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洪仲丘案轻判

楼主: ArrancarnNo4 (4号)   2014-03-08 07:57:03
看板上讨论很热烈,也有很多先进发表了掷地有声的看法
不过说到人命不如动物我倒有点意见
鉴于目前出来的只有宣判的部分,正式的判决书还没出来
所以以下看法大多只是个人想法跟猜测
有人说虐死动物都要判多重多重,虐死仲丘居然轻判6个月
首先,军刑法 上官藉势虐待致死这是一个加重结果犯,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虐待+过失致死
意思是故意虐待但没有杀人故意,不小心让人死了
而虐待跟致死之间必须有危险关联(也就是虐待跟死亡要有因果关系)
我们先来看动物方面
参照动物保护法(先不讨论保育类动物)
第 2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
片: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
、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宰杀犬、猫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
杀之动物。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情节重大或二年内再犯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锾。
五年再违反第一项各款情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
金。
也就是说如果我虐待动物致死,至少要五年内虐待动物致死两次,才会有可能被判刑1年
以下,初次犯罪的话,要情节重大才有行政罚,那单纯虐待动物没致死就会更轻
动保法第30条(节录)
有下列情事之一,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使其所饲养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动物重伤或死亡,或五年内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
以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纯虐待顶多罚1万5~7万5,不小心虐死了或5年内虐待2次以上,刑期是1年以下
然后我们来看看陆海空军刑法
第44条第二项
上官或资深士兵藉势或借端凌虐军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凌虐一次就有5年以下刑责了,单就条文本身的刑度来说,熟轻孰重?
(唯一让人不满的是,居然没有并科罚金的规定,导致这次没办法并科罚金!)
这次陈毅勋被判藉势凌虐军人,而不是加重结果的凌虐致死
宣判上认为陈虽然有凌虐洪,但在他负责的时段跟操练结束后,并没有造成会致死的伤
害结果出现,所以虽然他故意凌虐洪,但他的凌虐造成的伤害强度并不至于导致死亡
(也就是宣判上所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陈的操练跟热中暑有因果关系)
真正导致热中暑死亡的,是在他之后接手的那几个人(也就是被判过失致死的那几位)
所以陈毅勋不用为死亡负责,自然也就没有加重结果的可能
结论上来说,他是初犯(可能不是第一次操兵,但毕竟没有前科)、不用为死亡结果负责
再考虑到他施加凌虐的手段只是高强度的操练,而其他一起被操的士兵也没有受到伤害
(宣判没提,所以我想可能连轻伤都不见得有)
若他犯后态度良好又有悔意
(姑且不论是真的有悔意还是假的)
凌虐致重伤也才3年起跳,如果连轻伤都没有,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用了什么非常残酷的手
段凌虐(SM啦、逼人吃屎啦、水地狱啦...)
那怎么可能给他封顶判5年?
能够争执的刑度大概也就是3年以下,连轻伤都没,可能就缩小到2年以下了
加上刚刚说的初犯、犯后态度、证据可能也不太够
6个月是有点轻但就算重判大概也不会超过1年半吧,我想
所以其实并不能简单的说虐死人比虐死一只猫还不如,因为法官认定的证据只证明有虐待
(单纯过度操练)而不到致死的程度,基本上就不能说"虐死人"(单纯以宣判来说)
如果要拿动物保护法来相比的话,要等到虐待第二次以上才会有刑罚
而且动保法刑期好像通通都是1年以下,哪里来的虐待猫比虐待人重?
其他接手的人,因为不是上官或资深士兵,所以不可能讨论军刑法的凌虐军人罪
就通通回归刑法的杀人或伤害致死、业务过失致死
杀人故意当然无法证明,所以不可能用
比较可能符合大家情感的是伤害致死,但也没用到这条
我看完宣判以后,推测是因为他们接手操练的时候,是依照一般程序进行正常的操练
而不是像陈毅勋一样故意过度操练
加上客观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他们有伤害故意(同时也有其他兵被操,其他人都没事)
法官自然也没办法判他们伤害致死
最后只能全部丢去过失致死(没注意洪的身体状况不能负荷一般操练、没有更换可以遮阳
的场地.......)
刑法276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
元以下罚金。
(罚金的计算方式有变了,只是条文还是用旧币制而已)
其实依法条规定来说,要争执轻判的话,应该要针对这些被判业务过失致死的人才对
不过这些小兵其实才是最倒楣的
有恶意凌虐的人是陈毅勋等人,小兵们虽有疏忽但也是按照正常强度操练
正常来说是不应该死人的
结果之前累积的疲劳跟伤害大爆发,人死在他们手上
但现存证据却无法证明陈毅勋的操练跟洪仲丘的死亡间有因果关系
(死于热中暑,偏偏陈毅勋凌虐完没有热中暑的状况发生)
或许我们用脚趾头想也会觉得怎么可能没关联,但证据无法证明
因此法官不能胡乱推测
如果今天法官重判他们5年,我想这才是不公不义
法官或许也注意到这点,所以没有让他们背比陈毅勋更重的刑期
总之,从宣判来看,证据只能证明洪仲丘死在两组人马的手下
一组凌虐,一组过失致死
但没办法混在一起变成凌虐致死
至于范佐宪,他只是把人送进去而已
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指使里面的人搞死洪,不然,他离洪的死亡更远
更不可能让法官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了
不过还是要等判决书正式出来啦,以上只是我个人小小的感想跟猜测
其实真的不关法官的事啊...证据就这样,我想顶多就6个月跟2年的差异而已
然而,就算判2年,大家会满意吗?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09:11:00
就理性说还是判轻了点
作者: wjs19 (冏毛男)   2014-03-08 09:41:00
楼上,会觉得判轻,就不是理性了吧
作者: Hakanai (はにかむ夕暮れ)   2014-03-08 10:39:00
推一个~ 受教了 @_@
作者: Gratulor (与光同行)   2014-03-08 11:19:00
判两年会有裁量瑕疵的问题。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4-03-08 11:32:00
其实事情如果发生在自己喜爱的家人身上 看法多多少少会改变
作者: blaukatze (姬 泰)   2014-03-08 11:32:00
确实是轻了点 很多法律从业人员也这么觉得 他们只是在替法官辩护判决在合理范围内 并不是说不应该再重一点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3-08 11:34:00
看完Legal high2后对现在的社会现象很迷网阿...
作者: Fugue (逃之夭夭)   2014-03-08 11:34:00
哪里来的“理性”?谁的“理性”?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3-08 11:36:00
古美门:这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
作者: tsunade802 (紫阳花)   2014-03-08 12:36:00
法官看证据说话
作者: iluvcorn (玉米)   2014-03-08 12:59:00
很多人都觉得应该要271吧 名嘴 媒体也一直诱导往那方向想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3:00
刑度裁量范围内本就有轻重之分 8个月跟一年也有轻重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5:00
并不是认为法官判决完全正确才是理性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8:00
我并没说判决错误只是对刑度表达意见 我相信不同法官来判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9:00
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这就是自由心证的结果
作者: shin1226 (Iris)   2014-03-09 00:06:00
适用法条就如此 法官不可能超出法条外判刑 这案子再判也不会再判多重吧..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9 05:41:00
你真的有看法条刑度有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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