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即使同意拍摄,不代表同意被散布”

楼主: Bettymeimei (贝蒂有只小羊咩)   2015-02-15 17:36:47
“即使同意拍摄,不代表同意被散布”裸照外流不是妳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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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L 编辑 2015/02/12 19:22:00
新闻整理 / 李岳錞
妇女救援基金会11日表示,过去3年在媒体上曝光的受害案例就有157起,当中95%的被害
人都是女性,妇女救援基金会目前和义务律师团合作,成立“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错”网站
与咨询专线,提供受害者求助的平台,也呼吁民众不要观看、不要下载、不要分享这些侵
犯隐私的图片。
中央社报导,妇援会分析,有56%的裸照或性爱影片是双方在亲密期间合意拍摄,28%是被
偷拍,另有12%是受害者被强制拍摄。妇援会执行长康淑华说,尽管这些性私密影像半数
是当初双方合意拍摄或自拍传给对方,但“即使同意拍摄,也不代表同意被散布”。
妇援会执行长康淑华指出,被害人往往会受到严重的心理创伤,感到羞愧、愤怒,有些人
尝试自杀,也发生真的自杀身亡的案例。许多被害人因此极度害怕恐惧,产生忧虑、失眠
等身心症状,甚至不堪压力而意图自杀,但因缺乏相关咨询管道,被害人常求助无门。
自由报导,律师周汉威指出,只要恶意在网络上张贴私密照片,已经触犯《刑法》第235
条散播猥亵物品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汉威强调,受害人在发现问题时,要先确
认照片在何时被拍摄、如何流出、流出时间等基本资料,且保留网址、张贴者ID、IP位置
等讯息,以利后续追究责任。
执业律师朱芳君指出,网站的经营者也会被课以法律责任,但是相较于日本、韩国有专法
保障民众的个人隐私权,台湾还需要研议推动修法。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执行长黄葳威
提醒受害人,发现问题后蒐集资料,可立即向该机构反映,iWIN可透过管道向互联网管
理者或电信业者要求下架。
作者: dobe (dobe)   2015-02-15 17:38:00
推 变态很多
作者: NanFish (厌倦)   2015-02-15 17:41:00
我真觉得要修法 这绝对是侵犯隐私 但被说成是猥亵物品好像有点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作者: dobe (dobe)   2015-02-15 17:55:00
然后还一堆人说谁叫女生自己要拍 无言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5-02-15 18:02:00
问题是现在社会不会去谴责流出散布的人
作者: xinyuxiao (果果子)   2015-02-15 18:22:00
只会怪女生不守妇道的奇怪世界
作者: zvezda (star)   2015-02-15 19:06:00
作者: yingrain (丽莎)   2015-02-15 21:22:00
推这篇 台湾法律一直跟不上时代...这样的犯罪时常可以易科罚金 刑期不如实质程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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