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其实是骗人的
这是小弟在立法院发呆一年多的结论
因为辩论而接触法律,到大学念法律系,到后来的打工和工作都跟法律难脱关系,
对于法律,有一种信赖和憧憬。因为我们不管做什么讨论,都是以法律为前提。就
算不是现行法,也是以其他立法例,或法理作为思考的基础。
但是从工作的经验中,这样的信任和憧憬不断的被撼动。
在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大部分来事务所的人,都是希望律师帮他找到不受法律拘束
的途径。让他们可以在犯错以后,付出最小的代价。不然就是看着期待法律给予保
护的笨蛋(是好人,但是笨),枯等漫长又伤神的“程序”,期待一个不确定的无
力判决。
在那个时候,我们还可以勉强的用“程序正义”聊以自慰。想着这就是保障人权的
代价,为了让大家免除无缘无故被抓被判刑的恐惧,只好让厚脸皮的人享受赖皮带
来的利益。虽然法律不见得可以维持全部的实体利益,但是至少我们捍卫了大家都
可共享且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让团体可以不满意但共同生活下去。
来到立法院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所有来我们办公室的人,都是希望可以利用立法委员的权力,在高于法律的地方产生
作用。就算不是直接开口要走后门,法律修正的陈情又何尝不是如此?因为现行法让
他不方便,他就想办法找关系用方法拜托立法委员修正法律,这样谁还要遵守现行法
?
但是妳说他们不对吗?这不就是民主的机制吗?民意代表就是反映民意,他听到什么
就反应什么,不正是这样?所以民意这个东西并不是多的人赢,是大声的人赢。妳说
什么国家长治久安,全民利益,谁管他那么多,重点是现在活在这个土地的人想要什
么。所以妳只能期待全民素质的提升,不然就是喊的比别人更大声。(当然也可以移
民)
这就是所谓民主的必要之恶,以前我可以讲的很大声,但是现在不敢讲,因为这个“
必要之恶”,其实只有“恶”一个字有意义啊!总之一句就是台湾人没有民主素养,
所以不管任何民主制度都没有用(我没说没民主素养不好)。
【太长代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