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无辜的仙人跳....

楼主: MunezSu (Munez)   2015-07-15 02:55:32
: 我也替他很难过....
: 请不要备份谢谢
有人回答过了
刑法第227-1条,两小无猜条款,规定未满十八岁的人犯227条时,为告诉乃论,这是考量
到双方都是未成年,因为对性事好奇,或者是彼此相爱而进行性行为,故有特规定这个例
外可通融,得免除或减轻其刑。
光是事后的通联纪录就可以让法官质疑告诉的正当性
你不会被性侵还跟加害人联络吧
也没马上报警
其实16-18岁合意发生关系是合法的
要有交易才是非法,而且罚金远低于50万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民国 96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22 条
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
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
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项之罪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 处罚规定,均依本
条例处罚。
补充:没有交易227就不适用
单纯只能判断有没有性侵而已
加油搂,别被拐了
没有大哥冲进来逼迁本票
仙人跳也搞进化啊
作者: cutecutepig (cutepig)   2015-07-15 02:57:00
这篇备份了?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5-07-15 02:58:00
顺便把刑法227补上应该会清楚一点..太执著在年纪上了..就单纯是告性侵..就看到底是不是合意而已..
作者: xyzgod999 (ç‘žæ–¯)   2015-07-15 08:19:00
50万是罚金,对方要求的算是民事赔偿
作者: Sioli (客人)   2015-07-15 09:10:00
很危险...还是在男方家发生关系的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5-07-15 11:00:00
最近看到的判例,好像都是看事后彼此通联情形
作者: debbyqueen (DebbyQueen)   2015-07-15 11:57:00
感谢m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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