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失业了~~这种状况该怎么争取权益?

楼主: icestorms (讨厌这样的自己)   2014-07-16 21:55:12
不太专业的回一点给你好了,先po关于你权益的部份法条。
第十六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
,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第十一条 非有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歇业或转让时。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十二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
、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之。
第十三条 劳工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
雇主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报主管机
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资遣费的部份
第十七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
计。
第十八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这些你要记得,记不住的话就印下来,对方要资遣你可不是说说就可以了。
要是今天开始计算的话,预告的薪资要算到8月6日的。
对方污蔑你的部份,你一定要对方提出确切的时间、地点、损失金钱以及相关影片。
这地方一定要全程录音,对方硬是要说谎的话,就不晓得是谁告谁了,哈。
现在最重要的是拿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明天一样去上班打卡,以免被用旷工处理掉。
对方要是拿出什么资料要你签的话,千万都别签,跟对方说要拿回家看看再签。
对方这样搞你,想必是做不下去了。最重要是资遣费、预告工资还有非自愿离职证明都要
先拿到手。对方要是说先签再给balabala的,都不要理他。反正不给就是劳工局见
对了,诊所有5人以上吗?有的话有劳健保吗?
作者: coolgggggirl (100%宅女)   2014-07-16 22:08:00
有劳健保 但好像没五人以上~
楼主: icestorms (讨厌这样的自己)   2014-07-16 22:28:00
恩,那没事~
作者: d587d587   2014-07-17 08:51:00
去把劳工局你就保的资料调出有些说有保事实上你调出才发现没保不要太相信老板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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