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突然被主管FIRE

楼主: mylife7126 (GL)   2014-10-11 18:00:15
之前在PTT打工板应征到诊所助理
过没几天该诊所的组长跟我说我录取了
叫我八月底就可以来上班
还问我说我可以做到什么时候
我说明年二月
他们口头上说好
诊所里面是一个治疗师一个助理(我)
一开始气氛都很好
里面的治疗师都说这份工作很轻松简单(该诊所偏物理治疗,里面都是治疗师)
只要把病人的贴片贴好,帮病人报到就好
有一天主管(同时也是治疗师)来轮班
跟我说了一些比较细节的东西
像是帮病人盖章的时候要顺便跟病人说今天是第几次治疗
然后那一天主管手要拿东西还不小心碰到我胸部,让我超不舒服...
后来又都是治疗师来轮班
治疗师在也没特别要求我要干嘛
只是要我把病人的治疗贴片贴好
然后主管说的要跟病人说第几次治疗我就忘记讲了(这点我承认我不对)
诊所后来有换地方
主管有来看诊所状况
他看到我帮病人盖章时没有说第几次治疗
他当下有跟我说,我也记起来,后来盖章也都有说
过了大约三个礼拜
主管突然这礼二晚上打来跟我说
"因为我觉得你基本的柜台态度没有做好,不符合我们诊所的专业,你做到这礼拜四就好,
会给你三天的工时当资遣费"
我觉得很不爽
问主管柜台态度不好的原因
再做这份工作的期间
我每天提早来晚走
有的时候还多做20分钟
主管才看到我两次,第一次我才做第三天
就因为第二次看到我那一次盖章没喊出第几次治疗
过了三个礼拜才突然说要FIRE我?!
我同时也跟主管提出
他怎么可以要FIRE的前两天才跟我说
这样造成我很大的困扰我生活费完全依靠诊所这份工作
爸妈也没有再给我生活费了
他的回应是
"根据劳资法试用期,我觉得你不适任三个月内我要FIRE你随时都可以,
还给你资遣费已经对你很好了"
但后来我去查劳基法
"试用期"早就在民国86年9月3号就废除了
试用期是要劳资双方讲好有试用期才成立
当初诊所也没跟我说有试用期
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也有规范在上面
我犯的错(没跟病人说第几次)也绝对不构成诊所FIRE的理由
(其实卡上面都有写第几次...当然没讲是我的错,但纠正后我都有讲出来!)
可见主管可能也不太懂劳基法,看我还是学生随便唬我FIRE我...
听现在的治疗师说他们是要再请一个治疗师顺便做助理的工作
我怀疑他们原本就想请治疗师..
只是再找治疗师的空档期间先找一个助理帮忙
等找到再FIRE
第一次体会到社会的现实
这样被压榨很生气也很无力
该诊所其实有一些负面新闻(医师抄袭)
但生意还是很好
在北中南都有分部
疗程一次就要一万多快两万
我却只能这样被压榨
等10月底拿到钱后我也只能在打工板写出诊所名字请大家小心
遇到这种主管心情真的很差
女孩们出外打工真的要小心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kenco (最近走希腊风)   2014-10-11 18:17:00
拍拍。如果你说要诉诸媒体可能可以要到多一点遣散费
作者: stacyshu (舒)   2014-10-11 18:17:00
那你为什么没有喊??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4-10-11 18:20:00
不到三个月资遣确实不用预告啊? 还是我哪搞错了?
作者: absor (竹报平安)   2014-10-11 18:25:00
他也只有这个字眼用错,实际上是可以资遣你不用理由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25:00
问题是根本没有解雇的理由呀,楼上,劳基法11.12条有法定的解雇事由,若原Po没有隐瞒什么,我想任一款都不该当
作者: absor (竹报平安)   2014-10-11 18:27:00
第16,17条
作者: jonsauwi (JBY)   2014-10-11 18:27:00
事实上是资遣不是开除吧,资遣需要理由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30:00
资遣不用附理由让我笑了,这是什么年代的观念呀
作者: absor (竹报平安)   2014-10-11 18:31:00
不用理由啊 他就觉得你不适任 而做的时间还太短本来也不用提前预告 有给资遣费不错了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31:00
这位a大,11条的事由都还没过,就开始跑资遣费之规定,错的也太离谱了吧!
作者: absor (竹报平安)   2014-10-11 18:32:00
一定要理由的话 十一条第五款就是理由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33:00
最好是那么容易该当第5款啦, 请问a大是认真在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吗?
作者: absor (竹报平安)   2014-10-11 18:35:00
哪里不容易??我不是在讨战,而是真的不懂在请教不过我现在要去上班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49:00
首先,依劳基法之解雇不可能不附理由,理由分一般性和惩戒性,分别规定在劳基法11.12条。第二,你说的第11条第5款并没有文义上理解的那么容易,那需要劳工真的完全做不到,例如要用电脑的秘书,经训练后还是不会用,并不是一件事做不好马上就可以开除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4-10-11 18:57:00
资遣不用理由都让人无言的笑了.....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4-10-11 18:58:00
所以peter认为这个案例去劳工局申诉会成立? 看你的推文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1:00
是的,不要说申诉了,向法院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也会赢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02:00
我记得试用期好像没有明文规定多久?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5:00
目前试用期是可以的,但试用期也并不是期间可不附理由解雇,还是要以劳基法11.12条为基准,但判断时会宽松些。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06:00
依据16条,未满三个月的确可以无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6:00
然而,本案似乎根本没有事先约定试用期,所以没有讨论价值。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07:00
而且显然雇主就是认为不适任啊雇主有讲理由啊那就是符合11条第五项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9:00
不是雇主说了就算 = =,那这样以法定事由限制还有意义吗?他随便说一款就好啦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10:00
再说你去申诉要确认雇佣关系,如果这段期间薪水是照常支付,那就算成立也没什么意义啊,因为之后也没有雇佣关系原po照样是没工作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10:00
11条5款不是文义上理解的那么简单好吗?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11:00
你叫法院判,法院一样是问老板开除的理由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12:00
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后,除了诉讼时的薪资要补,还必须要让他回去上班!是呀,法院会问雇主,但会自己判断,这种小错除非法官乱判,不然我想不到其他可能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14:00
恩,看了一下判例,是我搞错了,抱歉啊有分主观跟客观条件,看样子原po是可以申诉的另外试用期是要双方合意才适用的没错
作者: showmeihuang (厨房里的野孩子)   2014-10-11 19:16:00
可以向当地劳工局申诉 加油!
作者: dede1003 (奈江)   2014-10-11 19:37:00
诊所是在左营吗...
作者: absor (竹报平安)   2014-10-11 19:52:00
(举手提问)看了p版友叫我google的网址,其中一网站提到"须雇主于其使用劳基法所赋予保护之各种手段后,仍无法改善情况下,始得终止劳动契约"包括哪些内容呢,谢谢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20:10:00
告诫.记过.扣薪水.额外在职训练都有可能,总之你要真的拿他没辙了~才能解雇!
作者: haveyouseen (Thousand miles)   2014-10-11 20:31:00
其实妳可以去检举那家诊所,用无执照人员做医疗行为
作者: psf66 (PUCCA)   2014-10-11 21:20:00
不管怎样这种废主管叫他去吃屎!!
作者: fucoid (转职渔夫中)   2014-10-11 22:05:00
其实就算不是试用期 三个月内是可以随时解除聘用没错的只是要给你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书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22:15:00
楼上请问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你的随时是否需有合理由?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10-11 22:41:00
法规定你要资遣人,就是要给事由,不是说资遗就资遣的而且劳基法施行细则早已没有试用期三个字,这都是劳雇双方谈好的
作者: Stacey (好不容易)   2014-10-11 23:47:00
劳基法第16条工作未满3个月是不需要预告期没错阿,但资遣还是需要给资遣费(虽然照比例算起来应该不多)
作者: Anda (加油)   2014-10-12 00:02:00
柜台那边 会不会有病人投诉?
作者: ptt400486 (拼命小次郎)   2014-10-12 03:58:00
主管有给事由阿,不是说原po态度不好之类的,怎么一堆人说没给事由
作者: rumiQ (rumiQ)   2014-10-12 08:16:00
主管有给事由阿 哪里没给 你态度不好 公司就得吞下吗?事由本来就很主观 你现在要争也没意义 ~况且若用你态度不好扣你薪水 你会更火吧= =
作者: mobetae75821 (艾力)   2014-10-12 14:37:00
劳基法不是给公务员看的吗(误
作者: gdx7335 (懶懶的 不想動 )   2014-10-12 17:59:00
资遣要理由?随便掰个理由也当真?多天真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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