征友性"文章,此点非常重要请大家注意。处
删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况,恶意、累犯者加重处分。
6. 禁止发表一行文、字数未满60字之文章、注音文、商业广告(买卖)文、未经
板主同意之个人作业问卷、各种需见面征求。但经板主审核通过学术研究面
访不在此限。单ID每日限发5篇文章。违者处删文、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
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7. 禁止发表任何与本板明显无关、闹板、讨嘘文章、以新开方式延续已删文话
题但没头没尾让人看不懂之文章,亦禁止发表易生争议,意图引发不同族群
或群体间纷争。视情况给予删文、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
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8. 未经同意请勿公布他人未公开的使用者资料(采当事者检举) 。视情况给予
删文、警告、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
分。
9. 请勿以[公告]形式发文或是回复[公告]文。站规保障开放板务讨论,讨论板
务时请用[板务]标题。违者处删文或禁言30日。上述情况,恶意、累犯者加
重处分。误回板主公告或非恶意者,给予删文、警告。恶意、累犯者加重处
分。
10. 使用者于禁言期间,请勿分身帐号于板上发言。经帐号部判定同使用者从判
定日期开始两帐号重新计算禁言日期并删文,禁言中使用者续以其他帐号违
反板规者,经帐号部判定同使用者两帐号连坐处分并删文。
11. 干扰条例
I. 不可于不同文章屡次表达相同个人观点或无关文章推文,影响板面讨论
。(所有版友都可检举)
II. 禁止多次在不同文章内针对其他板友引起无关文章争论、偏离文章本意
争论,致使原作者文章失去讨论功能。经作者以修文方式清楚明显提醒
仍不改善者,视为违规。(当事者检举)
依情节轻重处视情况给予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
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是否偏离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讨论范围由
板主认定。)
12. 关于女生权益免费或公益活动宣传,需经板主审核。才可发表。(非属特定
厂商谋利性质之女性相关活动文章)每项活动只可发表一次宣传文。视情况
给予删文、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13. 禁止刻意宣传个人部落格、相簿或与本板事务无关网址,(疑似程度由板主
裁定)。视情况给予删文、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
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14. 禁止挑动看板间纷争以及他板事务带入本板、发言针对特定板友意图利用看
板进行公审。且勿发文攻击特定板友,以回复方式但内容无关主题讨论进行
上述行为。不可于推文处引用他板文章代码、网址连结,用以攻击板友。视
情况给予删文、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
处分。
15. 禁止删除/修改他人推文,经推文者同意或推文者要求不在此限。视情况给
予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16. 发表文章请使用系统设定之分类,或自订分类(但需二字表示)。无分类之文
章一律删除,转录文章请大T修改标题,否则视同违规。视情况给予删文、
警告、3日、7日、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节重大、恶意违反板规加
重处分。
17. 发表问卷文遵守问卷文规范。规范如下。
I. 仅提供学术研究,因此商业资讯收集等一律禁止。
II. 需经一位板主审核,来信及发文时请提供以下资讯:
*就读学校科系、指导教授名称、研究生姓名、研究主题。
III. 一文仅能发一次。每天板内限定一篇问卷文,发表前请自行查阅当天板
上文章。
IV. 未避免广告宣传之嫌,研究主题不得为特定店家、品牌。
i.例1:FB使用习惯调查 (不通过)
ii.例2:网络社群使用习惯调查,包括FB、G+、噗浪等 (通过)
V. 若需面访等学术研究,来信时请提供在学学生证正反面照片/图档。
违反以上规定板主视情况给予删文及30日或以上禁言处分,累犯或情节重大
、恶意违反板规加重处分。
18. 有特殊举办活动及特殊公告者之相关文章,以另行之公告为主。此项目需所
有板主追认同意。
所有板规内文章包含推文与签名档。
水桶以3日,7日,30日,180日,永桶为限。
于本板同一条板规累积警告2次者将水桶7日以上。
警告保留半年。警告产生水桶后警告点数消除。
判决尽量采判例制。以最近判决为主。未来判决,及检举未成案会收入精华区。
未来判决会尽力以过去板主判例为主。
作者: kiggiboy (永康伊森霍克:))   2015-10-04 13:41:00
#1M2avnGH 为啥这篇不是当事人检举ㄉ也可以?
作者: isera621 (打T高手)   2015-10-04 13:47:00
散播劈腿合理 恐吓要告板友 以上都合法喔^.<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5-10-04 14:04:00
所以现在三只 四只 五只警告的罚则各是?所以现在三只 四只 五只警告的罚则各是?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05:00
本板累积警告2次以上者将水桶7日以上 >>>请问什么意思?另外请问警告集满后 换完水桶,警告点数消除吗?那请你补上,因为你争议超大改动又多,都不补上 - -谁有控去推文一一找你改了什么东西另外警告累积3次 4次 5次各是什么处罚,七日以上是何解?不同条的警告是不是依然一起算?我记得你说警告是最低的...?所以两只警告可以超过七日?那又要重问一次了,你的警告到底是严重还是不严重的处罚?请把这些都写在公告。谢谢。那就不是两次警告超过七日,而是单次水桶过七日。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10-04 14:24:00
加油吧话说绿色编辑的可不可以ctrl+y掉 好多好碍眼XD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27:00
那如果一警一三日桶,消警告吗?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28:00
板规二会有问题喔你说你的定义来自八卦,但八卦板那条写的是 〔挑衅、谩骂〕
作者: Linzoma (Heaven knows I tried)   2015-10-04 14:31:00
用I II III排版超丑的....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32:00
对个人和群体体的"侮辱、挑衅、威胁、谩骂、歧视、引战",什么时候人身攻击包含挑衅威胁惹?而引战&群体攻击又和板规七重复哇咧 你什么时候又不用了?你上次不是说你的人身攻击定义改成八卦板的吗?一开始是你教FA那个定义,后来说改成八卦板的,现在又是什么时候改的?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34:00
-.- 就说改什么最好写上,改来改去很乱....最惨的是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更新....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35:00
上次一直跟你讲要写在板规里有木有?如果版规这么多条,建议参考一下八卦及政黑格式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45:00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14:46:00
警告可以有一个追溯期,八卦第十八条写的就很清楚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46:00
你去看八卦板判罚人身攻击的标准 我目前依他为主.....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14:47:00
可以参考那种写法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47:00
警告的追溯是半年,上次推文里有写到的样子- - 干 又推文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14:48:00
那请补入板规...我上次的提问 如果在一篇文章里连嘘七次或是在一篇文章里推不明意义符号七行或更多请问是合于板规的吗,可否请板主回复这个问题我问第三次了,需要我下次再问我会发一篇板务问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4:52:00
name2能否建议你板务文不要写太长,我看大家好像直接end有点可惜了你的文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4:54:00
同664 name妳要写那么长那么完整,不如直接发一篇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5-10-04 16:18:00
要不要干脆把人身攻击的定义在板规里讲清楚不然好多地方用人身攻击处理都觉得莫名其妙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10-04 17:06:00
连续嘘文有犯版规?不是无相关推文才算吗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7:07:00
同一篇连嘘 没有违反板规啊推不明意义符号七行或更多 也跟板规七无关捏
作者: ott (ott)   2015-10-04 17:54:00
同意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8:04:00
好了,推完就退下吧。你都回了,不把要改的放板规上吗?
作者: KKALI (I am KK)   2015-10-04 18:35:00
红色比较明显,话说征选版主咧 o.o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18:41:00
...我们讲的不同东西欸 板主板规七写的是发文 不是推文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0-04 18:56:00
请问这些板规的更动以及定义是两位板主的共识吗?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18:57:00
当然啦,机器人不是给你推同意同意吗?你问他细一点的,他可能就答不上来了。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5-10-04 19:57:00
可以问一下私信检举的公平性 必要性 适当性吗?
作者: johnwu (就是酱)   2015-10-04 20:04:00
现在板主好像只有你一人一样 ott跑哪去了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04 20:10:00
楼上, 殴踢踢在上面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20:15:00
了解 另外我记得之前好像q板主是说人身攻击采用的定义是维基百科吗,再跟板主确认一下..不对更正好像是群体定义才是维基百科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20:17:00
我下午确认的结果是板主说他人身攻击没有定义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20:18:00
人身攻击刚刚有看到上面写是依照判例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10-04 20:18:00
以前的判例有些很...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04 20:18:00
名2大直接发一篇板务文啦,你的推文老是落落长又被插楼,很难拜读捏XD
作者: name2name2 (yang~hi)   2015-10-04 20:19:00
那就上面提的就不用确认了这我觉得有需要才会发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04 20:22:00
如果你把所有板务意见分主题发文,应该就达成女板200篇了人身攻击没定义根本在开板规的倒车,板皇弄权之心又在蠢蠢欲动了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21:52:00
大哥你从两点跑到九点 都讨论出来的事还写不上去吗?
作者: zyxwv0417 (PO哥)   2015-10-04 22:27:00
所以有检举区干嘛还要私信检举啦
作者: danchen1120 (Dan)   2015-10-04 22:30:00
人身攻击真的该定义啦 不然根本是板主在造法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0-04 22:39:00
反对私信检举啦
作者: sorrowheaven (无双)   2015-10-04 23:44:00
ott呢?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10-04 23:45:00
OTT在推文推同意同意啦 这样表示他有参与了 董?不要一直问一直问一直问了啦,他固定会来推同意同意
作者: success0409 (贡糖新衣)   2015-10-05 00:00:00
同意同意 同意西欧来的梨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11 21:38:00
成这样还好意思学人写板规,脸皮之厚真的是满厉害的
作者: jameshcm (亿载金城‧武)   2015-10-16 14:06:00
永桶不符时宜,下个板主板规认定可能修改,之前桶的板规可能已经不存在;建议水桶最长到板主任期或板规修订为止参照法律"无罪推定原则"与"从旧从轻原则",板规不应该比法律面更严格
作者: iXXXXGAY5566 (5566可以获得崭新的粉嫩/)   2015-10-21 21:23:00
删除自己的推文是哪招
作者: holishing   2015-10-22 17:11:00
好奇楼上上推文XD
作者: ela0314 (cozyclazzi)   2015-10-22 18:11:00
赚阿。而且个性好每个人定义都不一定吧
作者: futureSight (在未来视界,领会体悟未来)   2015-10-22 22:08:00
建议公告与置底检举区打马赛克,免得特定性别遭到二次伤害。
楼主: qazijn (oh yes)   2015-10-24 13:20:00
站规规定 推文不可修改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5-10-24 16:58:00
动在开头标准一事,这是你们板主群自己就该协调好的,为什么是我跟你建议完还要再自己去建议q板主.......
作者: naomipat3577 (李渝芯)   2015-10-25 19:12:00
#1MB2uUyG (WomenTalk)ID:garrickhsu违法版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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