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个人观察,似乎部份废除死刑支持者认为,支持死刑的人仅将死刑视为单纯的仇恨宣泄。这种判定似乎太单纯了。
目前的死刑存废论争
支持死刑方与废死方的论战中,似乎双方都忽视了对方基于现实(而非纯理念上)的忧虑。支持死刑方只强调杀人就得偿命的报应正义论,却没有证明现行司法真的足够成熟透明,不会造成错判,或者把死刑送给政权当政治工具;反对反刑方不断强调公权力没有资格夺去人的生命,却无法保证监禁执行得当,所谓“终生监禁”真的能有效永久隔离不适应社会的罪犯,或者所谓“教育式监禁”真的能把囚犯改造成一个适应社会生活的人。
我想双方都应考虑一下对方的现实考量,而非强调自己的正义观;这样无助达成共识。
1 社会契约
社会之所以成型,便是因为公民让渡部份个人权力予政府,所以政府能行使某些个人放弃的权力(如警察能合法行使暴力),介入公民之间的权力冲突,在理论上达致一个比较公平的社会。
现代发达国家中,一个公民侵犯他人权力﹣﹣无论是财产权(偷窃)、身体自主权(强奸)、言论自由(恐吓),惩罚均是失去财产权(罚款)或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权(监禁)。有些伊斯兰国家行使以牙还牙的法律,新加坡则有鞭刑,保留令罪犯肉体痛苦的司法功能。
在众多人权之中,我想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死刑者均同意,生命权是独一无二的权力;如果没有生存权,其他权力,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皆会失去意义。
两者的分歧,在于反对死刑者认为,正因为生命权独一无二,所以公权力在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取走个体的生命权;而支持死刑者认为,正因为生命权独一无二,故杀人犯在夺走他人生命权时,已形同撕毁与公权力间的社会契约。由于杀人犯是违约者,故社会契约的底线:政府不得夺走人民生命权,已不再适用于杀人犯。
2 公平
不少反对死刑者认为,支持死刑者将处死犯人视为单纯的情感宣泄。然而,司法的其中一个面向便是公平,企望令他人痛苦的犯人受到同等痛苦,是合理的期待,我不认为这值得批评。我同意,死刑不是令犯人最痛苦的刑罚,反对死刑者若想说服支死刑者,可以推动令现行监禁更加痛苦的工作,例如把所有终生监禁的牢房改得更小更暗,禁止保外就医,动用酷刑等。
*有反对死刑者认为,Retributive of justice(应报理论)仅是出于直觉的产物,不合乎正义,较好的选项应是修复型正义。应报理论基于不理性的报复心,报复心在无政府主义下虽然有益,在执行刑法的公权力存在时,报复心则会造成比需要更大的刑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我的疑问是,我们该如何界定“比需要更大”?反过来说,“杀人偿命”这种正义概念也未必仅出于报复心态。为什么这不是一种合理的、公平的正义观?
1﹠2:反对死刑者不妨自问:假若一个政府废除死刑,却以法律默许报复行为(例如西班牙一位母亲烧死强奸女儿的罪犯,被判五年半徒刑),你们认为这可以认受吗?可以接受的人可能是单纯地认为公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剥夺公民生命,仍不可接受者则是反对任何报复行为。
3 吓阻力
我认为这是反对死刑者最有力的论点:有数据证明推行死刑的国家谋杀率反而比较高。然而,反对死刑者得厘清一点:究竟是推行死刑令谋杀率提高,还是较高的谋杀率迫使国家使用死刑?反对死刑者也得接受韩国暂停执行死刑时,谋杀犯上升了32%的挑战。
在支持与反对死刑者同样渴望遏止罪案的前提下,这将是反对死刑者最易获取对方认同的论点。
4 对社会的实务意义
监禁除了教育意义外,还能把不适合于这个人类社会的人隔离在外。
现今社会建立在一种人权共识上,人们不再遵守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承认彼此均有人权,很大原因在于人有同理心,有能力理解其他人失去权力的痛苦。
人类的基因库中有各种Variations,缺乏同理心是种正常的变化型﹣﹣不过数千年前,人们依然遵从丛林法则。我不认为人缺乏同理心是道德过错(而他们从政则是),但这种人犯罪后,未必适合在这个以人权为本的社会生活,因为教育难以改变天生的倾向,他们会倾向不自觉地继续侵害他人人权。
支持死刑者,自然认为死刑是最有效的永久隔离方法;反对死刑者认为有同等有效的Alternative,例如不得假释终生监禁。值得留意,不少支持死刑者认为死刑是“最”有效的隔离法,往往是因为司法不严,常有判刑十年实际关三年的情况;反对死刑者可考虑承诺监督司法,确保司法方严格执行刑期与心理评估。
若国家重拾古希腊时代的流放罪,把缺少同理心的罪犯放逐至孤岛,让他们自给自足,是不是也是一条可行的思路呢?
*有反对死刑者认为,教育也是司法的重要面向,社会应致力于“教育”天生缺乏合群性的罪犯,助他们重助社会。然而,天生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人要被迫在社会中生活,对他们是不是一种折磨呢?当我们热切地宣称要“Rehabitutation”,“帮他们重返社会”时,其实暗示了现代社会比自然状态更高尚。我不肯定这是不是一种傲慢。
不是“所有人都有良心”,四种最严重的错误伦理假设
5 经济问题
支持死刑者认为,终生监禁有较高的经济成本。反对死刑者或许认为人命是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但我们只要依靠统计学,便能算出建造每米铁路平均会死多少工人,而这个社会依然在建造铁路;同时,大量的病人因缺乏金钱而无法得到较先进的治疗。这个社会无法说服我,人命不可以用公钱衡量。反对死刑者可以强调判死刑的成本比终生监禁更高,误判死判的高额赔偿金比终生监柰更高,囚犯的工作足以支付社会成本;研究私人监狱公司的经营模式,或者推动政府组织囚犯参予高风险工作(如挖煤,药物的人体实验)。
私人监狱公司:靠囚犯也能挣钱
我亦不反对社会强制被处决的死刑犯捐赠器官,许多病人等不到一个新鲜的器官便死去了。
6 冤假错案
反对死刑者认为,由于死刑不可逆,误判则造成无可挽回的、对无辜的人的伤害。我认同这点,然而,若死刑只限于现行犯且承认犯罪的人,那是不是等同不会误判死刑了呢?
7 责任归咎
有些人认为,犯罪者与社会环境有关,社会与罪犯同罪;我认同分析犯罪心理时,应从宏观社会入手,这样方可有效避免同类事件发生。然而,惩罚罪犯与检讨社会并无冲突,而把个体过错全体推向体制也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人除了身处社会的宏观环境外,还位于社交圈的微观环境,社会是无法为后者负责的。
我的看法
我认为人在杀人时已形同毁坏与社会间的人权共识,故我不反对公权力夺去毁约者的生命。然而基于报复心态,我支持酷刑(如鞭刑)甚于死刑;基于效益主义,我认为死刑犯有比死刑更有效益的处理方法,例如用来进行药物的人体实验。
然而,死刑只适用于人民能足够监督公权力、司法完全独立公正的民主国家中,否则人民将无力阻止政府滥用死刑,使这项公权力轻易沦为政权的政治工具。判决者应将死刑视为备而不用的最终手段,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应加倍保守,避免冤假错案。
今年四月,国民党涉嫌以处决5名死刑犯来转移社会反核反服贸争议,便是死刑沦为政治工具的前车之鉴。
基本上,我认为目前只有北欧国家才适合行死刑。
废除死刑者可从实然性,也就是为何目前的社会尚至成熟至足够执行死刑的论证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