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判决

楼主: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5-01-25 12:02:36
※ [本文转录自 PttLaw 看板 #1Kn6h98R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PttLaw
标题: Re: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判决
时间: Sun Jan 25 12:02:14 2015
主旨:
本案维持原处理方式,不予处罚。
本判决转至Violation板,
请原审法官留意理由第 5 点。
理由:
1.按本板 #1KaxtRVU 判决理由第 3 点:
若寄信人再度寄发之信件,
乃表达尊重收信人先前回信之意,
且信件仅一封、且内文简短,
如仅回答:了解。
此影响信件沟通自主权甚为轻微,
不应认定为违规。
依此,关于信件骚扰之判决先例,
本部(PTT法务部) 已采修正之立场,
考量之要件包含:
(1)内容是否乃表达尊重之意
(2)信件是否仅一封,是否简短
(3)对信件沟通自主权之影响是否轻微
又相同判决之理由第 4 点:
寄信人再度寄发信件,
乃是因为遭受恶意挑衅者,
则不应认定为违规。
对于主张不愿沟通之人,
不应有挑衅文字,
亦为考量重点。
此二点合先叙明。
2.本案中,
被检举人寄信予检举人,
首封信件意在解释其不懂检举人之表达,
且主张自己并没有沉寂。
检举人于收信后请被检举人勿再来信,
不爽找板主,勿再与其说 543 。
被检举人收到此信后,
回复一封信件,
内文为二行二十多字,
并非继续说明其关于没有沉寂之原旨,
乃表达其仅在回答疑惑,
且没有不爽,
以及不再回复之意。
即使回信后续有"不再回你456"之用字,
不甚礼貌,
亦为回应检举人"请不要再来信跟我讲543" 之对应语句。
同理,
被检举人之所以回应自己"没有不爽",
乃因检举人曾去信表达"不爽找板主"。
本板认为,
岂有准许检举人去信表达"不爽找板主",
却不准被检举人回复"没有不爽"之道理?
岂有准许检举人去信表达"请不要再来信跟我讲543",
却不准被检举人回复"不再回你456"之道理?
相关对应虽未达"恶意挑衅"之程度,
但被检举人回复之该信 20 多字,
即有约 10 字乃回应此类文字,
并非无因。
3.承前述,
本板认为被检举人回复之信件仅一封,
文字并不冗长,
且即使稍不礼貌之字句,
亦为相对应之回复。
且该信件并非持续第一封信件内容之表达,
对收信人信件沟通自主权甚为轻微,
原判决不予处罚之决定并无失当之处。
4.另,申诉人提及
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
为"设定坏人无法挡除转寄信件之bug"
不知与本人之检举有何关联之处
此部分可请申诉人再度阅读 #14xM0aHS 案判决即可得知。
#14xM0aHS 案判决虽于附注中提及挡除转寄信件之bug,
惟主要与本案相关者,
乃其理由中之以下文字:
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信、对话、对谈,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为判断基础),
原审法官于判决理由首段提及此部分,
乃援引相关法规依据、判决先例,
以作为考量基础。
虽最终未完全依此先例判决,
但此援引并无不当。
5.又,本案原判决理由有以下文字:
又本案中被检举人因版务而发送信件为水桶申诉管道
本案究发生于何板?
因何文章或推文有有纷争?
检举人是否为该板板主?
或是检举人为该板板主但非水桶被检举人之板主?
从信件中难以得知,
或难仅从信件描述采检举人一面之词而确认。
原审法官不应过于匆促认定本案与板务申诉有关,
未来请多多留意案件事实。
以上并予指明。
Pttlaw 板法务 longbow2
※ 引述《camry2006 (天佑 高雄)》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camry2006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LLsolo
: (b)文章编号:#1Kmd8md3 (Violation)
: 3.欲申诉之判决︰
: 判决主文:
: 检举人之检举驳回。
: 判决理由:
: 1. 按‘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属其他违规行为,
: 此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为本站站
: 规为保护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务时,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骚扰之规定。
: 另依本板早期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
: 信、对话、对谈,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
: 骚扰行为。
: 2. 又本案中被检举人因版务而发送信件为水桶申诉管道,且于检举人明示拒绝
: 来信后检举人并未为信件骚扰之内容,不符合上开规定,因此予以驳回。
: 3. 若检举人不欲再收到被检举人此类讯息,请将其设入坏人名单。
: 4.不服理由︰
: 1.
: 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
: 为"设定坏人无法挡除转寄信件之bug"
: 不知与本人之检举有何关联之处
: longbow2已说明认为判决先例应予维持
: 本人回信不愿继续沟通且无恶意挑衅
: 但再度之回信非仅回答:了解
: 而是继续阐述前一封信之内容
: 已违反本人之信件沟通自主权
: 2.
: 本人非该板之板务,违规者被水桶一事自当与我无关
: 何来"因版务而发送信件为水桶申诉管道"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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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码(AID): #1Kb3vBmy (Violation) [ptt.cc] Fw: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19001419.A.C3C.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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