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三、五个人决定你看什么电影

楼主: donkilling (å’šå’š)   2015-12-20 19:00:41
※ 引述《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之铭言:
: 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07&i=TXT20151202171932NH9
: 新新闻 李又如
先让我引用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8329
其中,
第 12 条 电影片、电影片之广告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前三条情形,列为“
护”级。
一、涉及打斗、窃盗、惊悚、玄奇怪异或社会畸型现象,对儿童行为或心
理有不良影响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价值观之虞者。
打斗、窃盗这尚有明确地说,稍缓再论,但看看“第二”说的“有混淆道德、价值观之虞
者”,没明确指涉何者为“有混淆道德、价值观之虞者”。
“道德、价值观”这么复杂巨大的词汇空泛地丢在这,因此给了审查者“极大”的空间。
: 不给级别就不能上映,分级审核变言论审查
: 今年暑假,知名动画《神偷奶爸》里贼头贼脑的黄色生物“小小兵”(Minions)单飞当
: 主角,让小朋友期待万分,却因“部分剧情涉及偷盗,部分对白、情节混淆儿童价值观”
: 被评为保护级,六岁以下的小朋友无缘在大银幕看见。
: 但小小兵“追随大坏蛋”的天命始终如一,为何前作是普遍级、单飞以后就“教坏小孩”
: ?
哇喔,偷东西,这法规里头有,嗯嗯,依法该列为保护级。
这边我不多讨论,只想问问,若真只要有“窃盗”情节,就列为保护级而不能是普遍级,
那会减少多少普遍级?
所以这第十二条在实行上明显有留点空间,给那些虽有“打斗、窃盗......”情节,但“
对儿童行为或心理无不良影响之虞者”可以被列为“普遍级”。
这段原文最后一句就质疑了“为何前作神偷奶爸的窃盗对儿童行为或心理无不良影响之虞
,但小小兵却会?”
为什么呢?因为两次的审查者在此有不同的认知。
明明是同样性质的窃盗情节啊!
难道神偷奶爸的窃盗比较有教育意义,但小小兵的窃盗却会带坏小孩吗?XD
: 小孩不该知道失业的事?
: 电影分级造成的困扰不只这件:夺下坎城影展影帝的《衡量一个人》,被列为保护级,原
: 因是“描述失业与道德矛盾等社会议题”,让海鹏片商的姚经玉在脸书上痛批:文化部的
: 意思难道是“失业与道德的事,小孩最好不要知道”?
这部的分级我就真的很不能认同,怀疑审查者根本没有认真看完这部片XD
得到“天主教人道精神奖”的此片,在其中描述的“失业与道德矛盾”正是具有极正面教
育意义的内容啊!
你要说这片“对儿童行为或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吗?XD
或者很便宜简单地丢给第12条第二项所说的“混淆道德或价值观”吗?
也许保护级该保护的反而是那些不作道德思考只把道德当教条的脑袋。
: 而最近由西红柿代理的《性本爱》,还出现“拒绝审查”的状况。究竟审片委员从哪里来
: ?有多大权力?评选的标准又是什么?常让片商、观众十分好奇。
这部的审查我也很有意见XD
请见第9条,
第 9 条 电影片、电影片之广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为“限”级。
一、描述吸毒、贩毒、抢劫、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情节细密,有诱
发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十八岁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出强烈之性表现或性暗
示,且不致引起十八岁以上之人羞耻或厌恶者。
有诱发模仿犯罪行为之虞的尚且能被列为限制级,但引起十八岁以上之人羞耻或厌恶者
的性呈现却连限制级都不够格。
我觉得这第9条反而才混淆了我的道德和价值观啊XDDDD
原来使得十八岁以上之人感到羞耻或厌恶,是比“有诱发模仿犯罪之虞者”还要严重XDD
: “卡通片都有反派人物,白雪公主的母后试图用毒苹果置她于死,不也是做坏事?”影评
: 人麦若愚当了七年的审片委员,担任《小小兵》复审委员的他,虽然建议普遍级,仍不敌
: 应列为辅导级的“多数”。经过初审、复审、甚至后来用国语配音再来闯关,历经至少十
真的,我个人也觉得童话故事大部分都不该被列为普遍级,白雪公主的故事根本就是限制
级:不仅细密地描述杀人犯罪情节,还......有些性暗示。
: 同样担任复审委员的一名国中教师认为,影片容易误导孩子把坏蛋当偶像崇拜,“若有家
: 长在旁解释比较好。”
“有师长在旁解释”这理由很能让人接受,但老师啊,六岁以下的儿童就算有师长在旁解
识,好像也不能看“保护级”了呢!还是老师你认为小小兵这部片就算有师长在旁,六岁
以下的小孩还是会把坏蛋当偶像崇拜呢?
: 当标准涉及主观感受,仅有三、五人就能判定一部电影的生死,公不公平?麦若愚再举二
: ○一二年上映的电影《亲爱的别哭》为例,一对男女一见钟情,怀孕后决定结婚,却生下
: 有疾病的小孩。七年过去,孩子过世,两人也因为感情消磨殆尽而分开。
: 麦若愚认为这部电影极有教育意义,却在初审却被评为限制级,只因为一幅有女性阴部的
: 画,以及母女共浴时露出几秒钟的乳头。虽然在复审时候翻盘为辅导级,但麦若愚在检讨
: 会议提出看法时,有另外一位身为老师的审片委员说:“也许我不希望我的小孩那么早接
: 触到这样的议题。”当委员各自有专业,涉及主观标准,矛盾显然难以避免。
私以为这段主要想表达的就在第一句。
既然主观矛盾难以避免,那审查是否该继续只有“三、五人”来作?
: 戒严遗毒还未从《电影法》中褪除
: 代理《亲爱的别哭》的前景娱乐负责人黄茂昌认为,分级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但它应该是
: 建议,而非强制,就像玩具上的使用建议A“家长应该是最后决定者,只要家长知悉,我
: 带我的小孩去看《蓝色是最温暖的颜色》(限制级)干你什么事?”
黄先生真够敢说的XD
: 一位担任审片委员的性别教育工作者也提到,在学校教育中,有很多老师会使用“反教材
: ”,反可让学生留下更深刻的印象,若是全面禁止,则会扼杀多元性。
分级的出发用意应是对孩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作出保护,因此具有教育意义的影片若
因为分级的“道德教条化”而扼杀青少年的接触机会,那实在可惜了。
: 但审片制度的问题,恐怕不只年龄而已。台湾国际纪录片影展策展人林木材就认为,法律
: 上的暧昧用语,造成“戒严遗毒”还未从《电影法》中褪除。
: 他举被“拒绝审查”的《性本爱》为例说,委员会只是一个分级单位,不管内容如何,都
: 应该要给予一个级别。而经记者查证,该片应是过半数的审片委员认为超出限制级的尺度
: ,才不予评议。
: 《电影法》第十条规定,电影必须经过审议分级,主管机关会发给证明文件;若电影违反
: 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主管机关应不予审议分级,“也就是说,它不发给你,你就不能播
: 放,这不是言论审查是什么?”林木材质疑。
这边所说的“法律上的暧昧用语”就是我前面引用的第9条的第三项,请容我再引一次。
第 9 条 电影片、电影片之广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列为“限”级。
一、描述吸毒、贩毒、抢劫、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情节细密,有诱
发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十八岁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出强烈之性表现或性暗
示,且不致引起十八岁以上之人羞耻或厌恶者。
也请再对照看看戒严时的法规:
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
违背国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
伤害少年或儿童身心健康。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提倡无稽邪说或淆乱视听。
污蔑古圣先贤或歪曲史实。
是不是真有那么一点味道呢?
: 刁难影展,文化部要求送审
: 一○年台湾国际纪录片影展规划“宣传片”单元,呈现早期纪录片服膺于政治目的的历史
: 。其中两部来自中国中央电视台,题材是卢沟桥事变,“文化部说违反强制法令──(中
: 国)大陆地区出版品之管理中,有一条‘宣扬共产主义或从事统战者’,不准演。”林木
: 材再举例,去年选映一部中国的短片,内容是中国深山村落中一间庙祭拜毛泽东,“那是
: 一个很好的反讽,但审查委员也觉得是在宣扬共产主义。”
: 一三年在松山菸厂举办的“核电影”,也受到刁难。林木材原先认为,《电影法》中的“
: 映演场所”应该是指具有严谨规范的电影院,未将影片送审。影展开始宣传后,文化部要
: 求电影送审,“这样的话,在学校里面放电影是不是也要审查?法律有模糊空间,主管机
: 关就可以用各种方式,审查它想要审查的。”
这段最重要的一段:“法律有模糊空间,主管机关就可以用各种方式,审查它想要审查的
”,个人以为这不只是这段最重要的一句,也是通篇最重要的一句。
具“限制性”的法规,哪容得下那么宽广巨大的“模糊空间”呢?
: 英国一名独立电影制片查理(Charlie Lyne)在网上募资,拍了一部没有任何台词、音乐
: 、剧情的影片《油漆未干》,长达十四小时,就是为抗议分级制度须缴交高额的费用,希
: 望引起大家对分级制度的反思。
: 林木材也曾提及,当我们赞扬中国的独立影展被断电、禁演仍然不屈不挠的精神,回到国
: 内,却依然乖乖遵循不合理的制度。在“行之有年”、“依法行政”面前,是不是有检讨
: 的机会与空间?
这整篇读来,发现根本没有在说“年龄分级制度不好”,或者不要保护孩童和青少年的
身心发展,主要的方向是表达目前审查法规的模糊不够严谨,并忧心此有扼杀多元性的
言论审查意味。
而且举的电影审查例子刚好都是很荒谬的XD
题外话,来点明显和电影院相关的,不知道中国电影院的观众流行在观影时吃些什么XD
作者: ateh (老板)   2015-12-20 23:06:00
听说是电影法修法后,不能给片商修剪意见,只能消极不予分级不过不予分级措施,也是避免被迫一定要给个级数...但是也可以避免极端或是真的拿A片来叫政府审,逼给分级吧..."衡量一个人"在 South Korea:12 / Switzerland:16给个保护级算是很松了吧...有什么好抱怨的片商就是商人嘛...可能觉得少赚6岁以下的钱吧...这部片就算不给6岁以下儿童看...会有损影片的口碑或评价吗?分级本来就是很主观的...就像吃辣一样...至于3人5人....我觉得那也没办法...要不是要几人?就算10人...不服或有损利益的人...就会改说...10人就觉得全国人看什么电影了...就如凭什么就那113个立委..决定全国2300万人的权益...凭什么就那几个出题老师...决定数十万考生的未来...对片商利益好的...都没被举出来例子...像是最近的星际大战...竟然是普级...之前的控制...保护级都是全世界分级最松的国家了...所以分级真的...片商不要只挑对自己有利的讲...讲那么好听......只是掩饰背后的利益和不爽而已我倒觉得...电影分级应该参考很多先进国家多一些警语...否则5级太粗略了...至于法律因为性质...用词不够白话或贴近但至少可以透过警语...让人更方便了解与参考...硬把电影分级和言论自由绑在一起也太自视甚高了吧......至于我说吃辣的意思,就和你因为的不同我的意思是,同样ㄧ盘菜,每个人吃辣感受程度不同所以我说吃辣,你却做了个人主观解释...你除了想研究“对片商不利”的例子,怎么不想研究对“儿少不利”的例子呢?毕竟这篇新闻就很偏颇了,标题也就算了,光是片商的话就...况且审片委员不是都保密吗?这篇所写的人真实性为何?专业性又为何?没有什么制度是完美的,法律也一样,倘若什么都要牵拖言论自由,那就是最不自由了因为就比的是谁有钱,谁的拳头大...对了,性本爱我没说是A片,你怎么会举它是A片当例子呢?得奖就一定代表什么或它一定没有什么吗?太名利主义了吧...感觉不像你会说的意思,不管得奖与否?都应该一视同仁吧否则只能捍卫到部分有名有利的,和有能力发声的言论自由,无名的就没了...我觉得你可能多虑了,有没有抵触宪法,是大法官说的算,你说的烂法规既然没有违宪,就没有你说的抵触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加油!^_^,既然你都要做研究,又如此对法律有一番见解,还那么用心找了法条,可以考虑去释宪喔,期待你的研究!
作者: Yelnats28 (live)   2015-12-21 23:44:00
推这篇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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