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A,刚考上高中,父亲B遂给予2万元,以资鼓励,并表示只
要是正当用途,都可以使用该笔金钱。因为A必须每天通学,而且看电视购
物频道频打“折叠式”脚踏车广告,所以有意购买一辆脚踏车代步。A频频
在市场上比价之后,终于向C购买一辆价值1万8千元的折叠式脚踏车,
A给付1万8千元,约定明天取车。
隔天A取车时始发现隔壁脚踏车店,所卖的同型脚踏车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为定金购买之。C久久不见A来取车,遂打电话联络,恰
好为B所接听,C始知A是17岁的高中生,C颇感不安,遂给B一个月的
时间,要求确认买卖契约。因为B对C的说话口气颇感不悦,因此反而要
求C必须反还1万8千元。
问:B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因为我也没有补习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来供您参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请求C返还价金,其争点在于A是否可处分该财产,与C之签订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条撤回该契约。试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条。
2.A是否有权处分该2万元财产
(1)民法第84条
(2)依题示检验
3.A与C之契约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条
(2)检验脚踏车是否为生活必需,如果是则B不能撤销,反之则可
3.B能否撤销(我采否定)
如上述,A与C之间的买卖契约为有效,契约撤销与否应就契约双方当事人之意思为主,与B无关。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条规定请求撤回该买卖契约及其价金。
结论:B并无理由请求返还价金。
用手机打的如果排版不好还请多多包涵,感谢。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铭言:
: 题目
: 17岁的A,刚考上高中,父亲B遂给予2万元,以资鼓励,并表示只
: 要是正当用途,都可以使用该笔金钱。因为A必须每天通学,而且看电视购
: 物频道频打“折叠式”脚踏车广告,所以有意购买一辆脚踏车代步。A频频
: 在市场上比价之后,终于向C购买一辆价值1万8千元的折叠式脚踏车,
: A给付1万8千元,约定明天取车。
: 隔天A取车时始发现隔壁脚踏车店,所卖的同型脚踏车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为定金购买之。C久久不见A来取车,遂打电话联络,恰
: 好为B所接听,C始知A是17岁的高中生,C颇感不安,遂给B一个月的
: 时间,要求确认买卖契约。因为B对C的说话口气颇感不悦,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须反还1万8千元。
: 问:B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 拟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请求价金?
: 1.A的契约行为
: (1)高中生购买脚踏车作上、下学交通工具尚非少见,但1万8千元,对一高中
: 生而言并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为的契约行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书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当用途,可自由使用该两万元”,王泽鉴老师
: 认为: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应认为民法§84之允许及于负担和
: 物权行为。故A、C间契约成立。
: 本题A曾另以订金为另一契约(§345),学生认为为充分保护思虑不周之未成年
: 人,应认已完全履行价金之契约均为有效。
: 小结:A、C间契约有效。
: 2.A的物权行为
: A的物权行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对A为契约之同意,故对B催告(民法§84),是给B再一次决定的机会
: 无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应同意B默示拒绝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为。
: 结论:A、C间契约无效,C需反还18000元予B。
: 我没有补习,本来的学校也没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还可以请教谁,所以不好意思
: 打扰了!(我是报考法律系二年级的考生)
: 1.请问这篇拟答要怎么改进?包括用语上的调整。
: 2.是不是一定得这么说?哪些说了比较保险?
: (1)"C可依民法§367请求价金的前提是,A、C间买卖契约有效成立。"(点出架构)
: (2)" 未成年人为契约行为,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须”
: 或“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否则效力未定。
: 高中购买脚踏车作为上学交通工具,尚非少见,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须”之行为。
: A所为的契约行为有效。"(三段式论证)
: (3)"问题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规范目的在避免“利益冲突”..."(先提出问题)
: 3.除了767、184、179等重点法条外...
: 有一些债编争点超出总则还要写吗?写了有加分?
: (1)"根据民法§166之1第一项,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之契约须完成公证始生效力...
: 但又根据民法§166之1第二项,不动产完成登记后契约迳自生效..."
: 4.要约引诱的题型,可不可以这么说?
: "A在网页刊登广告是一要约引诱...真正的要约是B寄送的E-mail"
: 还是应该"A在网页刊登广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售,应认为其刊登
: 无法效意思,是一邀约引诱...真正的邀约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销权的题型,整个架构可不可以这样写?
: "...
: 2.B的请求权消灭原因
: (1)A有一意思错误
: (2)非因A之过失
: 此处倾向采“重大过失”标准,否则撤销权的适用过于狭隘...。
: (3)A行撤销"
: (书上的拟答架构是: 1.民法第77条但书 )
: 2.民法第84条
: 3.相对人的催告确认
: 问题又臭又长,先谢谢大家的热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