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离题了,原文恕删
主要是想再更进一步探讨推文中提及的想法
(因想说的东西太多,思绪有点发散+跳跃,还请见谅)
我常觉得自己像法律人又不像法律人
不像法律人,是因我最初唸的高中是三类组,考进大学也是唸生科
和纯法律系同学的思维逻辑在根本上有些差异
然而之后我读完了整整五年法律系课程,现在也在法律事务所上班
所以又比一般大学理工科毕业后去唸科法所的同学更像法律人一些
尴尬的是我会被一般人指著鼻子说:你们法律人都只会死背法条,不懂变通,
造就出一堆恐龙法官等等等
(天晓得其实我从来没背过法条,反正够重要的条号自然就会记住
不重要的也不必浪费脑容量记了)
却也曾被纯法律系的同学批判,认为我想法太过现实
根本不理解某个法律学说的中心思想云云
(我一直认为,如果一个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好的,但用在社会上无法被多数民众接受,
或是实行上会造成许多人的困扰,它就只能是个理想,不适合变成法律)
说真的,法律这种东西并不适合一个正常高中毕业、才18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唸
这跟智商、会不会唸书没有关系
一来是这些人还没经过社会的历练,很难真正理解这些法律背后的含意
二来是这些人在没接触过其他刺激、心智不够成熟,
就贸然一头栽入法律,被整个法律架构体系“洗脑”
(请原谅我用这个字眼,但我真心如此认为)
就常会造成法律人觉得自己的判断明明很合理,为何一般人就是无法接受?
他们(包括法律人及一般人)不晓得的是,那是由于双方在思考的面向本质上便有差异
我并不想一一评判哪一方的逻辑比较正确或合适
但当法官依法做出的判断,与人民期待不符时,矛盾、对立就出现了
当然我要先强调,其实大部分时候我认为法官是比较有道理的,反而是民众断章取义
然而无论如何,我认为都是教育出了问题
不管是因我们的法律系教育出了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人
或是台湾对一般人的法律教育不够普及,让人民面对法条时却成了识字文盲
这一点其实我从某些资深律师身上多少可以窥见
比如说,我曾遇过一个执业近20年的律师,
理论上他应该算很资深才是,然而或许因过去没接触过科技产业
即便他过去为其他产业撰写过无数合约,但他为科技公司拟出来的合约就是很僵化
甚至可能没有办法好好保障客户的权益
或是碰到专业智财案件时,他只能将客户工程师所写的东西稍加润饰后送状
甚至无法理解该案原被告双方真正在争的到底是什么
又或再举个例子来,常会有律师并不懂当事人真正想要什么的情况
他们有时不容易体会,当事人究竟想挣的是钱?是公道?抑或其他?
我曾看过一个案子,原告向被告求偿100万,但被告只愿拿出30万和解
原告本想钱拿一拿就算了,因觉得继续兴讼旷日废时,而且他也只想要钱
可律师认为胜诉机会很高,一直鼓励原告官司继续打下去
最后结果是他们官司确实打赢了,法院判被告要给原告100万元
然而被告名下一毛钱都没有,原告即便取得100万元的债权证明,也不过是张废纸
倘若当时双方和解了,或许他还能拿到30万
有些当事人又不一样了,他们不在乎钱,要的只是出一口气、或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他们固然不是不在乎输赢,却更着重过程
或将诉讼当成一种手段,逼迫对方出来解决问题
这些都是法律系学校课程不会教你的
当然,纯法律人在踏入社会后,自然有机会去学习、接触这些
就像第一个律师处理过一些科技公司的案件后,渐渐有了经验
往后的科技合约便写得严谨多了
至于第二个律师,也开始会去思考、询问当事人内心真正想得到的东西
进而调整诉讼策略,不再以“打赢官司”为目的
但对于一辈子都在学术界(或还还未离校)的人而言
可能真的很难想像法律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以原文提到,反对将人客体化,或是将人命量化的概念,理论上说来绝对是好的
每一条人命都有它的价值、都值得被尊重,这点我完全肯认
以前唸书时,一个常被提起的问题是:
若今天你是火车驾驶,前方有岔路,一边是平时使用的,一边最终则是被废弃的铁道
你看到你应该要行驶的正确轨道上,有三个小孩在上面玩耍
你紧急想将火车开往另一条废弃的轨道,以避免压到三个小孩
却发现还有一个小孩在废弃的轨道上
你的火车已无法即时煞车了,那你该选择撞死三个违规在使用中铁道上玩耍的小孩,
还是撞死那个乖乖在废弃轨道上玩的小孩?
一边是违规但有三条人命,一边则是正确却只有一条人命
针对这部分,法律人有太多争执和想法
虽然我自己是比较倾向就让那三个违规小孩去死吧
不过无论支持哪一方,我都认同该主张有其道理
但回到原主题,如果今天是一架被恐怖份子挟持的飞机,上有乘客A人
飞机即将撞上大楼,楼内有B人,且大楼附近马路、房子内有C人
一旦飞机撞上去,死的就是A、B、C
那么究竟该不该把飞机射下来,牺牲A人救B、C的性命?
我反而觉得这例子在“理论上”非常好得出结论
若是A本来是可以不用死的,那究竟要不要为了B、C而牺牲A,或许还有得争
既然A不管怎样都要死,为何还要让B、C一起赔葬?
就因为人命无法量化,所以与其让我下达射下飞机的命令、背负全飞机上A条人命
不如让飞机上的恐怖份子将A、B、C一起杀掉?
难道这就是部分法律人(或某些“悲天悯人”之人)最终的核心思想?
这样的观念,恕我想不到“伪善”以外的形容词,来表达我对它的看法
推文中有人提及,即便实务上可以这样做,法律也不该这样规定
就这点我是认同的
如果今天有个明文法律表示:政府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
那这国家肯定完蛋了,立刻一路朝专制集权国家的方向奔去
所以法律绝对不可以这样规定
今天让我反弹的是,为什么要明文规定
“不可以把被恐怖份子挟持,即将撞上大楼的飞机射下来”
如果今天法律上没有这类规定,国家(或人民?)就可以基于个案判断能不能这么做
倘觉还有机会挽回便等等,觉得没机会,或为避免造成更大伤亡,就射下来
再让法院去衡量就当时情况,这样的处置是否妥当
(要是在八卦板,一定很多人会说法官都嘛事后诸葛,
但至少比事先就把路堵死的好吧?)
所以我才会说,订下这种规定根本画地自限、画蛇添足
再说说死刑吧
我在ptt上曾po过不少关于我对死刑看法的文,不过好像几乎都被洗掉了
事实上,“没有人可以剥夺他人性命”本来就是一个假议题
否则你上战场要不要杀敌人?你被坏人拿枪指著的时候,能不能反击后将他杀了?
如果你认同战场上可以杀人、生命危急时可以杀死那个危害的人
那我不知道你凭什么以“没有人可以剥夺他人性命”的想法反对死刑
(至于为避免错判无辜之人而反对死刑,其实解决的方法非常非常多,于此不赘述)
也许某些法律人又要跳出来说什么构成要件、阻却违法、罪责什么什么的...
我只想说,麻烦把你的刑总教科书丢掉,多看看外面世界吧!
以下最后这一段,才是我真正PO文的动机
但前面废话讲太多了,害我完全忘记了=_=+
其实上面的问题困扰我许多年了
直到九月时听了林三元老师(法官)的讲课,方觉茅塞顿开
林三元老师大学是唸台大法律系,算是我所谓的纯法律人
但他后来又唸了科法所,所以思维还满偏向理组的
他提倡的“实证法学”,固然目前实行上或许还有许多困难
但用科学的方法“观察、问题、假设、实验、证明”去处理法律问题
(像是做访查啦、统计裁判数据等等)
“了解社会或人民真正需求”,进而“调整立法、判决的方向”
或思考如何教育民众知法懂法
也许是最能够让“法律尽量贴近现实、符合民众观感”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