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pius (Lipius)》之铭言:
: 开头就再强调一遍:把狗放在机车踏垫上载危不危险、好不好是一回事,
: 可以另开主题讨论这个行为道德上该不该谴责,但警察今天执法是否有据
: 是另外一回事。
: 然后我这篇要讲的是依法执法的问题。
: 毕竟谁都没有在现场,没人能真的百分之百确定事实是什么,所以就用有
: 限的资讯推论吧。然后不管大家讨不讨厌现在很流行的拍照PO网,毕竟
: 影片呈现出的资讯不会说谎,但人会,所以就用影片内可以得到的讯息讨
: 论,意思就是警察说第一次拦停不停、骑士回说在桥上根本没办法停这个
: 就放一边吧,不过八成会有人说不能只挑自己有利的去讲,但就算今天第
: 一次拦停不停,你后面拦停下来警察也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对方出示身分
: 证。但今天从从影片内可以清楚听到警察说要拦检骑士、要骑士出示身分
: 证,但说不出骑士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或交通规则,同时也有说出这样载
: 狗是违规的。
: 所以重点在于骑士这个行为到底有没有违规,依据我有限的水平,法律上
: 狗的定位属于动产、物,而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88条第1项第1款对机车
: 载物的规定是:“机车附载人员或物品,应依下列规定:一、载物者,小
: 型轻型不得超过二十公斤,普通轻型不得超过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过八
: 十公斤,高度不得超过驾驶人肩部,宽度不得超过把手外缘十公分,长度
: 自座位后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车尾部分,自后轮轴起不得超过半公尺。
: ”用最严格的标准来看,影片里的狗有超过20公斤吗?如果没有,那骑士
: 到底违反什么法?警察有什么权力这样对待他?
: 这也是整个影片骑士最不爽的地方:我载狗的方式没违规,警察凭什么用这
: 个理由拦我、要求我出示身分证?
: 所以警察行为可议,跟用机车载狗危不危险无关,而是基本的执法程序就有
: 瑕疵,而程序正义是执法上非常重要的事情,重要到在法律上可以将整个案
: 件翻盘掉。而结果的正当不会合法或合理化程序的瑕疵,即使实务上很多查
: 缉犯罪是这样来的,例如在路上看到可疑的人就盘查一下,没有合法的依据
: 叫对方出示身分证,对方也傻傻的出示然后就被发现是通缉犯逮捕。结果是
: 正当的,不代表我们应该鼓励这样的行为,一旦认为因为某人看起来很坏、
: 有刺青、嚼槟榔、看起来就是个八嘎囧,所以警察有“权”随意盘查他、要
: 求他出示身分证。那么跟哪天警察看你不爽就可以过来叫你出示身分证,过
: 来讯问你,甚至把你带回警局有什么不同?
: 今天没有搜索票,也不符合无令状搜索的规定时,即使警察知道这间房子里
: 在制毒,也没有权力直接踹门闯进去。程序的正义不是在保障坏人,而是在
: 保障所有人不被国家权力恣意的侵害。也不用说我就很乖,我没做什么坏
: 事,所以警察怎么拦我问我要求我都可以配合,你愿意接受警察于法无据
: 的查缉,不代表不愿意接受的人就是心里有鬼或身上有屎。
: 最后,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就是不能把个人情感、道德上纲到法律。所以讨
: 厌在婚前劈腿的人,觉得这样很不道德,但你没有办法因为被劈腿,或是
: 看到身边有人劈腿就打电话叫警察抓他、叫检察官起诉他、叫法官审判他
: 。你想要让自己情感上的厌恶,或道德上的不认同可以成为公权力制裁的
: 依据,那就去游说立法吧,或自己有一天选上立委后推动立法。于法有据
: 、依法行政很重要,也是基本,但是请谨记,法律赋予国家权力过度的扩
: 张是很可怕的,历史上很多屠杀和对人权的侵害,都是“于法有据”的,
: 光是这种“合法”的行为就够可怕的了,更何况是公权力于法无据的行为
: ?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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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执法程序的问题,
这部分其实跟警察职权行使法比较有关系,
目前提到的资讯有载狗、安全帽没戴好、手把挂饮料、第一次拦停不停…
在临检的法律上,对于客观上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方是可以要求停车并查验身分的,我
不知道就警方或其他人的想法载狗这个算不算是易生危害啦,但我是觉得满危险的。
然后拦停未停因为影片没有拍这部分,
所以单就真的如果没停的假设来说,
未停的这个动作其实会让警方可以合理认为有“异常举动”然后进一步做强制行为,所以
路上遇到警察临检拦停请不要慌张或以为自己没犯罪就不理他们喔。
这个事件我觉得媒体报导的有点夸张,
警方今天问题在于没有很明白的告诉当事人有危险的考量而是用载狗违法的不精确字眼,
以及警力支援的人数造成民众观感问题。
而当事人…光就影片来看也是一副我要po网斗臭你们的感觉,
然后媒体又推波助澜…不然这件事其实并不算很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