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下我对伴侣制的看法……
基本上我不赞同,因为意义不明,且所谓的实质“保障”不多。
如果不以性与爱情为前提,而是以互相照顾为出发点,
为什么伴侣只能有一人?
既然非爱情,这样的关系不应该是一对一的。
为什么伴侣与婚姻只能二则一?
难道结婚了,就不能照顾独居无亲的好友?
如果是以情侣同居/试婚为考量,
伴侣间却没有维持忠贞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伴侣并没有像结婚排除近亲。
若法案通过,就会变成法律告诉你:
“你可以跟近亲试婚,共同抚养小孩。”
但试婚满意了,考虑走下一步了,法律又说:“很抱歉你无法与之结婚。”
这不是很荒谬吗?
若再考虑外籍配偶,将来又该如何处理外籍伴侣?
可以跟外国人结婚,为什么不可以跟外国人同居试婚?
到时又该如何区别真/假缔结伴侣?
真的要为这些族群设立多元成家,我觉得应该区分上述两者(爱情/非爱情),
给与两者不同的身分(同居/法律关系人),不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