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女版的版友们大家好
网络交易现在已经相当发达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的法条
其中关于七天鉴赏期的法条却仍有许多漏洞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
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
任何费用或价款。”
但是其实若购买一些具有时效性的商品像是具时间性的票卷(演唱会门票等)/年菜
/贴身衣物/游戏点数/游戏帐号/化妆品...等
就无法受到七天鉴赏期的保护 其相关法令如下
我国电子签章法草案第十七条之规定:“以电子方式为商品或服务之交易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会商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排除适用消费者保
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十九条之一之规定:一、商品或服务之性质,经交付即不能回复
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二、商品或服务之提供具有时效性。三、性质上无法退还、
具易毁坏性或时效性之客制化商品或服务之提供。”
所以应该是要禁止具时效性商品网络贩售
还是应该加强具时效性商品的退换货机制
才能来有效降低网络顾物的争议
不知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第一次发文不会上色以及排版不佳若有不适请大家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