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提我的看法。
我认同这名德国法官。很多人都把文中的例子化简为数字比较,但光是这做法就已经
不对了,因为人的尊严、自由,以至人命都是不能量化的。一个人的性命不比两个人
的性命贱,相同的,为了救五个人而牺牲三个人也是不应该的做法。如果真的认同了
"为了多数牺牲少数"这理念,那会造成的后果就是如强制都更等的状况,少数人的权
益在公共的名下被夺走。所以在这理念下,我会认同废除死刑,不是为了留冷血杀人
犯一命,而是为了不要牺牲无辜冤案中的受害者(尤其在台湾的司法制度之下)。
另一点是政府在任何情况下,不该有任何理由和手段可以夺取无辜的权益。一旦开了
一条例外,这很容易就被扩大解释和利用,最后造成全体人民的受损。德国经历过纳
粹时期,我想是很了解这点的。你如果给政府一个理由去用飞弹打有着民众的民航机,
你要如何保证政府绝对不会用这个理由去打其他没有恐怖分子的飞机、建筑...?看看
台湾的政府,很多有法条的状况都已经是随他们解释、使用了,如果立这种会伤害无
辜民众的条款简直就是直接把我们的头送上断头台一样。
所以说为什么不能用飞弹打恐怖分子?一点在于问题点不是恐怖分子,而是政府。政
府可以因为特殊状况放弃救人民,但绝对不能有主动伤害人民的权力,即使是在正义
的大旗下,即使飞机上的人等等很可能就会逝去。另一点则是我们不能擅自评断大楼
里的人比较值得救,飞机上的人比较不值,这种想法发展到极致是会对全体人民的权
益造成很大伤害的。你能保证你永远会站在比较有价值的一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