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突然想到的一个很重要的点
其实也应该是有人提过
废死国家的社会结构其实大多偏向社会主义制度(政治民主,社会民生偏社会主义)
所以它们才有办法实行这一套很社会主义的法典(社会中每个人都该对旁人负责)
换言之
它们是存在于一个每个人关系比较紧密连结的社会
所以才会觉得他人的犯罪不可完全归咎于个人
要说英法两国不完全社会主义,但至少它们的社福机制应该还是胜过台湾
而台湾呢
是一个极端资本主义的社会
所以要拿一个社会主义适用的法典套用到极为资本主义的国度
本来就会让人民感到扞格
还有我前面提到过的价值观问题
应该可以用唯心论或是唯物论解释
(以下部分有错的话请哲学相关的人士指正)
其中当然还牵扯到人于“自我意志”的辩证
这些都是很形上学的哲学思辨
而当人们选择了其中一项或偏向其中一项
对于法律、世界甚至人的看法就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