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不是学法律的 对民法更是一窍不通
本文在法律专业的板友眼中看来可能很没知识 但想借标题诚心发问
现在已知抵制无效 游行无效 刑法惩罚有限度 政府都装死
但身为消费者 可不可以依据“健康遭受不法侵害”
对黑心厂商进行“精神损害”的求偿? 可行度有多高? 效果有多大?
根据民法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厂商应该一点也不怕抵制 但他们最爱的就是钱
如果食安问题一爆发 就一堆消费者找律师告死他 让他们赔钱赔到拖裤子
这样厂商应该不太敢胡作非为吧
看到美国消费者对此事的说法 有感而发
但是 如果可行 台湾应该早就开始告厂商求精神赔偿了吧? 纯粹好奇能不能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