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各位口中的警职人员,我真不知道该哭还是该笑。
哭各位对警察的观感如此负面,原PO文章下面推文更说"现在的警察怎么都这样啊"。
笑各位对警察的观感如此负面,就像我之前在别的板回文中说到的内容一样。
家暴,不是一次、两次就能知道的,更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判断的。
我知道现在社会很多家暴相关消息,让人看了都会怕怕的,
原PO所提到的"赏耳光"更不是一个正确的教导小孩的做法。
但是,仅仅一次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家暴,这有点难下结论。
原PO的男友,其实我觉得他做的并不能说错,但也不是完全对。
就像原PO也是,我不觉得原PO你的行为正确,但也不能说错。
我们在侦办贩卖毒品案件的时候,检察官都会要求我们,一个毒贩
至少要找到三次贩卖的事证,不管是一个下游咬他三次,还是三个下游咬他贩卖。
有的人会说,只要卖一次就是卖阿。
是,你知我知独眼龙也知,但是,我们就是不能这样跟检察官讲。
你说小孩被打耳光,家暴阿!
是,你觉得是、留言的网友也觉得是,但是评估是否构成家暴的人不一定会这样判断。
上周六正巧有个小故事,分享给各位。
周六晚上,跟家人在楼顶阳台弄个烤肉聚餐。
茶余饭后,聊到个“小孩教育”的话题,婶婶说了一个笑话逗得大家哈哈笑。
她说,她一个朋友的小孩,念国小(不知道几年级,但是听形容应该是低年级)。
国小现在教育超先进的,不仅老师不能体罚学生,老师上课还会教学生“儿童福利法”。
儿童听的懵懵懂懂,到底有没有办法理解,这我们不知道,
但是婶婶的朋友的丈夫,有一次因为小孩不乖,抓了拖鞋要打小孩屁股,
还没打下去,就看到小孩扠著腰,“你不可以打我,我有儿童福利法!”
婶婶的朋友跟丈夫听了莞尔,但是还是朝小孩屁股打了一下,
小孩就往电话跑过去,抓了电话就说
“我要打电话给警察,我有儿童福利法,你不能打我。”配上婶婶的动作超逗趣的。
婶婶的朋友丈夫说:“你打阿,打了警察就把爸爸抓走了,看谁给你买早餐送你上学!”
小孩听了,扁扁嘴,电话放回去,“不打了,不能抓爸爸。”
很佩服婶婶学的扁嘴模样,活灵活现。
有些法律的规定,单单从条文之中不能完全的理解。甚至有的还会有配套法律,
像是XXX施行细则、XXXX实施办法等等的“行政规则”。
宪法 > 法律 >>> 规则or办法,
这应该大家都懂,但是大多数人接触到的顶多到法律,
规则倒很少去注意,更别说检警内部自己设定的一些“不成文规矩”。
贩毒事证要三次以上,这是检察官为了起诉毒贩所做的一种不成文规矩,
毒贩很多都很狡诈精明,能狡辩的就狡辩,能唬烂的就唬烂,
脱罪嘛,谁不会绞尽脑汁?
如果仅有一次的贩毒事证就依据贩卖毒品移送,可能案件到检察官那边,
一开庭讯问,毒贩打个太极拳推掉了,或者找个理由硬凹过去了,
怎办?案件都到这了,不起诉?转成持有施用毒品起诉?那也要等鉴定书阿。
(这时候就要佩服那些跟毒贩配合的律师,死狗都能被他们说成活的)
或者又像这两三天的新闻,某议员被警察临检的时候出言辱骂还动手打人,
员警这两天才提出告诉。
新闻页面下面板友骂翻天,“警察无能!妨碍公务现行犯逮捕阿!”
“公权力不彰!议员喝花酒警察不敢抓,现行犯也不敢逮捕!”
是阿,超无能的,公权力超不彰的,
谁叫你们民众给予立委议员如此大的权力,又限缩我们警察的执法行为呢?
动不动“执法过当”,没戴安全帽的小鬼骑车过去追也不是不追也不是。
更别说你们自己选出来的立委议员,手上把握着警察年度预算,
命脉掌握在人家手里,如果今天真的逮捕了,恐怕隔天就是分局长、局长要出来道歉了。
正是因为有争议,所以学长用忍辱负重的方法,用隔日提告的方式,
小虾米撞大鲨鱼。
为什么?
是你们给的阿,是你们种下的因阿。
假设原PO今天真的蒐证了,跑去报案,我来推论一下:
受理家暴的单位要求原PO证据:有影片,对方的姓名?住哪?原PO大概不知道。
好,就算警察前往餐厅跟餐厅的人询问才知道是常客,知道住哪姓名好了。
警察前往该父母家中查看,如果看到一家和乐融融,该父亲会不会说:
警察扰民!我正当管教小孩警方还要介入,住海边阿?分局长出来道歉!
好,就算警方前往该父母家中查看,确实,小孩不但被打的痕迹还在,甚至因此
身体有受到创伤,确实有家暴之虞,
那,也是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转介社工处理,警方的职责仅有防止现行犯的
可能,或者当场见有现行犯暴力行为才能加以逮捕。
今天原PO你说的状况,就算有警察在场好了。
是否能算现场见有暴力行为?是否能加以逮捕?
如果小孩或母亲或家人提出意见,警察当然可以受理做预防性逮捕或处置,
并立即连系社工前来评估并处理。
但是?妈妈没意见、好像还有个姐姐?也没意见。
就算当场有警察在现场,我们是否可以介入还是个问题。
更别说是原PO拿着手机录影了,如果今天当事人对妳提出质疑,妳该怎么回答?
“清官难断家务事”。
警察执法受限很多,除了明文规定的之外,还有不成文的规定。
“公园老先生十块二十块的象棋麻将”,算不算聚赌?
算阿,刑法266条公然聚赌阿。
但是抓了,分局长官会觉得你大砲打小鸟,送去地检署还被检察官白眼相待。
我错了吗?我依法办理阿!
“老太太觉得路边波斯菊很漂亮挖回家。”
这个著名案例我就不用提了。
他们错了吗?依法办理阿!
因为台湾情理法,情>理>法。
看到这可能有人就跳出来,“公权力不彰!”
是,每个人都知道,
但是今天如果事情发生在你身上,我想你也会希望情>理>法。
没戴安全帽不对,警察开单很正常。
但是今天如果是你被抓到,你会不会希望警方动用裁量权,口头告诫就让妳走?
所以看到这边懂我的意思了吗?
你没有错,怀抱着这种热血想让社会变得更好的理想,你没有错。
你也有错,有些事情不是仅仅看表面或者一次两次就能断定的,所以你也有错。
你没有错,你希望让警方来调查这到底有没有涉及家暴,所以你想报警,还骂男友。
你也有错,裁量是否有家暴行为的人,不是你,不是警察,而是社工,是家暴防治官。
最后你可能会问,那,这种状况让妳看了心里很难过,不想这样看那个小孩受苦。
妳该怎么办?
以私人立场跟妳说我的想法:
录影,丢苹果东森TVBS随便哪个都好。
妳不知道对方家长姓名年籍?没关系,网友人肉超恐怖。
妳不确定该父亲是否平常都有施暴行为?没关系,网友人肉超恐怖。
妳不确定该父亲会不会受到制裁?没关系,网友人肉超恐怖。
恐怖到让妳会做恶梦。
因为媒体这怪物被台湾民众养的超肥的,远比警察有用多了。
给他一点味道,他会掘地三尺帮妳挖出一切,然后挟带着民众舆论辗过去。
可能会尸骨无存。
如果这是妳要的,就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