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通奸罪与法律

楼主: l1956a (焌仁)   2014-05-04 20:53:40
我完全支持除罪化呦^^
去年学校办辩论比赛 题目就是“通奸罪是否应除罪化”
当然本人身心灵皆是正方啦!(虽然我们还是输了...
不过在这里探讨 还是要以全盘为考量
在这里说说我的看法
大家一起来讨论看看
※ 引述《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之铭言:
: 转载自吕秋远律师FB发言
: 刚有朋友反映,刑法条文有很多还是需要调整,例如通奸罪。
我的立场当然是反对通奸
罪 ,原因是看了太多悲剧。这条文基本上是“女人为难女人,男人置身事外”
的条文,但是
: 根据法务部做的民意调查显示,还是有高达七成的民众反对废除通奸罪,
所以我没有把
这项全世界除了伊斯兰教国家外,大约不到五个国家还继续采用的通奸罪,
纳入应该检讨
的范围。
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到谈台湾民风的问题了,坚持通奸罪应继续存在很多都是
站在台湾时机
未到或民风不适,就要问了,那台湾民风究竟是偏向自由还是保守,
本朝以仁孝治国,重视伦常,刑法也有一大部分承袭于大清律例,反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承袭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在男女平等上,比起本朝来说,反而先进许
多。由于传
统礼教伦常,我们对于“奸”这个字,自然是敏感异常。
礼教又是一个很诡异的点了,我们自诩为先进国家,思想却意外的很保守,
很多所谓的“
枷锁” 往往是女性给予女性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是男尊女卑下,对于女
性“贞洁”有
根深蒂固的坚持,说白一点就是被老公以外的人用就叫做“奸”,看看那
精美的西斯版就
知道男人千人斩叫英雄,女人就贱pu,原来有洞没洞差这么多(很多都是
女人骂女人= =
: 说到大清律例,刑律第366条(也就是大清刑法第366条)规定,“犯和
奸(也就是通奸

: 者,无夫杖八十、有夫杖九十”,而第367条还规定,“凡纵容妻妾与人
通奸,本夫、奸
: 夫、奸妇各杖九十。”
: 这意思是什么呢?清朝的通奸罪,只针对女人,男人通奸是不犯法的。
如果未婚女性与
已婚男性通奸,要打八十下的屁股;而身份如果是已婚女性,那么就加十
下。至于男性,
那么肯定没问题。唯一处罚男性的时机,就是如果纵容妻妾与别的男人通
奸,则老公、老
婆 、奸夫,通通都打屁股九十下。
: 中国是没有通奸罪的,但是本朝承袭大清律例,博大精深,当然要有通奸
罪的设计。本
朝的通奸罪,规范在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其相奸者
,亦同。”,很遗憾,这条规定不分男女,与大清朝不同,都要受到约束
。而且我们在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特别为了维系家庭,开了一个特例,也就是告诉不可
分的例外。甚
么叫做告诉不可分呢?就是如果有两个共犯,要提告就要两个一起提,不可
以只告A不告B
。然而,在通奸罪当中,可以选择只告小三,不告配偶,以免破坏家庭和谐。
做个假设,会不会最后夫妻合体,搾干小三呢?
: 另外一个比较有趣的规定是,在刑法245条中,另外针对通奸罪提到,“第
二百三十九条
: 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所以,如果配偶事先知情纵容,或
是事后原谅
, 就不能提告,这样的规定还好,不像大清律例,事先纵容就得要打屁股。
: 为什么要废除通奸罪?首先要从“奸”的定义去论处。基本上,所谓的“奸”
,在刑法
的意义上,必须是两人性器官的接合。所以如果是一人的其他身体器官接合另
一人的性器
官(白话文叫做口交),是不能处罚的。如果连口交都不能处罚,遑论牵手、
接吻、爱抚
等等,只要没有性器官接合,那么刑法就不能管。这样的定义就很有趣了,就
算脱光衣服
盖棉被纯聊天,有没有违犯通奸罪,就要看检察官与法官认定的尺度了,即使
没有捡到保
险套、卫生纸、自己录的性爱光盘,他们还是可以自由地认定应该有通奸;这
样的通奸,
到底有什么意义?如果通奸罪要处罚的原因是因为配偶对感情不忠贞,难道脱
光光在一
起上床,只要没有接合,就不违反感情忠贞的义务?
老实说我也觉得颇瞎的...
: 重点还在于,台湾的民情社会,对于男人外遇,还是跟大清律例一样,同
情赞叹外加上

: 处罚。举例来说,男人外遇,我们称之为风流。被老婆发现时,婆婆就会
出面了,“男

: 嘛,逢场作戏,想当年你公公怎样怎样,我还不是怎样怎样就走过来了。
”,老婆接着

: 会想,孩子不能没有爸爸,所以最后决定,只告小三,不告老公,变成两
个女人的战争

: 如果是女人外遇,我们称之为淫荡。被老公发现时,岳母绝对不敢出面,
而是跟着女婿

: 起骂自己女儿不要脸。老公最后会决定,奸夫淫妇通通都告,顺便离婚拿
孩子监护权,

: 产一毛都不给淫妇,那个可能在一起十年、帮自己带小孩洗衣服煮饭十年
的淫妇。至于

: 夫,当然是带到南港山区关在狗笼里打一顿顺便在伤口浇上蜂蜜水,三天
三夜后再说。
: 所以,通奸罪对于男人而言,真的是无伤大雅;但是对于女人而言,简直
就是恶法一只

: 然而,反对废除通奸罪的性别,竟然是女性居多,认为可以做为婚姻倒台
的最后一道防
线
: 。我只能说,心都不在了,法律到底如何挽回婚姻?
: 通奸罪,平均不过判刑三个月,易科罚金也就九万元,到底谁会怕谁?
: 最后,我再来补充一条大清律例。刑律第285例(也就是大清刑法第285条)
规定,“凡

: 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妇依
: 和奸律断。”、“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
若奸夫自杀

: 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 这条文比较复杂。意思大概是说,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当场抓到奸夫淫妇,
立刻把两

: 杀死,无罪。如果杀死奸夫,妻子还是要打屁股。严重一点的罪行,就是淫
妇与奸夫合

: 把老公杀死,这时候妻子要凌迟处死,奸夫只要斩首就好。问题是,如果奸
夫杀死老公

: 淫妇不知道,可否放过淫妇?答案是不行。淫妇还是要赐白绫一只,可以上
吊自杀留全

: ,比起斩首高一级。
:
作者: 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   2014-05-04 20:55:00
那个...上色的地方要不要补一下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4-05-04 21:04:00
推婚前教育!
作者: Keyblade (安安你好)   2014-05-04 21:20:00
我倒是觉得网络上是男人骂女人多耶@@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05-04 21:42:00
这篇看不下去><
作者: Rodrigo (swinger)   2014-05-04 21:05:00
因为BBS不排版~句子太宽很难读~要然就得对每段下重点注解
作者: Rodrigo (swinger)   2014-05-04 22:00:00
等一下我来发表我看过的拥护通奸罪的理由 XD
作者: zvezda (star)   2014-05-04 22:00:00
推 但建议调整一下排版...
作者: doroarien (多罗亚利安)   2014-05-04 22:19:00
试试在萤幕3/4处换行 视线就不用跑那么远(结果变教学文)
作者: zvezda (star)   2014-05-04 22:22:00
有好一点 不过色码部份要再调整喔 *[m 要用ctrl+c输入不必要的不完整色码建议修掉
作者: Ben1219 (Oathkeeper)   2014-05-04 22:33:00
女人真的会为难女人...尤其职场对女性不友善的也常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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