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一些民总基本问题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03:58:39
17岁的A,刚考上高中,父亲B遂给予2万元,以资鼓励,并表示只
要是正当用途,都可以使用该笔金钱。因为A必须每天通学,而且看电视购
物频道频打“折叠式”脚踏车广告,所以有意购买一辆脚踏车代步。A频频
在市场上比价之后,终于向C购买一辆价值1万8千元的折叠式脚踏车,
A给付1万8千元,约定明天取车。
隔天A取车时始发现隔壁脚踏车店,所卖的同型脚踏车更便宜,遂立即
以身上的1000元为定金购买之。C久久不见A来取车,遂打电话联络,恰
好为B所接听,C始知A是17岁的高中生,C颇感不安,遂给B一个月的
时间,要求确认买卖契约。因为B对C的说话口气颇感不悦,因此反而要
求C必须反还1万8千元。
问:B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因为我也没有补习所以我把我大概的想法打出来供您参考,如果有不妥的地方还请各位多多指正。
B能否请求C返还价金,其争点在于A是否可处分该财产,与C之签订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及B是否可依民法第82条撤回该契约。试分析如下:
1.民法第82条。
2.A是否有权处分该2万元财产
(1)民法第84条
(2)依题示检验
3.A与C之契约是否有效
(1)民法第77条
(2)检验脚踏车是否为生活必需,如果是则B不能撤销,反之则可
3.B能否撤销(我采否定)
如上述,A与C之间的买卖契约为有效,契约撤销与否应就契约双方当事人之意思为主,与B无关。故B不可依民法第82条规定请求撤回该买卖契约及其价金。
结论:B并无理由请求返还价金。
用手机打的如果排版不好还请多多包涵,感谢。一起加油吧!
※ 引述《apple9139 (NULL)》之铭言:
: 题目
: 17岁的A,刚考上高中,父亲B遂给予2万元,以资鼓励,并表示只
: 要是正当用途,都可以使用该笔金钱。因为A必须每天通学,而且看电视购
: 物频道频打“折叠式”脚踏车广告,所以有意购买一辆脚踏车代步。A频频
: 在市场上比价之后,终于向C购买一辆价值1万8千元的折叠式脚踏车,
: A给付1万8千元,约定明天取车。
: 隔天A取车时始发现隔壁脚踏车店,所卖的同型脚踏车更便宜,遂立即
: 以身上的1000元为定金购买之。C久久不见A来取车,遂打电话联络,恰
: 好为B所接听,C始知A是17岁的高中生,C颇感不安,遂给B一个月的
: 时间,要求确认买卖契约。因为B对C的说话口气颇感不悦,因此反而要
: 求C必须反还1万8千元。
: 问:B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 拟答
: C可否依民法§367请求价金?
: 1.A的契约行为
: (1)高中生购买脚踏车作上、下学交通工具尚非少见,但1万8千元,对一高中
: 生而言并不便宜,故A未成年所为的契约行为不可直接依民法§77但书而
: 有效。
: (2)因A之父B,曾表示“只要是正当用途,可自由使用该两万元”,王泽鉴老师
: 认为:为符合民法§84之立法目的,应认为民法§84之允许及于负担和
: 物权行为。故A、C间契约成立。
: 本题A曾另以订金为另一契约(§345),学生认为为充分保护思虑不周之未成年
: 人,应认已完全履行价金之契约均为有效。
: 小结:A、C间契约有效。
: 2.A的物权行为
: A的物权行为也因民法§84而有效,如上述。
: 3.C的催告
: C不知B是否曾对A为契约之同意,故对B催告(民法§84),是给B再一次决定的机会
: 无害A、B方及交易安全,故应同意B默示拒绝的效力及C的催告行为。
: 结论:A、C间契约无效,C需反还18000元予B。
: 我没有补习,本来的学校也没法律系,除了版上我不知道还可以请教谁,所以不好意思
: 打扰了!(我是报考法律系二年级的考生)
: 1.请问这篇拟答要怎么改进?包括用语上的调整。
: 2.是不是一定得这么说?哪些说了比较保险?
: (1)"C可依民法§367请求价金的前提是,A、C间买卖契约有效成立。"(点出架构)
: (2)" 未成年人为契约行为,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除非是“日常生活所必须”
: 或“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否则效力未定。
: 高中购买脚踏车作为上学交通工具,尚非少见,是一“日常生活所必须”之行为。
: A所为的契约行为有效。"(三段式论证)
: (3)"问题是A可否自己代理?民法§106规范目的在避免“利益冲突”..."(先提出问题)
: 3.除了767、184、179等重点法条外...
: 有一些债编争点超出总则还要写吗?写了有加分?
: (1)"根据民法§166之1第一项,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之契约须完成公证始生效力...
: 但又根据民法§166之1第二项,不动产完成登记后契约迳自生效..."
: 4.要约引诱的题型,可不可以这么说?
: "A在网页刊登广告是一要约引诱...真正的要约是B寄送的E-mail"
: 还是应该"A在网页刊登广告是以有限物品,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售,应认为其刊登
: 无法效意思,是一邀约引诱...真正的邀约是B寄送的E-mail"
: 5.撤销权的题型,整个架构可不可以这样写?
: "...
: 2.B的请求权消灭原因
: (1)A有一意思错误
: (2)非因A之过失
: 此处倾向采“重大过失”标准,否则撤销权的适用过于狭隘...。
: (3)A行撤销"
: (书上的拟答架构是: 1.民法第77条但书 )
: 2.民法第84条
: 3.相对人的催告确认
: 问题又臭又长,先谢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2:33:00
起床后看一下应该要写单独有效不需经法代承认比较顺
作者: apple9139 (NULL)   2012-05-19 12:51:00
民78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代之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无效所以不能走单独行为有效这条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3:03:00
可是他的二万元依民法第84条零用金条款是可以自己处分法代也允许他处分然后依77条等等我内文都有写…不要只看结论如果要主张78条那77条就要采否定说,没有一定的答案
作者: apple9139 (NULL)   2012-05-19 13:48:00
SORRY~我还是乖乖的去练题目吧XD 加油!!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3:49:00
对不起我好像打太快了口气不太好…如果你要用78条那你就要强调B是不允许A买脚踏车可是题目最后B纯粹是不爽C所我采否定说…
作者: apple9139 (NULL)   2012-05-19 13:53:00
小事 没关系啦~考试快到了一起加油吧~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4:01:00
加油:)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观)   2012-05-19 15:12:00
里面没有任何单独行为啊 78条应为无法适用管见以为应适用者为79条于负担行为(AC买卖)之效力问题又若要适用79条法代拒绝承认的问题 应在A为债权行为时采否定见解 无77条但书之适用 故债权契约效力未定物权契约因84条为概括授权其处分有效债权契约因B要求返还价金故足认拒绝承认A买卖契约所为之意思表示 复按民法116条及117条 BC为对话之意思表示B亦对C为拒绝承认之意思表示 该债权契约不生效力C因取得价金之法律上原因其后已不存在 A得依179请求返还 B非得为179主张者 亦为无理由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5:45:00
这位大大辛苦你了可否请你另回一篇文这样比较容易赏析用在推文有点断断续续的争点我有点看不太懂如果视为B不允许何不引用79反面解释使AC之契约自始即无效呢?依题示B并无反对AC之契约仅因B不喜欢C所以请求C退回但A与C之契约已成立了B并无权拒绝承认该契约之成立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观)   2012-05-19 16:39:00
我没有说视B为不允许 是视B为与C讲电话时拒绝承认事前的同意叫允许 事后的同意叫承认另外题目里面自始未出现B同意A为意思表示 仅有二万元的概括授权得按民法84条适用 剩下都是民法77条本文与但书适用的问题
作者: hsiehmin46 (露人甲)   2012-05-19 16:46:00
这是什么考试的题目啊 可以给一下题目来源吗XD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2-05-19 16:53:00
为什么要用82条??82条应该是相对人的撤回权吧??机车老爸应该是跟死小孩同一边的才是回楼上 这是刘昭辰老师出的民法总则实例演练里面的题目这本我也有买 可是我觉得...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8:51:00
A大后来的争点我非常同意,看到w大的提醒我是把睡觉前唸的虚伪意思表示混在一起了。本题的争点应该是A可否处分该价金及a是否可依77但条为意思表示,AC契约是否需依78条经B承认始生效来检验79抱歉如果是需要b之承认才生效那B有请求权。如果没有的话就不可请求。B已允许A自由处分该价金且个人觉得脚踏车是生活必需所以AC之契约有效,B不可依79条适用因B以允许他处分。如果不行的话那争点就是脚踏车并不是生活必需AC之契约需经B承认才生效B要求返还表示B不承认该契约手机没办法编辑…请各位见谅,欢迎继续指正,小弟受教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观)   2012-05-19 19:05:00
然后你忘了题目是问B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9:06:00
理由不就是B依据何条吗我没有电脑所以我只有简单打一下提争点还是有其他种方法可以写理由呢?
作者: aaaaa456852 (糟了是世界奇观)   2012-05-19 19:15:00
我只是提一下争点论述完之后别忘了题目要的答案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9:21:00
文内第三点不就是了吗XD第一次跟人讨论如果有感到不舒服的地方还请多多包含谢谢大家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2-05-19 19:32:00
我也是觉得否定说较妥 AC契约成立 B不得请求返还价金不过这题目的作者本人拟答系采肯定说理由是一万八的脚踏车太过奢侈
楼主: xup6gjp4ru8 (Derry)   2012-05-19 19:40:00
这就是法律深奥的地方没有一定的答案只有如何解释的有理且使人信服
作者: betterworld (黄容坚)   2012-06-14 03:27:00
看到八十二条就掰搂 观念有点乱(可看法律思维)老王法律概念还没建构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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