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多元成家的问题

楼主: iris1025 (Iris)   2013-11-11 01:41:35
关于伴侣法我也有点疑问,一是法律的片面解约权,一是伴侣卡的问题
大部分内容是转自我自己FB上的,所以语气有些冲,我尽量修,但请大家多包涵!!
关于伴侣法除了性与生育的议题外,我心里理想的伴侣法是有些近似婚姻法的强制
就是非有“重大事由”或“他方违反契约”不可单方解除关系!!!
当然能和平分手是个理想,
但当开放选择不对就离开的全能时,为何不在结伴侣前就先想清楚
就像婚姻法不是用来逞罚人用的,通奸该除罪化,但解除婚姻不该仅凭一人选择,
不然结婚为何不能自己一个人作主?
难道,失去了爱情、相依的归属感外,人就没有了其他感情吗
没有其他生活上难以切断的联系吗?
如果该切断一切,难道就一句我不要理你,就可以自行离去吗
那沟通又是什么?我觉得这部份很自私又很自我
即使是债权的双务契约,也不是能任意解约的,
也没有所谓赔偿就可以解约这件事,
契约签订就有约束性,两人都会被拘束,
解约权只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或他方有违约的情势上,
所以即使对方耍赖仍可请求完成契约!!
((只是实务上常有难以实行完整全能的情况。))
网络上常看到有装可怜的人,哭哭的说自己不清楚法条等等或是我全然相
信对方没看文件的话,我都很想臭骂过去,
做决定前不会多问一点,想久一点吗?
结伴侣本就是人生大事,本来就该多时间跟花脑容量思考,
再说人生本来就有风险,不可能十全十美
老实说,我还宁愿婚姻法修部份法条,把伴侣关系用类推适用就好
另外,关于伴侣卡的方面,为何要多这一张东西???
我强烈建议结伴侣就应该在身分证上显示
因为那是最基本“基本识别”,
如果你的男朋友或女朋友是有结伴侣的人,
要结婚时哭哭跟你说,我有结伴侣,我不能背弃道义责任,
是要到时感叹遇人不淑吗?
或是好一点,结婚时他片面解除伴侣,
然后,也许就有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在婚姻时迎接你
或许,你还不知道除了你们的婚生子女外,后续会跑出个小孩要逼你认领
(孩子有DNA鉴定的请求权)
当然,这是防别人道德瑕疵的想法,但我觉得伴侣卡真的很多余
我也会怀疑如果单方解约那么普遍的情况下,
伴侣卡的一些后续问题
如果单方解除伴侣关系,返还的伴侣卡是一章还是两张?
还是伴侣卡仅发一张?那又归谁保管?
如果今天伴侣卡是一张回收一张公告失效,
有人拿失效的伴侣卡去请锁匠开门......
个人生活该如何保障?
难道以后锁匠开门还要查验伴侣卡使否仍生效,或是开锁前
要去警察局或户政报备查询?
还是伴侣卡每隔几年就要重新盖章一次?
伴侣法的立意良善,但随着而来的问题也会很多
也许有一天我会需要用到伴侣法,
但是以我的立场,现在这样的法案规划,我无法支持他
也许有人觉得,是我这样的人把这个法律想劣化,
这是个人人心不正问题,不该这样偏颇想歪
可是,我认为“只有感情诉求是不够的”
民法的亲属篇婚姻篇就是规定每个国民的“法律关系”
所以尽量要以全面化的方式去设想“后果”如何
我不喜欢修法冲动,
我还宁愿法律被动的等待全民已对结伴侣有习惯法的产生或多数的普遍共识,
才去推行法律革新
当然,我还是有很多曲解的可能,因为光这两点就很难让我有想继续看下去的理由
有错部份就请知道的人补充吧
作者: MapleT (枫)   2012-01-11 02:12:00
立论一开始就错了,伴侣法不是爱情,如果你和一个好姊妹
作者: MapleT (枫)   2012-01-11 02:13:00
住在一起互相照顾,好姊妹有一天要结婚去了,难道你要他非常难以搬出去,搬出去还要赔偿你吗?
作者: MapleT (枫)   2012-01-11 02:14:00
你觉得好姊妹搬出去结婚就是屁股拍拍把你扔了吗
作者: ggl12two2 (A子)   2012-01-11 02:47:00
但基本上伴侣法第一个就是联想到情侣阿
作者: ggl12two2 (A子)   2012-01-11 02:48:00
楼上m大例子没错 但也会发生原po说的情况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2-01-11 03:18:00
能够片面解约的东西,跟口头约定有什么差别
作者: poeoe   2012-01-11 03:31:00
口头约定也不能片面解约阿~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2-01-11 03:34:00
M大跟原PO的都是个案但都是极为可能会发生,所以原PO才提问啊!同样都是需要伴侣法但事后却发生问题。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7:11:00
伴侣制若没考虑让情侣适用,就不会特地设定跟婚姻互斥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7:12:00
原po的立论根本没问题
作者: shiaochu (眼镜行千金5566)   2012-01-11 08:46:00
我是觉得伴侣某程度不能跟结婚混为一谈,所以伴侣卡或是身
作者: shiaochu (眼镜行千金5566)   2012-01-11 08:47:00
份证多一注记,实在是多余的;若是又要卡或又注记,跟结婚又有何差异呢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讨论过于集中在)   2012-01-11 09:01:00
把我的问题整个具体化好多!!!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9:30:00
所以它的定位根本不明啊,如果不是给情侣用的,为什么要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09:31:00
限制1v1?还不能跟婚姻重叠?可若是要给情侣用,根本也很鸡肋,很多法律关系等其实现行法就能解决了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0:26:00
不是啊,我的意思是,如果伴侣制度像一楼说的那样,是针对好朋友好姊妹,那为什么还要限制1v1?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0:27:00
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闺蜜这样?
作者: hsyinu (事情真多)   2012-01-11 10:45:00
我有疑问的是,各位觉得假若伴侣法过了,会想去登记的有哪些人?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1:00
可是那是刚好你阿姨的状况是两个好友,如果她们是三个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2:00
好友,那不就要牺牲一个没办法纳入保障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3:00
我也有同snow大的疑问,得到的答案是三人以上去选多人家属,阿多人家属保障又不比伴侣完备,照这种回答那岂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4:00
不是好友多的倒楣?? 所以之前才会问说伴侣制度的核心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15:00
价值到底是什么?? 人家婚姻规范一对一是为了保障性忠贞伴侣既然说不只保障性关系,那学人家一对一的原因是??总要说明一下吧??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4:00
原PO妳搞错重点了,我跟苹果爱丽丝的意思不是伴侣是否应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5:00
开放1V1限制,而是在说明"这个草案成立目的让人困惑"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7:00
妳说的理由"也许"是原因,但其实并不是很能说服大众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1:38:00
所以又要回归原点:伴侣制度到底是要给谁用呢?
楼主: iris1025 (Iris)   2012-01-11 11:41:00
那也许你该好好回篇文,让别人完整了解你觉得立法目的的
楼主: iris1025 (Iris)   2012-01-11 11:42:00
问题出在哪,不然我只觉得你在1对1上跳不开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3:00
她不是在一对一上跳不开,是在问立法目的是什么,有个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4:00
目的才会有这样的规定,而不应该是别的制度这样所以我这制度也这样,另外我觉得应该是推动制度的人说明他们的目的并回答质疑,不是提出一个模模糊糊的概念然后用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5:00
问题回答问题,比如人家问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你回那不然你觉得是怎样?? 或者 现在制度问题就很多了阿!! 这根本不算回答阿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1:47:00
我国婚姻的确是有保障性忠贞的意涵在喔,这不是觉得的从法条制订就可以看出来,大法官解释也有说明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2:00
我不是在质疑原PO你,是在质疑立法者啊,也没有要你能解答我疑惑的意思,我从头到尾只想说“我觉得立法者都没搞清楚自己在干嘛”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4:00
既然立法者自己都没搞清楚,要别人怎么支持他的草案?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6:00
我好像没有看到哪个支持者,愿意好好就这些真正的问题提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27:00
出解决之道,只会不断强调“我们哪有支持3P4P”之类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2-01-11 13:30:00
而且草案是谁提出,不是他们应该好好解释立法目的吗?怎会问起质疑者的立法目的?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2-01-11 13:34:00
Snow大最后两句讲得太好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38:00
推snow,问了好多次只得到保护A族群也保护B族群不行吗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39:00
这样的答案,A族群需要怎样的保护和规范和B族群又不一定一样,而且这样规范的同时可能也限制了C族群,所以才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0:00
问出发点到底是什么,可能这问题支持者也无法回答吧??上一篇C大提出的疑问就很好,如果伴侣制要保护的是"共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1:00
同生活的关系"那限定人数和与婚姻互斥的规范是为什么??人家就是在问这个阿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2-01-11 13:48:00
所以讨论到最后纯朋友关系需要成家受法律保障的才是最弱势的族群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8:00
也许问"谁适用这制度"支持者很难理解,因为他们觉得"谁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49:00
都可以用",但事实上也不是,有婚姻的不能用,超过两人的不能用,我就是在问为什么这些人不能用伴侣制?? 如果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50:00
保障的是共同生活的稳固性,这些人为什么要被排除?? 如果不是,那伴侣制到底要保障的是什么??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11 13:57:00
阿附带一提我觉得可以单方解除也没什么稳固性可言,不过这又是另一个议题了,光适用主体我都觉得很不周详了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2-01-11 14:10:00
单方解除应该也是伴侣制主要推崇的吧? 少了这就跟婚姻没两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2-01-11 14:11:00
样了。但支持者都不面对这问题还在那边什么事先就要两方都要有共同意识
作者: archimonde (archimonde)   2012-01-12 21:14:00
相信爱情走婚姻(年轻人居多).不信走伴侣(老人居多)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3 14:45:00
也觉得要实行就把伴侣在身份证上显示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3 14:47:00
当初延伸出伴侣卡就是若显示怕同志遇到出柜的问题
作者: belledemi (小华)   2012-01-23 14:49:00
但以现在伴侣精神立意好像就没这个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