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教~~这样算"侵占"的行为吗???

楼主: cyndimax (Cynthia)   2013-11-21 17:33:29
※ 引述《vivi1223 (vivi)》之铭言:
: 在3年前跟我哥约定好,每年我们各自出5万
: 存到一个帐户内要作为可能日后要买车或是买房
: 或是当作孝亲费用或是家庭急用金
: 也就是我们各自都有出一笔费用入到一个帐户内
: 现在我有需要当初我自己的那些金额
: 所以我想要把那些款项要回来
: 请问我可以主张要回来吗
: 当初我们说好要存入一个新的帐户
: 也就是那个帐户不是我的名字,也不是我哥的名字
: 但是最近才发现当初我的那些金额都是汇入我哥的帐户内
: 现在我要拿回那些金额
: 我哥如果不要还我
: 可以告他侵占吗??或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要回我的那些金额呢
: 请教对这方面有经验或专业的版友
: 先谢谢大家了
不好意思我自己是法律系大四的学生
刚好在念财产犯罪的部份,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也想了一下
想要把我的想法和板上厉害的人分享
因为我自己也有点疑问
以下是我对这个案例的看法
侵占罪规定于刑法335条
通说关于侵占罪的定义是
“对于他人之物,本无处分权限,乃以不法所有意思,排除他人行使所有权而
自行实现其不法领得意思之一切行为。”
而通说上认定是否该当侵占,须视行为人是否为合法持有之人
例如是基于契约或法律而持有该物,才会构成侵占罪(类似身分犯的概念)
而原PO和哥哥约定汇一笔钱到一个户头,作为未来的急用或是家庭用金
即使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法律上亦会认定此应成立民法上的消费寄托关系
故原PO的哥哥即该当侵占罪当中“持有他人之物”之人
而行为人要件符合之后,还要符合法条关于侵占之行为之要件
通说实务上均认为侵占罪须“易持有为所有”
只是实务认为侵占行为系“据为己有,客观上足以表征其以所有人自居之行为,
不以造成所有利益之损害为要件”
惟学说上有认为须“客观上足以表征行为人以所有人自居的侵占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取代
所有人之地位而消耗所有人所有利益之行为”才能该当侵占
例如今天原PO哥哥把钱通通提出来花用,这样就该当所谓的侵占
以上这些都是客观构成要件的部份
另外在主观部份
财产犯罪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不法所有意图”
也就是说原PO必须证明原PO哥哥侵占的行为具有不法所有意图才会真正该当于侵占罪
而在这个案例当中会出现问题的就是所谓的“不法意图”
不法意图是“对于其无法律上权利有认知”
但是这个户头原PO说是他哥哥的名字,即使他哥哥花用,那也不构成所谓的不法意图
除非例如原PO汇了20万,而哥哥把户头花到剩下20万之后仍继续花用
这时候才可以认定哥哥有不法意图
如果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主观上具备不法所有意图且具备故意,
并且没有阻却违法及阻却罪责事由
这时候才可以认为成罪
以上是单就侵占罪的部份啦,但是我其实也没有很厉害
像是我就不太确定“行为人客观上有没有以所有人自居”这个要放在客观构成要件讨论
还是放在主观不法上面讨论
而且我也不太确定民法上的消费寄托到底哥哥有没有取得所有权,
如果有取得的话,时点是什么时候
另外我也想知道这个案例有没有混同的问题
反正我法律没有很强啦,我只是趁机来问问法律知识的哈哈哈
噢然后我刚刚说的这些都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喔
所以如果原PO真的要走诉讼程序的时候还是要提出证据
例如可以认为你们之间有讲好那笔钱寄托在哥哥那里的证据
以及哥哥的确超出自己所有范围而为利用那笔钱的证据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
希望大家不嫌弃:DDDD
作者: spe3x (CHUCK)   2012-01-21 17:42:00
好像不会取得所有权耶 动产要让与合意跟交付 虽然有交付可是版友没有要把钱送她哥吧但她哥是有权占有应该没错
作者: poeoe   2012-01-21 17:58:00
依民813准用812似为取得所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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